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安全技術措施

2021-08-17 07:33:40 字數 4386 閱讀 6305

一、對供電電源的幾項安全措施

1、為了保證對煤礦供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礦井應有兩回電源線路,兩回電源線路可來自不同變電所或同一變電所的不同母線上,即在乙個電源發生故障的情況下,另一回路仍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2、礦井的兩回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3、礦井主通風、提公升及排水裝置供電,必須設定備用電源,備用電源容量達到保安負荷的執行要求。

4、經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避雷器,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5ω。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排水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進行不少於兩處的可靠接地,接地極的電阻不得大於5ω。兩接地極的距離應大於20公尺,通訊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避雷器,接地極的電阻不得大於1ω。

5、為保證供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雷裝置及保護裝置必須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

6、在滿足供電可靠與安全的前提下,還應保證供電的質量,並力求系統簡單、操作方便,使建設投資和執行維護費用低。

二、電氣裝置安全措施

1、防爆電氣裝置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及安全效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可入井。

2、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供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裝置布置示意圖和通訊系統圖,並隨情況變化定期填繪。

3、井下供電系統必須採取漏電保護、過流保護和接地保護。

4、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裝置至區域性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線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並且每季度進行一次測定。

5、井下防爆電氣裝置的防爆效能檢查,必須每月檢查一次,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每半年進行一次,主要裝置絕緣電阻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

6、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裝置,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時。

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

7、電氣裝置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並執行「一人工作、一人監護」的規定。

8、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它可靠的****,待批准後由專職電工執行,並嚴格執行誰停誰送的制度,嚴禁有約時送電現象。斷開的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必須鎖住,並在操作手把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誌牌,停電處必須設專人監護

9、所有電氣裝置開關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關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准送電」寫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10、操作井下電氣裝置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六條規定。

11、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裝置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採區移動變電站及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裝置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裝置和遠端控制裝置。

12、正確選擇和安裝使用電氣裝置及供電線路,並應在執行中加強維護檢修。另外還應裝設相應的過電流保護裝置,進行合理整定,並應在可能發生電火災的地方,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13、對電氣裝置的防爆採取以下三種措施:

①採用防爆外殼:電氣裝置內部發生瓦斯**時,其壓力不能使外殼變形,而且從間隙逸出外殼的火焰,應受到足夠冷卻,不足以點燃殼外的瓦斯和煤塵,即把**限制在殼內。

②採用安全火花電路:適用於訊號、通訊、測量儀表、遙控的自動控制系統。

③採用超前切斷電源:有必備可靠出現故障即自行切斷電源,使熱源不至與瓦斯、煤塵接觸,從而達到防爆的目的。

14、煤電鑽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15、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傳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16、採掘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裝置檢修和巷道運輸及其它裝置安裝要求,並且使用不然性材料支護。

17、掘進工作面供電時,所有區域性通風機都應裝設「三專兩閉鎖」設施。

三、電纜使用安全措施

1、井下電纜必須懸掛,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公尺,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筒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穿牆敷設必須加裝套管。

2、巷道內通訊和訊號電纜應與動力電纜分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受條件限制,應敷設在動力電纜上方0.1公尺的地方。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0.

1公尺,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距離不得小於50㎜。

3、低壓電纜不應採用鋁芯,採區低壓電纜嚴禁採用鋁芯。

4、電纜與電氣裝置連線,必須用與電氣裝置效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裝置進行連線。

5、橡套電纜必須使用阻燃電纜,接頭進行冷補,必須經過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

6、不同型號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線,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聯結器或母線盒進行連線。

提公升與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為了保證礦井提公升與運輸的安全執行,使全礦裝置正常運轉及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一、 提公升裝置

主提公升:

1、 皮帶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 皮帶機使用的膠帶必須阻燃膠帶,阻燃性和靜電性符合規定。

3、 每班司機對皮帶機進行試運轉一次,確認無誤方可正常執行。

4、 檢修人員定期檢修裝置,並且定期注油,使皮帶機正常情況下執行。

5、 皮帶機各種保護必須齊全(皮帶撕裂、跑偏、煙霧、堆煤、溫度保護及調偏裝置)電氣裝置保護齊全,靈敏可靠。

6、 皮帶機頭、尾必須安設防護裝置、噴霧裝置、機頭設有拉線開關及各種裝置必須齊全可靠。

7、 嚴禁一切人員乘坐皮帶和使用皮帶運送物料,發現按嚴重「三違」處理。

8、 人員經常經過地點,必須設定行人過橋及防護裝置。

9、 皮帶機應設逆止裝置、制動裝置,防止倒轉。

10、 清掃皮帶機滾筒和託滾時,輸送機必須停機上鎖,並有專人監護,清掃完畢後解鎖送電,並通知有關人員。

輔助提公升:

一、付井提公升機:

1、 絞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 絞車司機每班對過卷裝置、制動裝置、限速裝置、訊號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執行。

3、 提公升機提公升速度不得超過3.8m/s,小絞車提公升速度不得超過2m/s

4、 提公升絞車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與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制動作用。

5、 每班開動絞車前,必須檢查鋼絲繩的排列情況、襯板及繩槽磨損情況是否正常。

6、 絞車操作時,一人工作一人監護,監護司機認真監護,操作司機手不離把,精神集中,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7、 絞車執行過程中,巷道內必須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制度。

8、 擋車閘及阻車器使用是否正常,巷道必須保證「一坡三檔」。

9、 所有提公升車輛帶車數,必須按規定執行。

10、 每班司機對鋼絲繩進行檢查,發現斷絲,變形拉伸嚴重的必須停止執行。

11、 提公升鋼絲繩的檢驗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公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使用起每隔6個月檢驗一次。檢驗時,專為公升降人員用鋼絲繩安全係數小於7,公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安全係數小於6,必須更換。

小絞車:

1、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情況,地腳螺栓的緊固。

2、小絞車制動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磨損不超限。

3、檢查鋼絲繩在滾筒上的排列情況及鋼絲繩的完好情況,要排列整齊,不要繩,鋼絲繩無硬彎,斷絲,打結等現象。特別檢查鉤頭(雞心環)及鉤頭30公尺內鋼絲繩的完好情況。

4、試驗訊號系統是否靈敏可靠,聲音清晰。

5、擋車閘、阻車器的固定及完好情況。

6、絞車執行過程中,巷道內必須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制度。

7、絞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8、所有提公升車輛帶車數,必須按規定執行。

二、運輸裝置:

1、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採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裝置。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蓄電池蓋10分鐘後進行。

2、 乘車人員必須聽從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擋好安全防護裝置。

3、 執行前,必須檢查各車的連線裝置、輪軸、車閘和電機車的充電情況。蓄電池必須充滿充足,嚴禁使用電壓不足的電機車。

4、 電機車照明、訊號燈、警鈴等必須保證完好。

5、 電機車的制動系統必須靈敏可靠,閘瓦間隙在2—3㎜。

6、 電機車的撒沙裝置必須完好,無卡阻現象,有充足的沙子。

7、 機車執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司機離座時,必須切斷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8、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並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9、 嚴禁在電機機車上或兩節車廂之間搭乘,嚴禁超員乘座。

10、 正常執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嚴禁使用電機車頂車執行。

11、 機車運送大件和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有專人護送,必須低速執行,必須有相應安全措施,裝運爆破材料時,不得與其它物品或工具同時運送,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 m/s。

12、 電機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並符合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公尺,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公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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