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回風斜井與回風大巷貫通措施

2021-08-15 11:23:44 字數 4585 閱讀 5757

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單位:

201年月日

審批簽字欄

礦長年月日

總工程師年月日

生產副礦長年月日

安全副礦長年月日

機電副礦長年月日

礦長助理年月日

生產技術科年月日

通風安全科年月日

施工單位負責人: 年月日

編制年月日

一、概況

新回風斜井基岩段長度140公尺,坡度為15.5度,寬3.2公尺,高3.4公尺,斷面形狀為半圓拱,支護形式採用料石砌碹,厚度40cm;

見9#煤層後延該煤層掘進,已經掘進100公尺,斷面形狀為梯形,採用11#礦用工字鋼棚支護,。根據通風需要,再掘120公尺與舊回風大巷貫(見圖所示),為了安全施工,特制定本措施。

二、巷道斷面及支護形式:

回風大巷斷面形狀為梯形,上寬2.6m,下寬3.2m,高3.

4m採用11#礦用工字鋼棚支護,棚與棚間距為1.0公尺,棚腿扎角250mm/m;棚子迎山每5~6°迎1°,棚與兩幫、頂板之間採用120mm~140mm的半圓木背實,背板長度1400mm,間距400mm。見附圖

巷道坡度:見8號煤前按5‰坡度掘進,見8號煤後沿煤層見頂留底掘進與回風大巷貫。

三、施工工藝、施工方法

1、施工準備

施工前,由地測人員放好巷道中線;由機電人員提前安好風機,由通風人員接好風筒;施工區隊將施工材料、工具準備齊全,組織施工人員認真學習施工措施。

2、施工工藝

敲幫問頂-引中腰線—畫巷道輪廓線—根據輪廓線打眼-裝藥、放炮-臨時支護—裝巖—支棚—清理衛生。

3、施工方法

採用煤電鑽打眼,放炮破岩,斜井絞車牽引礦車出矸,每次只能牽引一輛礦車。

每班施工前,班組長必須首先檢查巷道支護情況,發現有失效支護,必須及時修復,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再進行打眼放炮。

每次打眼前,必須將中腰線引到迎頭,對照中腰線檢查巷道尺寸,若尺寸不合格,必須首先進行處理。否則不允許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檢查尺寸合格後,對照中腰線劃出巷道輪廓線,根據輪廓線打眼放炮。

放炮後,待炮煙吹淨,由班組長和有經驗的老工人首先進入迎頭,檢查支護情況,處理危矸活石。確保安全後,及時進行臨時支護。臨時支護採用前探梁加背板。在臨時支護的掩護下進行出矸工作。

矸石出淨後,根據中腰線進行架棚作業,完成乙個迴圈。每迴圈進尺為1.4公尺。

四、施工技術要求:

1、嚴格按中腰線及設計斷面施工,保護好中腰線。施工中按5‰坡度施工。

2、每迴圈進尺1.4公尺,迎頭空頂距離不得超過1.1公尺。

3、每次施工前必須檢查巷道尺寸,不合格及時處理。

4、每次打眼前必須劃輪廓線,對照輪廓線打眼。

5、棚子尺寸必須符合要求,不得前傾後仰。棚腿扎角250mm/m;棚子迎山每5~6°迎1°。棚子間距誤差不得超過+100 mm,前傾後仰不得超過+1°,棚梁水平度不得超過+100mm,扭距不得超過+100mm。

迎山不得超過+1°。

6、迎頭5架棚子必須使用連板或拉桿加撐木進行加固,棚頂兩道,距兩幫棚腿各200mm;棚腿兩道,棚頂下400~500mm一道,棚頂下1600~1700mm一道。

7、棚子支好後,頂幫必須用道木、背板等背緊、剎實,不允許出現空頂、空幫現象。

8、開口後沿平巷施工,見煤底板後,沿底板施工。

9、迎臉不得出現傘簷,頂部應比底部超前0.3公尺。

五、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各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

