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1642標準概述

2021-09-21 07:27:57 字數 4946 閱讀 5529

《ul1642》鋰電池安全標準----概述

前言 本標準含有覆蓋ul規定的大類的產品的基本要求。

這些要求基於合理的工程原理,研究和試驗結論以及現場經驗,並且參考了製造商、使用者、檢查機構和其它一些有專業經驗的機構或人士的意見。

a.遵守本標準的要求是製造商在製造產品時應具備的乙個基本條件。

b.產品僅能書面滿足本標準條文規定不足以斷定滿足本標準,比如:當檢測和試驗時,發現其它特徵不滿足本標準安全水平的要求。

c.產品採用的材料或結構與本標準技術要求不符的不能認為符合本標準。如果該產品採用的材料或由採用不同於本標準所列的結構形成;但效能可以符合標準要求的,有可能斷定符合本標準。

d.ul在執行客戶的安全測試要求時,並不承諾為客戶的產品負責,ul只是依據當前水平考慮到的一些實際安全限制及要求為產品提供乙個專業的判斷。ul對產品造成的危害不承擔義務。

e.許多本標準的測試由於其固有的危險性,必須有足夠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防護措施。

簡介 1. 領域

1.1 這些要求包括一次(不可重複充電)和二次(可重複充電)鋰電池。

這些電池包括金屬li或li合金,或li離子,以及單芯、兩個或兩個以上多芯串/併聯結構的電池組。

1.2 這些要求包括技師可更換的和使用者可更換的應用。

1.3 這些要求目的是降低鋰電池在用於產品時著火或**的危險。這些電池能否接受並依賴於他們能否滿足所應用的完整產品應符合的要求。

1.4 這些要求也傾向於降低使用者更換的li電池因著火或**而對人身造成的危害。

1.5 這些要求覆蓋含li量≤5g的技師更換型鋰電池,對於含li大於5g的鋰電池,即使能滿足本規定,仍需進一步測試和檢查以確定是否能夠應用。

1.6 這些要求覆蓋含金屬鋰≤4g而每個電芯含金屬鋰≤1g的使用者更換型鋰電池。電池含金屬鋰量>4g或每個電芯金屬鋰量>1g需要求做進一步測試和驗證以確定能否實際應用。

1.7 本要求不包括食入鋰電池及其組成物造成的有毒危害,也不包括當電池被切開時對人造成的傷害情況。

1.8 產品的某些特徵、特性或零部件、材料或整個系統與本標準要求的有所不同時,只要包含著火、電擊、對人可能造成傷害的應採用適當的附加零部件和終端產品要求進行評估,以保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2. 概述

2.1 測量總論

2.1.1如果乙個測量值後面括號裡有另乙個值時,第二個值可能僅是大概值,第乙個值是要求的數值。

2.2 術語

"lithium battery(ies)"和"batter(ies)"均包含使用者可更換的和技師可更換的鋰電池。

3. 總論

3.1 本標準對一些術語的定義

3.2 battery-(1)單芯或(2)一組電芯串/併聯。

3.3 battery,primary-僅能放電一次而不能可重複充電的。

3.4 battery,secondary-能夠放電和充電許多次的電池。

3.5 battery,technician-replaceable-電池用到終端產品中,電池的服務和更換僅能由專業培訓的技師來進行服務和維修的。

3.6 battery,user-replaceable-電池所用到的產品中,使用者可以自行更換的電池。

3.7 cell-單個含有正、負極的電化學電芯。

3.8 charged, fully-按製造商標稱的電容量,電池已被完全充滿儲存於電池中。

3.9 component, current-limity任何零件在不正常條件下所採用的限流措施,限制電流的零件包括電阻、保險絲或熱切斷部件。

3.10 current, abnormal charged對一次性電芯或電池按錯誤的條件充電。

3.11 discharged, forced將電池同外部電源串聯強制性放電,目的使電池最終成反極性狀態。

3.12 discharged, fully當連線乙個100ω電阻而且短路電流減小至小於1ma,電池閉環迴路電壓低於0.2v即認為電池完全放電。

3.13 discharged, half-電池標放容量的一半已經從乙個滿電池中放出的情況。

3.14 explosion-當電芯或電池零件被強制性開啟並且電芯或電池殼體被撕開或劈成兩半或更多片的情形。

3.15 material, toxic-在sax工業材料危險性能參考手冊中標稱的有毒工業產品。

3.16 temperature-大約23℃(73°f)

3.17 venting-電池或電芯的電解液以液態、滴狀或蒸汽從所設計的閥或密封機構中洩漏。

結構/組成

4. 總論

4.1 殼體

鋰電池殼體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足以抵抗所濫加的壓力,而不致引起著火。使用者可替換的鋰電池應有足夠的強度而不致於傷到人。

4.2 電解質

4.2.1使用者可更換的電池不應含有壓力蒸氣或噴出傷害眼睛的有毒蒸氣和液體,或電池殼體在正常實驗室條件下23℃受衝擊時漏出的有毒液體應小於5ml。

4.3 使用

4.3.1鋰電池應當在使用時採取措施避免不正常的充電電流,測試的電池有乙個可接受的充電電流ic(見18.1),在不正常條件下,應當在終端產品中採用保護措施:

a.兩個阻塞型零件,比如二極體

b.乙個阻塞型零件和乙個限流型零件,比如電阻或保險絲, 限流器件應當限制充電電流至1/3值(非正常充電測試值)。

例外1:終端產品應用時電池電路中不要求充電保護的,該種場合電池不會經受充電電流。

例外2:電池已測試不會產生**危險。

例外3:可充電電池僅要求乙個限流部件,而不是乙個阻塞型部件。

效能 5. 總論

5.1 技師更換型電池

5.1.1技師更換型鋰電池應當按10-19節要求測試, 其中11b節(強制放電試驗)僅適用於電芯用於電池組的場合,對多電芯安裝,見5.

