刑附民案件體會都

2021-09-22 21:35:36 字數 2095 閱讀 7976

為了同事能夠再次握手

我是如何調解一件刑附民案件的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都海生

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一案,由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於202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次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3年4月23日、5月13日公開**審理了本案。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 2023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楊某帶領辛集工區職工,在焦枝鐵路下行線251+800公尺處施工時,與職工劉某因故發生爭執,並發生肢體衝突,楊某用封叉將劉某頭部打傷,造成劉某顱骨骨折。經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劉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該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劉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劉春林訴稱:因被告人楊平對其傷害,造成其顱骨骨折,繼而發生腦外傷後遺症、腦梗塞,並導致走路顛簸,先後兩次住院**,致使其至今行動不便,今後無法正常工作,同時所在單位對其按下崗處理將近一年。因此,訴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楊平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楊平賠償其經濟損失368 964元。

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辯稱:楊某的故意傷害行為是因工作原因與被害人發生衝突,且由於被害人的過錯引發;調解出現了僵局。而且;被害人劉某第一次因顱骨骨折住院費用7千多元自己已經支付,共計賠償數額不應超過30 000元,對被害人提出的賠償數額不能接受。

被告人楊某(被取保候審)和被害人劉某均住在河南省寶豐縣,到法院來參加訴訟有一百多公里的路程,為了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累、及早結案,第一次調解,我提前做好了充分準備,然後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法院來進行調解。經過雙方當事人背對背的做工作,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不讓步,雙方認可的數額相差十倍,調解出現了僵局。而且被害人情緒激動,當即表示不需要繼續調解了,由法院判決即可。

無奈,第一次調解沒有任何進展,只好結束。

第一次調解後,我進一步對案情進行了分析,找出雙方分歧的根源,方能做到有針對性的調解。經過分析,我認為雙方分歧的焦點就是被害人的腦外傷後遺症、腦梗塞,並導致走路顛簸,致使其至今行動不便,是否與楊某的傷害行為有直接的聯絡。

數日後,我再次約雙方當事人到法院來進行調解,並且根據上述分析,徵求雙方意見。被害人仍然堅持腦外傷後遺症、腦梗塞,並導致走路顛簸是劉某的傷害行為所導致。我仔細的向被害人講解了民事訴訟的有關法律規定,指出被害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不能提供證據,其訴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援的。

就上述問題,我又組織了第三次調解,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且被害人聲稱不需要再調解,要求法院判決,如果法院判決達不到其滿意,就要上訪。我清楚的意識到,本案民事部分如果調解不成,就要判決,而判決後被害人一定會糾纏不休,導致上訪。我提醒自己,為了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一定要想方設法調解結案。

經過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及**人進行庭前調解,均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合議庭分析認為,被告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數額分歧較大,難以調解。為了使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決定**審理,待查明事實後再進行調解。2023年4月23日,合議庭依法公開**審理了本案,對刑事附帶民事進行了調查和辯論,而後休庭,再次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仍未達成一致意見。

2023年5月7日,我再次將雙方當事人及其**人召集到法院,講解有關法律規定,根據庭審證據分析案件情況,辨明利害關係,在調解過程中,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人對本案的案情及證據共同進行分析,明確責任,通過法庭調查和辯論以及案情分析,使被害人逐漸清楚認識到其後遺症、腦梗塞、走路顛簸,沒有證據證實系被告人的行為所導致。同時,也提醒被告人,從情理上分析,被害人的後遺症、腦梗塞、走路顛簸,不能說與其傷害行為沒有一點影響。

大家中午午飯沒顧上吃,直到下午4點,先後經過5次反覆對雙方當事人作艱苦、細緻、耐心的工作,終於使雙方當事人以及**人能夠理性的認識問題,各自能夠換位思考,全方位多角度考慮問題,接受了「和為貴」的理念。被告人楊某同意一次性給被害人劉某6萬元民事賠償,被害人劉某也要求對楊某從輕處理,最終達成協議。楊某當即**通知家人在寶豐籌集了6萬元錢,為了及時履行達成的協議,我和庭長又驅車帶領雙方當事人到百公里之外的寶豐,看著被告人楊某把6萬元賠償款交給了被害人劉某,原來的同事終於能夠再次握手我,了解恩怨,重歸於好。

一起接近1年的糾紛,歷經雙方所在單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多次努力未能圓滿解決的難題,終於畫上了句號。這一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成功,為社會增添了乙份和諧。當辦案人員回到洛陽時,已經是晚上8點多鐘了,這時才感覺肚子有些俄,原來從早上到現在僅僅吃了早飯。

該案在進行大量的附帶民事調解工作後,被害人得到了一定的賠償,被告人最終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刑事部分對被告人依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侵害智財權刑民交叉案件的協調與處理

作者 趙千喜 中國智財權 2018年第04期 按照我國 刑法 第三章第七節 侵犯智財權罪 規定,行為人實施假冒註冊商標 假冒專利 侵犯著作權 侵犯商業秘密等行為且達到法定情節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刑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還...

關於先刑後民制度的定位及適用

吳曉蓉一 制度的由來及實際操作 先刑後民制度,是指在乙個案件中,出現可能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規範和民事法律規範的情況時,應當優先審理刑事法律關係。該制度的法律淵源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8 號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案件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

名師論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的刑民視角

何家弘 謝謝,汪教授非常謙虛,我想會有很多人會贊成,在今天的中國還是人大好,中國的未來應該是法大好,你們相信不相信?這是我們乙個簡短的開場。下面進入我們的主題,按照我們的習慣,還是大家以聊天的形式。我們今天是從黃靜與華碩的事件來談起。這個事件大家都知道,但是為了 的方便,我還是作點簡要的回顧。這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