2、每次開工前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和「三位一體」的安全檢查制度,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確認安全後方可開工作業。

3、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的放炮制度。

4、貫通前測量人員必須下達貫通通知書,並提供準確的測量圖,當貫通相距10公尺時,施工隊組每班必向有關領導及排程室等單位匯報施工進展情況。

4、施工隊在貫通10公尺前審批貫通申請單,在貫通前乙個班審批允許貫通單。

5、貫通前必須詳細檢查貫通處巷內積水、瓦斯、頂板等情況。如巷內有積水,必須將水排清,只有被貫通巷及工作面回風流的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貫通。

6、貫通相距5公尺時,必須用長釺杆進行長探短掘,如探通立即向通風部匯報,在通風部允許後方可貫通。

7、貫通時必須通知施工隊長、通風科長、安監科長等有關領導親臨現場指揮。

8、貫通時要加強頂板支護,維護好貫通地點及附近的頂板。

9、臨時木柱要支在實底上,嚴禁支在浮煤浮矸上,且一柱一帽三楔,大頭朝上迎山有力。

10、在施工中可能遇到地質構造或揭露老空等情況,在掘進過程中,必須堅持先探後掘的原則,探5公尺掘1.4公尺。打探眼時如發現有害氣體或水流,鑽桿絕對不允許拔出,應及時匯報排程室、施工單位,待採取措施後方可施工。

11、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後,方可恢復工作。

12、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在施工前必須先檢查迎頭支護情況,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在施工過程中每隔10分鐘進行一次敲幫問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確認安全無危險後方可施工。在進行架棚過程中,要安排有經驗的老工人隨時觀察頂板,進行監護作業。

13、施工前必須認真檢查巷道支護情況,發現失效支護必須及時處理,沒處理好之前不得進行其他工作。

14、放炮工作必須由經過培訓並取得資格證的放炮員進行。放炮員必須持證上崗,按章操作。

15、放炮員必須把火藥、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材料箱內,並加鎖;嚴禁亂仍、亂放。**材料箱必須存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裝置及淋水的安全有掩護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16、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的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短路。

17、裝配起爆藥捲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裝置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捲。裝配起爆藥捲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2)裝配起爆藥捲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破壞絕緣層。

(3)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捲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電雷管插入藥捲後,必須用腳線將藥捲纏住,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18、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製或竹製炮棍將藥捲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性炸藥。

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裝置、電氣裝置以及採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19、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20、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於0.6公尺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公尺,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在0.6~1公尺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公尺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公尺。

(4)炮眼深度超過2.5公尺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公尺。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公尺。

(6)工作面有2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公尺,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公尺。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0.3公尺。

21、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1)採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2)爆破地點附近20公尺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3)在爆破地點20公尺以內,有未清除的煤、矸、礦車或其它的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4)、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巖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5)、掘進工作面風量不足時。

22、必須堅持做好「一炮三檢」工作, 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瓦檢儀應安放在風筒口處的對幫前後0.5m範圍內,距頂板不大於300mm,距側壁不少於200mm。

三人連鎖爆破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警戒,然後,將爆破命令牌交給兼職瓦檢員,兼職瓦檢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後,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員,吹哨後爆破,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

23、每次放炮前要由班組長親自派人在能夠通往放炮地點的所有安全通道上設警戒攔人點。所有攔人警戒點距放炮點的距離直巷不得小於100公尺,彎巷不得小於75公尺。

24、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當班留下未起爆的裝藥炮眼,當班爆破工必須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現場交清情況。

25、每次爆破前,對巷道10m內的支護進行加固,架棚巷道採用拉桿或連板進行加固,連板採用60×8mm扁鐵製作,固定在棚頂下600—800mm棚腿位置。爆破後,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26、通電以後裝藥炮眼不響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同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

27、處理拒爆(包括殘爆)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342條的規定執行。(在傳達本措施時一併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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