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測量規範

2022-03-16 06:38:26 字數 4291 閱讀 5504

房產面積測算

一般規定:

房產面積測算的內容:

面積測算係指水平面積測算。分為房屋面積和用地面積測算兩類,其中房屋面積測算包括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產權面積、使用面積等測算。

房屋的建築面積:

房屋的建築面積係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築。

房屋的使用面積:

房屋的使用面積係指房屋內全部可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水平投影計算。

房屋的產權面積:

房屋的產權面積係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築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直轄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權認定。

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

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係指個產權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面積測算的要求:

各類面積測算必須獨立測算兩次,其較差應在規定的限差以內,取中數作為最後結果。

量距應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捲尺或其他能達到相應精度的儀器和工具。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取至0.01㎡。

房屋建築面積測算的有關規定

計算全部面積的範圍:

1、 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2、 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樓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3、 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 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

5、 房屋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m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6、 挑樓、全封閉的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7、 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8、 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9、 房屋間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處入口,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保護牆)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1、 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維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2、 玻璃幕牆等作為房屋外牆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3、 屬永久性建築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4、 依坡地建築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維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5、 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其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面積。

計算一半建築面積的範圍:

1、 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廊、簷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2、 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等等屬永久性建築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 未封閉的陽台、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 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5、 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 層高小於2.20m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於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 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牆、垛、勒腳、台階、無柱雨棚等。

3、 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走廊。

4、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5、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6、 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房屋。

h)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

i)獨立煙囪、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幹、支線。

j)與房屋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8.3 用地面積計算

8.3.1 用地面積計算的範圍

用地面積以丘為單位進行測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積、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積測算,各項地類面積的測算。

8.3.2 下列土地不計入用地面積:

e)無明確使用權屬的冷巷、巷道或間隙地。

b)市政管轄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溝、排汙溝。

d)已徵用、劃撥或屬於原房地產證記載範圍,經規劃部門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設的用地。

e)其他按規定不計入用地的面積。

8.3.3 用地面積測算的方法

用地面積的測算可採用座標解析計算、實地量距計算和**計算等方法。

8.4 面積計算的方法與精度要求

8.4.1 座標解析法

成套房屋的建築面積和共有共用面積分攤

b1 成套房屋的建築面積的測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築面積

成套房屋的建築面積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台建築面積三部分組成。

b1.2 套內房屋使用面積

套內房屋使用面積為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a)套內使用面積為套內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壁櫃等空間面積的總和。

b)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c)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套內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

d)內牆面裝飾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b1.3 套內牆體面積

套內牆體面積是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牆體或其他承重支撐體所佔的面積,其中各套之間的分隔牆和套與公共建築空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等共有牆,均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套內自有牆體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b1.4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按8.2的規定計算。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均按陽台外圍與房屋外牆之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封閉的陽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計算建築面積,未封閉的陽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b2 共有共用面積的處理和分攤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積的內容

共有共用面積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築面積和共有房屋用地面積。

b2.2 共有共用面積的處理原則

a)產權各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檔案或協議的,按檔案或協議規定執行。

b)無產權分割檔案或協議的,可按相關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

b2.3 共有共用面積按比例分攤的計算公式

按相關建築面積進行共有或共用面積分攤,按下式計算:

i=k·si

∑δsi

i式中:k—為面積的分攤係數;

si—為各單元參加分攤的建築面積, ㎡;

δsi—為各單元參加分攤所得的分攤面積,㎡;

∑δsi—為需要分攤的分攤面積總和,㎡;

∑si—為參加分攤的各單元建築面積總和,㎡;

b3 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

b3.1 共有建築面積的內容

共有建築面積的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及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b3.2 共有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

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和扣除整幢建築物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幢建築物的共有建築面積。

b3.3 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a)住宅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住宅樓以幢為單元,依照b2的方法和計算公式,根據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求的各套房屋分攤所得的共有建築分攤面積。

b)商住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首先根據住宅和商業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築面積將全幢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成住宅和商業兩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攤得到的整幢共有建築面積和商業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築面積。然後住宅和商業部分將所得的分攤面積再各自進行分攤。

住宅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築面積,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築面積,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自的建築面積分攤計算各套房屋的分攤面積。

商業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築面積,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築面積,按各層套內的建築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作為各層共有建築面積的一部分,加至各層的共有建築面積之中,得到各層總的共有建築面積,然後再根據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按比例分攤至各層,求出各層房屋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築面積。

c)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築面積按照各自的功能,參照商住樓的分攤計算方法進行分攤。

房產測量規範

房產測量規範 附錄b成套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一 一般規定 l.房屋面積計算係指外圍水平面積及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等的測算。2.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按房屋外牆 柱 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 挑廊 地下室 室外樓梯等,且層高2.20 公尺 含2.20 ...

關於貫徹執行《房產測量規範》若干規定

北京市房地產測繪細則 的補充規定 一 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一 房屋的建築面積 房屋建築面積係指房屋外牆 柱 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 挑廊 地下室 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 含2.20m 的永久性建築。二 房屋的產權面積 房屋的產權面積係指產權主依法擁...

工程測量規範

第2.1.5條 導線測量的主要計算要求 第2.1.8條 三邊測量的主要技術要求 第2.4.10條 普通鋼捲尺測距的主要技術要求 第3.2.1條 水準測量的主要要求 第5.2.15條 中樁樁位測量的限差 注 s為轉點樁至中樁樁位的距離 m 第5.2.16條曲線的測量可採用極座標法 撥角法或支距法。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