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家長與學校安全責任書

2021-08-27 06:17:23 字數 1347 閱讀 6486

清河實驗學校(小學部)學生安全責任書

為了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正常地學習,健康地成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依法處理學校各類安全事故,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根據《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等法規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與家長簽訂學生人身安全責任書。

一、學校責任

1、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學校應結合校內的實際情況,對學生提出具體要求,使學生明確安全事故可能涉及的方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培養學生自我保護能力,做到警鐘長鳴。

2、學校應經常對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進行檢查,及時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3、學校對在校生病及發生意外或者不按學校要求私自出走的學生,及時通知家長。

4、學校應做好下列家長責任中第6條中的相關教育活動。

二、家長責任

1、教育子女在學校要聽從老師的教導,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確保課間活動的安全,父母或其它監護人要經常和學校保持聯絡,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要及時通知學校,密切與學校配合及時將子女的病情告之學校領導或有關老師,加以防範。

2、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教育學生在校期間遵守校紀,不打架、不罵人、不攀高爬低、不到危險的地方去玩。如學生不遵守紀校規,打架鬥毆,或因其它違紀情況造**身傷害的,學校負責處理事件,根據情節輕重,責成當事人家長承擔一切責任。

3、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負責並督促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按時上課、活動,有事要請假,事畢要消假,學生不能請假的由家長代請,如果無履行請假手續學生未到校上課,私自外出玩耍,校外就餐住宿等,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有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承擔。

4、放學和上學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負責按時接送,否則在途中發生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負責,如:學生放學後不回家,私自在學校、路上、街上、或與校外人員玩耍造成的人身財產安全事故,責任有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承擔,學校不負任何責任。教育子女離校期間,在家或外出的活動安全,有外出活動須有家長親自陪同,詳細指導活動要求,以防不測。

確保學生在家或其它任何場所的人身安全。

5、小孩不滿12周歲不得騎自行車上學。滿12周歲且需要騎車上學的,需家長申請,家長要經常檢查小孩的車鈴、鎖、剎是否靈敏、正常。教育小孩掌握一定的交通常識,不騎「英雄」車。

6、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經常對子女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注意防火、防電、防雷、防溺水、防寒、防盜、防食物中毒(教育子女不在上學或放學途中購買路邊小攤上的食品食用)、防交通事故、防人身傷害、防疾病等教育,確保學生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

7、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支援學生參加人身平安保險。

8、本責任書自監護人簽名之日生效。

班級: 學生簽名: 監護人簽名: 聯絡**:年月日

學校與學生家長安全責任書

6 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應教育學生在校期間遵守校紀,不打架 不罵人 不攀高爬低 不到危險的地方去玩.不許學生帶管制刀具 火種上學,如學生不遵守校紀校規,打架鬥毆,或因其它違紀情況造 身傷害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其監護人負責。7 父母或其它監護人要負責並督促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按時上課 活動,有事要請假,事畢要消...

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

為了強化學生 家長和學校的安全意識,增強安全責任,保障學生的身體健康,現根據國家教育部關於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有關條款,按照職責分明,責任落實的原則,特與學生家長簽訂本責任書。在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有責任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 生活設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校舍安全 用電用水安全,嚴...

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

為了強化學生 家長和學校的安全意識,增強安全責任,保障學生的身體健康,現根據國家教育部關於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有關條款,按照職責分明,責任落實的原則,特與學生家長簽訂本責任書。在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有責任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 生活設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校舍安全 用電用水安全,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