3.1,按10節短路試驗要求,不應當發生**或**,以及14a節衝擊試驗,15節微振試驗,18b節熱迴圈試驗或18c節高度摸擬試驗不應當發生**或**。另外在進行短路試驗時,電芯或電池殼體溫度不應超過150℃(302°f)。

在11a節不正常充電測試,12節壓縮測試,13節衝擊測試,或18a加熱測試時會發生**或**的電芯或電池應當嚴格受限制而不能用於可能會引**造成**的環境。電芯和電池經受14a的衝擊試驗,15節的振動試驗,18b熱迴圈試驗以及18c的高度摸擬試驗,對這些測試電池洩漏應符合表5.1損失標準:

表5.1 漏液或洩漏質量損失標準

電芯或電池的質量最大質量損失

不超過1g 0.5%

1~5g 0.2%

>5g 0.1%

5.2 使用者更換的電池

5.2.1 使用者可更換的電池按10-19節測試。

11b強制放電試驗僅適用於多電芯應用的場合。除了應滿足技師可更換的電芯或電池的要求外,消費者(使用者)可更換的電芯或電池當遭遇12節擠壓(壓縮)測試,13節衝擊測試時還不應當**或**。

5.2.2 在按19.2節燃燒測試,19.3節噴射測試,表6.2每組的5個試樣僅有乙個不符合要求時,另外一組5個試樣都應當測試,第二組的這5個試樣應當符合要求。

5.3 多電芯安裝

5.3.1 技師更換型或使用者更換型電芯若用於多電芯安裝場合或電池包的場合,還應當進行10.

3節測試和11b測試,測試後不應當**,不**。另外10.3節測試還要求電池滿足5.

1.1節、5.2.

1節以及10節短路測試要求。

6. 樣品

6.1 一次電池(略)

6.2 新的二次電芯或電池以及經過充放電迴圈的二次電芯或電池,按10-19節要求測試,測試樣品數量見表6.2。

對使用者可更換的二次電芯和電池測試用樣品數量見表6.4。當一組具有不同尺寸的電芯或電池, 他們採用近似的電化學原理製造,可以選取乙個代表尺寸進行測試。

表6.1 技師更換型一次電池測試用數量(略)

表6.2 技師更換型二次電池測試用數量

測試專案新的充/放電迴圈的電效能測試

室溫短路a,c 5 5

60℃(140°f)短路 5 5

非正常充電 5 5

放電b 5 5

機械試驗

擠壓c 5 5

衝擊 5 5

加速度 5 5

振動 5 5

環境試驗

加熱 5 5

熱迴圈 5 5

高空摸擬 5 5

a. 串/併聯應用見10.3節

b. 串聯應用見11b.2節

c. 測試樣品處於充滿電狀態。

表6.3 使用者可更換型一次電池測試用數量(略)

表6.4 使用者更換型二次鋰電池測試用樣品數量

測試專案新的充/放電迴圈的燃燒試驗 5 5

噴射試驗 5 5

使用者可更換型二次電池測試專案其餘同表6.2

7. 樣品條件

7.1 熱箱暴露

本條在2023年6月24日已刪除

7.2 熱迴圈試驗

本條在2023年6月24日後調整後見本標準18b

7.3 放電(一次電池)(略)

7.4 充放電迴圈

7.4.1 二次電芯測試溫度25℃,電芯按照製造商的要求連續迴圈,迴圈至容量為初始標稱容量的25%時或連續迴圈90天終止,迴圈可單獨做或整組做。

在按表6.2和表6.4所示測試前應重新充電。

8. 重要的試驗注意事項

8.1 某些鋰電池在按10-19節測試時可能**, 個人須防護好以免飛出碎片、爆破力突然釋放的熱量以及**噪音產生危害。試驗區域應通風良好。

8.2 在按10、13、17節部分測試時,電池殼體溫度應當檢測在電池外表面溫度超過90℃時,所有參與測試人員均不能接觸其外表面。

8.3 為安全起見,19.2節燃燒(烘烤)試驗時,19.3節拋射試驗應當在單獨與觀察者隔離的空間進行。

9. 溫度測量

9.1 熱電偶絲面積≤0.21mm2,≥0.05mm2,並配合熱電勢測量裝置

9.2 測量時熱電偶應緊貼電池殼體表面

技師更換型和使用者更換型電池測試

電效能試驗

10. 短路試驗

10.1 每個測試電池樣品正、負極採用阻值<0.1ω的cu線短接,電池放電直至**或**,或直至電池完全放電,殼體溫度重新降至室溫停止。

10.2 試驗在室溫和60±2℃進行,電池在室溫或60±2℃達到與環境平衡穩定後再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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