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驗收管理規定

2021-09-16 02:08:42 字數 4450 閱讀 3308

井下工程驗收、移交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為進一步規範井下各類工程的驗收、移交,保證各類工程的施工質量,杜絕各類工程驗收、移交過程中隱蔽工程發生,結合我礦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三十五條適用範圍:

井下工程管理包括各類單項工程、零星工程以及因調頭、調麵未完工的剩餘工程驗收、移交、結算等(不包括合同工程、採掘工作面月度劃線工程),具體有:

(一)採煤工作面的安裝、拆除

(二)各類系統工程的安裝、拆除

(三)巷道的維修工程

(四)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的竣工驗收

(五)各類工程附屬的裝置、材料、工具、設施等的交接驗收

(六)其他零星工程

第三十六條成立井下工程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經營礦長、各分管礦長

成員:各專業副總、生產技術部、排程指揮中心、安監部、經營管理部、通防部、動力部、機運部等相關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排程指揮中心,排程指揮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工作由排程指揮中心負責組織。

第三十七條井下工程驗收、移交程式

凡需驗收、移交的井下各類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報告,經分管礦領導同意簽字後報排程指揮中心,由排程指揮中心組織生產技術部、經營管理部、安監部、通防部、機運部、移交單位、接收單位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移交。(具體流程見附表二)

第三十八條工程驗收、移交的內容(具體見附表三)

(一)地面各類資料部分:包括開工通知書、設計圖紙、聯絡單、作業規程措施、手圖、隱蔽工程台賬等,由生產技術部監督落實。

(二)井下現場工程部分:包括工程質量、供風供水系統、運輸系統、通風系統、供電系統、排水系統以及相應的裝置、設施、材料等,由相關單位專業管理單位監督落實。

(三)巷道竣工驗收、移交的地面資料由生產技術部存檔。

第三十九條相關單位職責

(一)排程指揮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工程驗收、移交報告,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驗收,監督工程驗收、移交過程及手續辦理,移交時剩餘工程量評估,協調督促遺留問題的落實。

(二)生產技術部: 負責驗收、移交巷道是否符合設計或生產技術業務聯絡單要求,對巷道進行技術質量驗收及施工單位各類技術資料移交管理(剩餘工程量的評估以及隱蔽工程台賬)。

(三)經營管理部:負責支護材料的轉帳,剩餘工程量的評估折算。

(四)安監部:負責移交、驗收工程安全質量標準化、裝置設施的完好及巷道文明生產驗收。

(五)通防部:負責「一通三防」設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及是否按業務聯絡單要求驗收鑽場,其中包括鑽場的位置、尺寸、層位等。

(六)動力部:負責工程驗收、移交時機電裝置、電纜、小型電器的轉帳、不使用裝置**時的監督管理,電纜吊掛及電纜鉤規格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負責「四鐵」、裝置的移交、轉帳,不使用裝置**時的監督管理,廢舊工字鋼、u型鋼、軌道、鐵道板、電纜鉤、錨桿、錨索、托盤等物料的轉運、移交。

(七)機運部:負責軌道、道岔、道板的使用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八)修護隊:負責巷道的正常維修與安全使用。

(九)工程驗收、移交單位:負責驗收、移交工程符合質量標準化;提交驗收、移交申請報告;做好材料、裝置、設施、技術資料的交接工作;對驗收、移交工程存在的問題按期進行整改落實。

(十)接收單位:負責移交工程的剩餘工程量、裝置、設施、材料及各類技術安全資料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十條工程驗收、移交參加人員要求

(一)參加工程驗收、移交人員原則上必須有單位主要負責人,如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需提前向排程請假,並指派具有資質的專人參加,凡不參加的視為同意驗收、移交,同時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二)驗收人員應按照設計或生產技術業務聯絡單要求,對照質量標準化嚴格驗收、移交;當日參加驗收、移交單位需把本單位驗收的有關內容、專案,仔細、認真把關,一旦確認簽字後,再發現其他問題施工單位不再負責,同時追究驗收人員責任。

(三)所有參加工程驗收、移交人員必須現場在工程驗收、移交單上簽字。如驗收、移交工程存在問題,不符合驗收、移交條件,參加工程驗收、移交人員必須提出整改意見及整改期限,以便進行二次驗收、移交。

第四十一條井下各類竣工工程,必須進行驗收後方可結算。

第四十二條對於未按設計要求施工的工程不予驗收。

第四十三條對於零星未完工程由施工單位、接收單位、生產技術部、排程指揮中心、經管部等現場評估進行折算單價,經驗收、移交管理領導小組同意方可移交施工。

第四十四條工程驗收、移交必須符合設計或生產技術業務聯絡單要求,如因特殊情況而變更的,以生產技術部下達的生產技術業務聯絡單為依據。

第四十五條因地質條件造成巷道壓力大,變形嚴重的在不影響安全使用、無安全隱患前提下,經井下工程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可驗收、移交。

