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眼放炮措施

2021-08-15 09:21:26 字數 712 閱讀 2598

一、打眼、放炮

1、開門前,首先檢查開門點附近10公尺範圍內巷道支護狀況及圍岩狀況,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2、人員進入工作面前,首先進行敲幫問頂工作,處理掉頂板浮石、兩幫罩頭,補齊錨桿。在打眼、裝藥、出貨前及放炮前後均應堅持此項工作。負責人:班隊長、瓦檢員。

3、嚴禁打眼與裝藥平行作業,嚴禁在殘眼內鑽眼。

4、放炮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裝藥的炮眼必須用粘土炮泥封滿封實,炮泥長度不得小於0.5公尺,否則嚴禁放炮。

5、採用正向爆破,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

6、火藥、電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火工品箱內,火工品箱必須放在警戒線以外支護完好的壁龕內,並遠離電氣裝置和電纜。火藥、電管箱二者相距20公尺以上,火工品箱內嚴禁存放其它工具,火工品箱必須上鎖,鑰匙由放炮員攜帶。

7、放炮前必須做好警戒工作,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員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班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擔任警戒。

8、放炮員必須在距爆破地點100公尺以外的躲避所內用放炮器引爆,嚴禁動力放炮、明火放炮。放炮線長度應大於100公尺,嚴禁使用單根放炮線,用裸線或其它材質導線代替放炮線。

9、放炮前必須加固放炮地點20公尺內的支護。

10、嚴格執行七不准放炮,即沒有檢查瓦斯,沒有排除積存瓦斯,沒有消除煤塵隱患,沒有充填炮泥和水炮泥,沒有消除電氣失爆,沒有加強支護,沒有專職放炮員和放炮器,不准放炮。

11、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如遇特殊情況,放炮員必須在井下現場交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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