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調解書

2021-09-18 05:25:26 字數 811 閱讀 9084

(81)×裁字第××號

申訴方:國營××棉紡廠

**人:劉樹勳,男,52歲,供銷科長

趙殿生,男,40歲,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訴方:××紡織品採購站

**人:張鴻雁,男,47歲,業務科副科長

申訴方與被訴方於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簽訂白市布合同,數量為五萬公尺,總價

款七萬元。雙方各存封樣。申訴方按封樣組織生產,被訴方按封樣驗收。一九八○年十

月,申訴方傳送到被訴方白市布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被訴方驗貨後,以產品含有化纖

成份,顏色不符,要求退貨,申訴方認為,產品與封樣相符,不同意退貨。為此,雙方

發生爭執。協商不成,國營××棉紡織廠向我局申請仲裁。

經查明:此產品確屬含有化纖成份的混紡布。但由於產品與雙方封存的樣品相符,應視

為合同約定的質量。經本局主持調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申訴方所發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白市布除含有紅顏色部分787公尺應退回申訴方

外,其餘八千公尺由被訴方收購。

二、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雙方所訂購銷合同,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終止。

三、被訴方所欠申訴方貨款一萬一千二百元於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一次付清。

四、案件受理費按爭議金額的千分之五徵收,計61.5元各承擔30.75元。

五、其他無爭議。

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訴方**人劉樹勳

立協議人趙殿生

被訴方**人張鴻雁

仲裁員葉振聲

年×月×日 (印)

書記員李曉紅

頒布單位: 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布日期: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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