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訴某某市運輸管理處人事爭議案

2021-08-21 03:35:37 字數 3883 閱讀 8974

北京市高朋(揚州)律師事務所案例

主題:國家事業編制工作人員的退休問題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疇?

一、案情簡介

原告:何某某

被告:某某市運輸管理處

原告何某某於2023年調入某某市運輸管理處工作,系某某市運輸管理處有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具有高階政工師職稱。被告某某市運輸管理處系事業單位。

2023年5月18日,何某某依據人退發【1990】5號檔案中關於「女性高階專家,凡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可到60歲退(離)休」的規定,向某某市運輸管理處申請工作到60歲退休,申請未得到同意。2023年7月,某某市運輸管理處為何某某辦理了退休手續。何某某對於某某市運輸管理處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不服,先後採取與某某市運輸管理處進行協商、申訴、信訪等方式,均無果。

後何某某向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何巧玲的請求事項不屬於勞動人事仲裁案件受案範圍,決定不予受理。何某某遂向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駁回何某某的起訴。後何某某上訴到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何某某在一審中提出下列訴訟請求:1.被告某某市運輸管理處撤銷原告的退休手續,保護原告的勞動權利,恢復原告的在職身份;2.

被告某某市運輸管理處承擔原告往返家庭與單位和院產生的交通、**等合理費用。3.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何某某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被告某某市運輸管理處依法延續原、被告的人事聘用關係,保護原告在55-60歲期間的勞動權利,撤銷被告某某市運輸管理處違法為原告辦理的退休手續,支付這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二審原告何某某提出的上訴請求:1.撤銷(2011)揚維民初字第0583號民事裁定;2.判令被上訴人揚州市運輸管理處與上訴人何巧玲簽訂聘用合同。

三、被告的辯論意見

一審中,被告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原告何某某的訴請事項屬於國家政策調整範圍,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範圍和民事訴訟受案範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審中,被告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四、案件爭議的焦點

1.原告是否符合延長退休的條件

原告認為,根據揚運管[2009]135號《關於聘用何巧玲同志高階政工師專業技術職務的通知》,原告具有高階職稱,屬於高階專家。又根據人退發[1990]5號檔案中關於「女性高階專家,凡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可到60歲退(離)休。」的規定,原告在自願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延長退休的,即原告完全符合延長退休的條件。

被告認為,原告不符合延長退休的條件,理由如下:第一,高階政工師不屬於高階專家。國發[1983]141號第一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高階專家,係指:

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高階工程師、高階農藝師、正副主任醫師、正副編審、正副譯審、正副研究館員、高階經濟師、高階統計師、高階會計師、特級記者、高階記者、高階工藝美術師,以及文藝六級以上的專家。」根據該規定,高階政工師不屬於高階專家的範圍。第二,人退發[1990]5號檔案中關於「女性高階專家,凡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可到60歲退(離)休。

」的規定僅僅是乙個授權性條款,即女性高階專家有選擇六十歲退休的權利,至於該權利能否實現還依賴於其他條件。而根據國發[1983]141號第二條的規定,包括女性在內的高階專家若要延長退休年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過有關機關批准。

本案原告只自願延長退休可以理解,但因其沒有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因此不能延長退休。

法院認為,中組部、人事部中組發(1988)9號《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通知》第一條規定:「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周歲)的幹部,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

2.原告何某某與被告某某市運輸管理處之間發生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即本案爭議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原告認為,本案事實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聘用合同簽訂與否的問題,而不屬於退休問題。《江蘇省事業單位聘用制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工作已滿25年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單位應與其訂立」。

而被告無視該法律規定,在原告要求繼續聘用的情況下沒有與原告簽訂聘用合同,因此本案屬於勞動爭議,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被告則認為,被告系事業單位,上訴人何某某系被告處有事業編制的人員,原、被告之間不是聘任關係。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案所涉及的國家事業編制工作人員的退休爭議並不是「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即不是勞動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爭議的標的必須是屬於勞動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由於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涉及國家事業單位編制工作人員的退休爭議,而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是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職權,;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條件,是否能夠辦理退休手續均應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審批辦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此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上訴人提出本案不屬於退休問題的上述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援。

五、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本院認為,被告屬於事業單位,原告系被告處有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雙方因退休產生爭議,原告的訴訟請求涉及退休問題,本案爭議不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爭議的標的必須是屬於勞動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由於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涉及國家事業單位編制工作人員的退休爭議,而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是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職權,;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條件,是否能夠辦理退休手續均應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審批辦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此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上訴人提出本案不屬於退休問題的上述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援。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六、案件評析

本案的關鍵就在於對案件爭議的定性,即國家事業編制工作人員的退休問題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因為這直接關係到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對於勞動爭議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作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結合上述規定,筆者認為,事業單位只有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才屬於勞動爭議,而國家事業編制工作人員的退休問題既不屬於辭職、辭退問題,也不屬於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故不能列入勞動爭議的範疇。因此,本案的原、被告之間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

同時,筆者認為,本案原告提起的是民事訴訟,是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的範圍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而本案是國家事業編制工作人員的退休爭議,屬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範圍,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也不是財產關係或人身關係的民事爭議,因而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

另外,在本案中被告某某市運輸管理處不應該是該爭議的一方主體,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因為被告某某市運輸管理處只是原告的工作單位,原告的退休手續是某某市人事局審批的,而不是由被告某某市運輸管理處決定的。

撰寫人: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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