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變形測量規範

2021-09-22 19:06:13 字數 4534 閱讀 5175

5.5建築沉降觀測

5.5.1 建築沉降觀測應測定建築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並根據需要計算基礎傾斜、區域性傾斜、相對彎曲及構件傾斜。

5.5.2 沉降觀測點的布設應能全面反映建築及地基·變形特徵,並顧及地質情況及建築結構特點。點位宜選設在下列位置:

1 建築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轉角處及沿外牆每10~20m處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層建築、新舊建築、縱橫牆等交接處的兩側;

3 建築裂縫、後澆帶和沉降縫兩側、基礎埋深相差懸殊處、人工地基與天然地基接壤處、不同結構的分界處及填挖方分界處;

4 對於寬度大於等於15m或小於15m而地質複雜以及膨脹土地區的建築,應在承重內隔牆中部設內牆點,並在室內地面中心及四周設地面點;

5 鄰近堆置重物處、受振動有顯著影響的部位及基礎下的暗浜(溝)處;

6 框架結構建築的每個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縱橫軸線上;

7 筏形基礎、箱形基礎底板或接近基礎的結構部分之四角處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裝置基礎和動力裝置基礎的四角、基礎形式或埋深改變處以及地質條件變化處兩側;

9 對於電視塔、煙囪、水塔、油罐、煉油塔、高爐等高聳建築,應設在沿周邊與基礎軸線相交的對稱位置上,點數不少於4個。

5.5.3 沉降觀測的標誌可根據不同的建築結構型別和建築材料,採用牆(柱)標誌、基礎標誌和隱蔽式標誌等形式,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各類標誌的立尺部位應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顯的突出點,並塗上防腐劑;

2 標誌的埋設位置應避開雨水管、窗台線、散熱器、暖水管、電氣開關等有礙設標與觀測的障礙物,並應視立尺需要離開牆(柱)面和地面一定距離;

3 隱蔽式沉降觀測點標誌的形式可按本規範第d.0.1條的規定執行;

4 當應用靜力水準測量方法進行沉降觀測時,觀測標誌的形式及其埋設,應根據採用的靜力水準儀的型號、結構、讀數方式以及現場條件確定。標誌的規格尺寸設計,應符合儀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觀測點的施測精度應按本規範第3.0.5條的規定確定。

5.5.5 沉降觀測的週期和觀測時間應按下列要求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1 建築施工階段的觀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普通建築可在基礎完工後或地下室砌完後開始觀測,大型、高層建築可在基礎墊層或基礎底部完成後開始觀測;

2)觀測次數與間隔時間應視地基與加荷情況而定。民用高層建築可每加高1~5層觀測一次,工業建築可按回填基坑、安裝柱子和屋架、砌築牆體、裝置安裝等不同施工階段分別進行觀測。若建築施工均勻增高,應至少在增加荷載的25%、50%、75%和100%時各測一次;

3)施工過程中若暫停工,在停工時及重新開工時應各觀測一次。停工期間可每隔2~3個月觀測一次;

2 建築使用階段的觀測次數,應視地基土型別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觀測3~4次,第二年觀測2~3次,第三年後每年觀測1次,直至穩定為止;

3 在觀測過程中,若有基礎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減、基礎口周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雨等情況,均應及時增加觀測次數。當建築突然發生大量沉降、不均勻沉降或嚴重裂縫時,應立即進行逐日或2~3d一次的連續觀測;

4 建築沉降是否進入穩定階段,應由沉降量與時間關係曲線判定。當最後lood的沉降速率小於0.01~0.04mm/d時可認為已進入穩定階段。具體取值宜根據各地區地基土的壓縮效能確定。

5.5.6 沉降觀測的作業方法和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特級、一級沉降觀測,應按本規範第4.4節的規定執行;

2 對二級、**沉降觀測,除建築轉角點、交接點、分界點等主要變形特徵點外,允許使用間視法進行觀測,但視線長度不得大於相應等級規定的長度;

3 觀測時,儀器應避免安置在有空壓機、攪拌機、捲揚機、起重機等振動影響的範圍內;

4 每次觀測應記載施工進度、荷載量變動、建築傾斜裂縫等各種影響沉降變化和異常的情況。

5.5.7 每週期觀測後,應及時對觀測資料進行整理,計算觀測點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週期平均沉降量、沉降速率和累計沉降量。

根據需要,可按公式(5.5.7—1)、(5.5.7-2)計算基礎或構件的傾斜或彎曲量:

5.5.8 沉降觀測應提交下列圖表:

1 工程平面位置圖及基準點分布圖;

2 沉降觀測點位分布圖;

3 沉降觀測成果表;

4 時間—荷載—沉降量曲線圖(本規範附錄e);

5 等沉降曲線圖(本規範附錄e)

6.2 建築主體傾斜觀測

6.2.1 建築主體傾斜觀測應測定建築頂部觀測點相對於底部固定點或上層相對於下層觀測點的傾斜度、傾斜方向及傾斜速率。

剛性建築的整體傾斜,可通過測量頂面或基礎的差異沉降來間接確定。

6.2.2 主體傾斜觀測點和測站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從建築外部觀測時,測站點的點位應選在與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線上距照准目標1.5~2.0倍目標高度的固定位置。當利用建築內部豎向通道觀測時,可將通道底部中心點作為測站點;

2 對於整體傾斜,觀測點及底部固定點應沿著對應測站點的建築主體豎直線,在頂部和底部上下對應布設;對於分層傾斜,應按分層部位上下對應布設;

