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文明單位測評體系2023年試行

2021-09-14 00:16:05 字數 1012 閱讀 8030

自治區文明單位測評體系

(2011版試行)

測評單位(全稱

測評總分

測評組負責人簽名

自治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說明一、自治區文明單位的定義

自治區文明單位是群眾性精神文明建立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工作成績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幹部群眾文明素質較高,三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的先進單位。文明單位榮譽稱號是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種榮譽稱號中綜合性的最高榮譽稱號。

二、四項否決條件(申報前兩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自治區文明單位)

1、領導班子成員嚴重違紀、違法犯罪;

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達標;

3、違反計畫生育法;

4、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生產經營性重大事故。

三、自治區文明單位測評體系的內容

測評體系主要包括「黨的建設、道德建設、文化建設、民族團結、社會治安、環境建設、業務工作、建立活動」8個方面的測評內容,共設定50個測評標準,每個測評標準都賦予相應的分值,並有相對應的測評方法。

四、自治區文明單位的測評方法

主要採取聽取工作匯報、召開座談會;應知應會基本常識考試、隨機提問;材料審核(新申報和屆滿單位分別以測評前兩年和前三年的材料為主);實地察看、明察暗訪、問卷調查、整體觀察;徵求上級主管部門意見、在自治區主要新聞**公示等方法進行測評驗收。

考試主要考核幹部職工應掌握的精神文明建設、道德建設、民族團結、時事政治和禮儀基本常識的學習掌握情況,應試人員為單位在冊幹部職工總數的三分之一,試卷由自治區文明辦依照《精神文明建立工作指南》一書出題、印製。

五、自治區文明單位測評體系的適用範圍

測評體系適用於對自治區文明單位的測評驗收。

六、分值構成

總分為100分。在測評前三年內,凡獲得國家級或兩項以上省部(含自治區)級榮譽稱號的單位,另加2分作為獎勵。測評結果85分以上(含85分)為測評驗收合格。

七、本測評體系由《自治區文明單位測評體系》、《自治區文明單位測評體系實施辦法》和《自治區文明單位測評調查問卷》構成。

自治區文明單位測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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