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抗震設計規範 學習體會 10

2021-08-30 20:37:28 字數 4284 閱讀 5530

一、第3章新增3.10節建築抗震效能化設計的內容,3.10.3明確給出了中震(即設防烈度)計算的αmax值(表5.1.4-1):

6度——0.12;7度(0.10g)——0.

23;7度(0.15g)——0.34;8度(0.

20g)——0.45;8度(0.30g)——0.

68。對於平時設計來說,主要用於超限審查做的中震不屈服或中震彈性設計,一般的結構計算也沒必要做。

二、4.1.6條,將場地類別中的i類細化為i0和i1兩個亞類。

修訂原因是考慮到剪下波速為500-800m/s的場地還不是很堅硬,將此種場地定為i1類,硬質岩石場地定為i0類。相應地,表5.1.

4-2提供了這兩種場地類別的特徵週期值,其中i1類的特徵週期值與2001規範中i類場地的週期值相同。(i0類根據**分組相對i1減小0.05s)

三、5.1.4條:

1. 增加了6度罕遇**的αmax值。(以前6度抗震效能化設計都是參考設計,這下有了明確界定)

2. 計算罕遇**作用時,特徵週期應增加0.05s。

01規範只是在計算8度、9度的罕遇**才有此要求,現要求擴大至各種**烈度。此條對超限審查的罕遇**彈塑性分析等有影響。

四、5.1.6條,修改了**影響係數曲線。曲線的表示式表面上沒有變化,但其中曲線下降段的衰減指數γ、直線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調整係數η1及阻尼調整係數η2的公式均有變化。

五、5.2.5條,增加了6度**計算的結構任一樓層的水平**剪力要求,01規範只對7-9度有要求。(相應六度區剪重比有了具體要求,也就是需要計算考慮了。)

六、6.1.1條,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適用的最大高度有所調整。

1. 注4明確表中的框架結構不包括異形柱框架結構,異形柱結構的適用高度應以異形柱規範為準。

2. 8度**的適用高度分為0.2g和0.3g兩種要求。

3. 框架結構適用高度有所降低。

4. 板柱-剪力牆結構的適用高度增大較多。

七、6.1.2條抗震等級,增加了24m作為抗震等級劃分的高度分界。

但編委們對條文細節的把握上依然令人失望,如抗震牆結構,h≤24m為四級抗震,h為25-80m為**抗震,那24.5m應該按幾級抗震,這不是又要讓俺們和審查的老爺們扯皮嗎?搞笑的是框架結構的劃分——h≤24m為**抗震,h為>24m為**抗震就沒有問題,難道結構抗震等級的劃分還是乙個委員確定一類結構?

這種低階錯誤在02版高規也是俯拾即是,比如長厚比為5-8為短肢剪力牆,≥8以上為一般剪力牆,小於3為柱,長厚比為3-4之間的就不知為何物了。或許大師、專家們編制規範和我們做設計一樣,也是加班加點熬出來的吧,寫到後面都快睡著了,有點錯誤也就不足為奇矣。

八、6.1.3條第3款修改:

地下一層以下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一級,但不應低於四級。6.1.

3條第4款條文說明,明確了乙類建築按提高一度採取抗震構造措施的方法,是按照提高一度查表6.1.2確定抗震等級,按抗震等級採取內力調整和構造措施。

01規範條文及說明不夠明確,沒有說清楚抗震措施是否包括內力調整係數。

九、6.1.4條,防震縫的最小寬度由70mm增大至100mm。

十、6.1.9條,框支部分落地牆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應設定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牆相連,也就是不允許一字形剪力牆落地了。

一般的剪力牆也有此要求,但語氣為「宜」,未必一定要按此執行。

十一、6.1.10條,抗震牆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應從地下室頂板算起,不管地下室頂板是否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端。

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由牆體總高度的1/8改為1/10。房屋高度≤24m時,底部加強部位可取底部一層。

十二、6.1.14條。

1. 6.1.

14條第2款,結構地上一層的側向剛度,不宜大於相關範圍地下一層側向剛度的0.5倍。條文說明對「相關範圍」的解釋是:

一般可從地上結構(主樓、有裙房時含裙房)周邊外延不大於20m。也就是說,地下室頂板再大,你在判斷其是否能夠作為上部結構嵌固端、需要計算地下室頂板的側向剛度時,頂板的計算範圍不能取得太大,超過20m外的側向剛度就不能算了。

2. 6.1.

14條第4款,地下一層抗震牆牆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不應少於地上一層對應牆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01規範只對地下一層柱的每側配筋面積不少於地上一層對應柱的每側配筋面積的1.1倍,現在剪力牆也有了相應的要求。

十三、6.2.2條,按實配鋼筋計算正截面抗震受彎承載力時,可計入梁受壓筋和相關樓板鋼筋的作用,01規範則規定可計入梁受壓鋼筋。

在送審稿的條文說明中,「相關」的具體數量由設計人員自行決定,如按歐洲規範eurocode 8,至少應計入柱寬以外樓板厚度2倍範圍的板中分布鋼筋;但在正式版本的正文和條文說明中,都沒有了「相關範圍」的解釋。計入樓板鋼筋是合理的,但在**施工圖審查這種扼殺創造力和自主設計權力的萬惡制度之下,除非是所謂的大院,廣大的設計人員**來的「自行決定」的能力呢?