3 按前方交會法布設的測站點,基線端點的選設應顧及測距或長度丈量的要求。按方向線水平角法布設的測站點,應設定好定向點。

6.2.3 主體傾斜觀測點位的標誌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築頂部和牆體上的觀測點標誌可採用埋人式照准標誌。當有特殊要求時,應專門設計;

2 不便埋設標誌的塔形、圓形建築以及豎直構件,可以照准視線所切同高邊緣確定的位置或用高度角控制的位置作為觀測點位;

3 位於地面的測站點和定向點,可根據不同的觀測要求,使用帶有強制對中裝置的觀測墩或混凝土標石;

4 對於一次性傾斜觀測專案,觀測點標誌可採用標記形式或直接利用符合位置與照准要求的建築特徵部位,測站點可採用小標石或臨時性標誌。

6.2.4 主體傾斜觀測的精度可根據給定的傾斜量允許值,按本規範第3.0.5條的規定確定。

當由基礎傾斜間接確定建築整體傾斜時,基礎差異沉降的觀測精度應按本規範第3.0.5條的規定確定。

6.2.5 主體傾斜觀測的週期可視傾斜速度每l~3個月觀測一次。

當遇基礎附近因大量堆載或解除安裝、場地降雨長期積水等而導致傾斜速度加快時,應及時增加觀測次數。施工期間的觀測週期,可根據要求按照本規範第5.5.5條的規定確定。傾斜觀測應避開強日照和風荷載影響大的時間段。

6.2.6 當從建築或構件的外部觀測主體傾斜時,宜選用下列經緯儀觀測法:

1 投點法。觀測時,應在底部觀測點位置安置水平讀數尺等量測設施。在每測站安置經緯儀投影時,應按正倒鏡法測出每對上下觀測點標誌間的水平位移分量,再按向量相加法求得水平位移值(傾斜量)和位移方向(傾斜方向);

2 測水平角法。對塔形、圓形建築或構件,每測站的觀測應以定向點作為零方向,測出各觀測點的方向值和至底部中心的距離,計算頂部中心相對底部中心的水平位移分量。對矩形建築,可在每測站直接觀測頂部觀測點與底部觀測點之間的夾角或上層觀測點與下層觀測點之間的夾角,以所測角值與距離值計算整體的或分層的水平位移分量和位移方向;

3 前方交會法。所選基線應與觀測點組成最佳構形,交會角宜在60°~120°之間。水平位移計算,可採用直接由兩週期觀測方向值之差解算座標變化量的方向差交會法,亦可採用按每週期計算觀測點座標值,再以座標差計算水平位移的方法。

6.2.7 當利用建築或構件的頂部與底部之間的豎向通視條件進行主體傾斜觀測時,宜選用下列觀測方法:

1 雷射鉛直儀觀測法。應在頂部適當位置安置接收靶,在其垂線下的地面或地板上安置雷射鉛直儀或雷射經緯儀,按一定週期觀測,在接收靶上直接讀取或量出頂部的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作業中儀器應嚴格置平、對中,應旋轉180°觀測兩次取其中數。

對超高層建築,當儀器設在樓體內部時,應考慮大氣湍流影響;

2 雷射位移計自動記錄法。位移計宜安置在建築底層或地下室地板上,接收裝置可設在頂層或需要觀測的樓層,雷射通道可利用未使用的電梯井或樓梯間隔,測試室宜選在靠近頂部的樓層內。當位移計發射雷射時,從測試室的光線示波器上可直接獲取位移影象及有關引數,並自動記錄成果;

3 正、倒垂線法。垂線宜選用直徑0.6~1.2mm的不銹鋼絲或因瓦絲,並採用無縫鋼管保護。採用正垂線法時,垂線上端可錨固在通道頂部或所需高度處設定的支點上。

採用倒垂線法時,垂線下端可固定在錨塊上,上端設浮筒。用來穩定重錘、浮子的油箱中應裝有阻尼液。觀測時,由觀測墩上安置的座標儀、光學垂線儀、電感式垂線儀等量測裝置,按一定週期測出各測點的水平位移量;

4 吊垂球法。應在頂部或所需高度處的觀測點位置上,直接或支出一點懸掛適當重量的垂球,在垂線下的底部固定公釐格網讀數板等讀數裝置,直接讀取或量出上部觀測點相對底部觀測點的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

6.2.8 當利用相對沉降量間接確定建築整體傾斜時,可選用下列方法:

1 傾斜儀測記法。可採用水管式傾斜儀、水平擺傾斜儀、氣泡傾斜儀或電子傾斜儀進行觀測。傾斜儀應具有連續讀數、自動記錄和數字傳輸的功能。

監測建築上部層面傾斜時,儀器可安置在建築頂層或需要觀測的樓層的樓板上。監測基礎傾斜時,儀器可安置在基礎面上,以所測樓層或基礎面的水平傾角變化值反映和分析建築傾斜的變化程度;

2 測定基礎沉降差法。可按本規範第5.5節有關規定,在基礎上選設觀測點,採用水準測量方法,以所測各週期基礎的沉降差換算求得建築整體傾斜度及傾斜方向。

6.2.9 當建築立面上觀測點數量多或傾斜變形量大時,可採用雷射掃瞄或數字近景攝影測量方法,具體技術要求應另行設計。

6.2.10 傾斜觀測應提交下列圖表:

1 傾斜觀測點位布置圖;

2 傾斜觀測成果表;

3 主體傾斜曲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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