第四十六條井下各類工程必須經過驗收後,方可移交(移交前須持有驗收單),必須是一工程一驗收一交接;原則上誰使用誰接收,竣工後無使用單位的巷道由礦接收使用。

第四十七條工程施工過程中,生產技術部、排程指揮中心、安監部、採煤準備區、等監督設計單位以及接收使用單位,要深入現場,發現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及時下聯絡單進行整改。

第四十八條井下各類工程施工完畢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自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工程設計標準、設計圖紙和相關檔案要求,再由施工單位提出工程驗收、移交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工程驗收、移交申請單、***工程平面圖、標明驗收、移交工程量、及所交裝置設施、材料清單等),排程指揮中心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驗收、移交。

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竣工驗收的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中各項內容,滿足生產需要。

(二)施工工程質量達到合格以上(安監部對工程進行質量評價,並提供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工程質量評價報告),無不合格工程。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管理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四)供風供水管路

1.未竣工工程供風供水管路滯後迎頭不超過20m,水管每隔50m安設一拔哨,風管每隔100m安設一拔哨齊全,無跑、冒、滴、漏現象(巖巷、煤巷工程)。

2.竣工工程供風供水管路跟至停頭位置,水管每隔50m安設一拔哨,風管每隔100m安設齊全,無跑、冒、滴、漏現象(巖巷、煤巷工程)。

(五)排水系統

1.未竣工工程臨時排水系統滯後迎頭不超過20m,永久性排水系統滯後迎頭不超過50m,且能正常使用(巖巷、煤巷工程)。

2.竣工工程永久性排水系統跟至停頭位置,且能正常使用(巖巷、煤巷工程)。

(六)軌道運輸系統

1.未竣工工程軌道滯後迎頭不超過50m(綜掘煤巷工程100m),質量符合標準化要求。

2.竣工工程軌道跟至停頭位置,質量符合標準化要求。

(七)一通三防設施齊全有效,通風系統可靠。

(八)巷道無積水、無淤泥、無雜物,底板平整無浮煤浮矸,材料堆放符合定置化管理要求。

(九)現場無安全隱患。

第五十條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施工單位應依照《崔木煤礦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工程竣工報告,並把各類技術資料及隱蔽工程台賬移交給生產技術部存檔,驗收、移交報告交給排程指揮中心、生產技術部、經營管理部各乙份存檔。

第五十一條管轄區內的巷道、裝置、設施長期不使用或因其它原因調頭、調麵,需移交其它單位管理的,使用單位必須在三天內按該管理辦法履行交接,否則,將給予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次200元的罰款,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礦指定單位臨時看管的不在此內)

第五十二條當巷道及機電裝置和安全設施需多家單位使用時,必須由工程管理領導小組指定一家單位負責管理,否則,安監部運管辦將給予掛牌停止使用;凡不使用的電器及機械裝置,必須由使用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拆除轉運到指定地點或公升井。

第五十三條施工單位遞交驗收、移交申請報告後,未能按申請時間進行移交的,將給予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五十四條申請單位遞交申請報告後,排程指揮中心未進行組織的,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五十五條參加驗收人員嚴格按工程驗收、移交職責進行本專業範圍內的驗收、移交工作,凡弄虛作假,不按規定進行驗收移交的,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造成隱蔽工程或產生安全隱患,追究參與驗收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在工程驗收移交過程中,因職能部門監管考核不到位,造成工程不符合驗收、移交要求或延期驗收移交的,給予責任職能部門罰款500元,分管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五十七條對於申請竣工驗收的工程專案,未按設計或業務聯絡單要求施工而造成驗收不掉,需進行再次驗收的,給予施工單位罰款1000元。驗收人員對現場提出的整改意見,施工單位必須在整改期限內落實解決,如到期仍未整改的,將給予施工單位罰款2000元。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給予施工單位3000元罰款,同時給予施工單位負責人各罰款200元。

第五十八條工作面形成系統後的單項工程驗收、移交必須由分管礦長參加;其它單位工程、零星工程驗收、移交由各專業副總參加。現場參加驗收人員驗收合格,並現場確認簽字後方可公升井(遇特殊情況時,可公升井後開專題會解決)。

第五十九條每季度,給予井下工程驗收、移交領導小組相關人員一定獎勵。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崔木煤礦排程指揮中心,其他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附表三)

崔木煤礦

關於工程驗收、移交申請報告

工程名稱

編號開工時間

分管領導

施工單位

(蓋章)

年月日 工程驗收單

工程移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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