十四、6.3.4條第1款,我一直認為此條有語病,容易誤解,但顯然編委們並未覺得有何不妥。原文是:「沿梁全長頂面、底面的配筋,

一、二級不應少於2φ14,且分別不應少於梁頂面、底面兩端縱向配筋中較大截面面積的1/4。」裡面的「分別」導致了設計人員有了兩種理解。其一,可理解為:

頂面貫通配筋不少於梁頂面兩端較大配筋量的1/4,底面貫通配筋不少於梁底面兩側較大配筋量的1/4。有人質疑此種理解,因為底筋一般都是通常配置的,這樣規定豈非畫蛇添足。一般來說,為了設計方便,底筋都做成全部通長的,但是我們學鋼筋混凝土的時候,都知道底筋是可以分批截斷的,而我了解到確實有公司為了省材料將底筋分批截斷、錨入支座的就是底筋的1/4。

其二,可理解為:頂面貫通配筋不少於梁頂面兩端較大配筋量的1/4,也不少於梁底面兩側較大配筋量的1/4,即以上兩者的大值;同樣地,梁底貫通配筋不少於梁底面兩端較大配筋量的1/4,也不少於梁頂面兩側較大配筋量的1/4,即以上兩者的大值。由於編委的語文水平較差,造成了吾輩的困惑。

目前我手頭資料上對此條唯一有相關解釋且較為權威的,是徐培福、黃小坤編著的《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理解與應用》(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3)第115頁,因為高規的條文與抗規是一樣的:「對於非抗震設計,連續梁上部的跨中上部鋼筋,僅是架立筋,不是架立筋。對於抗震設計,由於在強震發生時,梁支座上部的負彎矩區,有可能延伸至跨中,因此規程規定,在

一、二級抗震設計時,梁跨中上部鋼筋不小於2φ14且分別不應小於梁兩端頂面縱向配筋中較大截面面積的1/4。」按照以上解釋,我認為應按第一種理解,就是為了防止**時跨中上部出現負彎矩而配筋不足。(有待於後續查詢其他資料)

十五、6.3.6條,增加了四級抗震柱的軸壓比要求,同時框架結構柱的軸壓比限值下降了0.05,限值更嚴了。

十六、表6.3.7-1,柱截面縱筋的最小總配筋率有所調整。

十七、6.4.2條,剪力牆的軸壓比控制範圍,有

一、二級擴大到**,**軸壓比不宜大於0.6,與二級相同;並且由底部加強部位擴大到全高。

十八、6.4.3條,增加四級抗震剪力牆的分布筋最小配筋率為0.2%的要求。

十九、6.4.4條,增加剪力牆分布筋的最大間距(一般剪力牆為300mm,框支剪力牆的落地剪力牆底部加強部位為200mm)和最小直徑要求。

二十、6.4.5條。

1. 6.4.5條第1款,修改了轉角牆和翼牆的構造邊緣構件範圍,增加了非加強部位的構造邊緣構件最小配筋率要求。

2. 6.4.5條第2款,約束邊緣構件的設定要求由

一、二級擴大到**;約束邊緣構件的大小及其配箍特徵值根據牆肢軸壓比的大小確定。

(根據十七至二十項,剪力牆結構,特別是**抗震的剪力牆,造價必然較01規範時大為提高。)

二十一、6.4.7條,跨高比較小的高連梁,可設水平縫形成雙連梁、多連梁或採取其他加強受剪承載力的構造。

此條對工程中常見的連梁抗剪超限可能較有幫助。因內力按剛度分配,若連梁高度為原來的1/2,則每根連梁的剛度下降為原來的1/8,上下兩根由水平縫分開的連梁總剛度為原來的1/4,剪力下降較多。

二十二、本次修訂後有原來13張11個附錄改為14張12個附錄。增加第14張「地下建築」,和附錄m實現抗震效能設計目標的參考方法

二十三、鋼結構位移角由1/300調整為了1/250。(見表5.5.1)

二十四、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抗震等級,高度界限由30公尺調整為了24公尺;房屋最大高度限值也有調整。(見表6.1.2)

二十五、鋼筋混凝土框架強柱弱梁柱彎矩放大係數變為1,2,3,4級都要放大,並且係數增大為1.7,1.5,1.3,1.2;

二十六、框架柱的最小截面增大,全截面最小配筋率增加了,軸壓比也更嚴格了;以前用hrb400最小配筋率可以減小0.1,現在用了hrb400最小配筋率也要增加0.05,小於此鋼筋的要增加0.

1;樑端配筋率不大於2.5%由強條改為一般條文,而且由不應大於改為不宜大於。

二十七、5.1.2-3條,關於時程分析的選波規則有變化了。

二十八、6.3.9體積配箍率的計算方法有變化,按字面上意思,應該不再扣除重複的箍筋了

整理於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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