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2021-08-14 02:05:39 字數 4803 閱讀 6837

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保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加強施工安全管理,保護工人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特制定本安全保障措施。

第2條各級人員在生產、管理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記「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堅持 「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做到不安全就不生產。

第二章安全紀律

第3條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聽從指揮。上崗作業時,思想集中,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從事非本工種作業。不得酒後作業,不得在嚴禁煙火的場所吸菸、用火。

第4條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好個人安全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繫好安全帶;高處或交叉作業時不得往下投擲物料;禁止在隧道、孔樁內吸菸、用火;嚴禁穿拖鞋、高跟鞋和赤腳進入施工現場;女工不得穿裙上班。

第5條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擅自出入隧道,不得隨意攀登腳手架、龍門架、雙導梁、懸梯和導鉤、鏟頭,不得私自斷開、合上電動開關和私接亂拉電源線;非特種作業人員嚴禁從事特種作業,不是機械操作工嚴禁撥弄或開動機械裝置,做到專人專機;不得在施工現場打鬧玩耍,不得將家屬、小孩或無關人員帶入施工現場。

第6條非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進入爆破警戒區、鋼筋(鋼索)張拉區、吊裝作業區、龍門架拼裝或拆除區。對施工現場各種防護設施、裝置、防護欄、蓋板、安全標誌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

第7條嚴禁損壞安全網、安全帶、安全標誌、交通標誌、消防器材;嚴禁私藏炸材。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8條對新上崗、轉崗、復崗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簽訂安全技術交底書及安全責任合同書。未接受崗前安全教育學習不得上崗作業。

第9條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10條特種作業人員在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有針對性地對各類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簽定安全技術交底書。

第11條經常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學習,使安全生產警鐘長鳴,以提高作業人員自保互保意識。定期對特種作業人員業務技能進行考評,對業務技能差,安全意識淡薄的,將對其進行換崗處理。

第四章安全檢查

第12條每月定期舉行安全大檢查,由專案經理或副經理親自牽頭,安全保衛部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

第13條安全檢查要有重點、有目的,每次檢查要先擬訂主要檢查專案,特別要做好 「爆破作業」、「機械傷害」、「高空作業」、「井深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危害」、「觸電」、「火災」等易發事故場所的檢查,檢查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安全大檢查必須使用安全檢查表,做到安全生產檢查規範化、標準化,做到有規可依,有據可查。

第14條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事故苗頭,有關部門要制訂整改計畫,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日期完成,必須做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待。在隱患未消除前,必須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15條對照部門、人員職責,每月28日前檢查各部門、人員安全目標的完成情況,並進行總結、評比。根據評比結果,參照獎懲辦法(另有規定)進行獎罰,做到嚴明職責、嚴密制度、嚴肅紀律、嚴格考核、獎罰分明。

第五章機械裝置管理

第16條嚴把機械裝置入場關。組織對進場的機械裝置進行入場驗收,禁止「三證」不全或有缺陷的產品投入使用。

第17條對進場的特種裝置,先進行自檢後,再請相關部門檢測驗收,待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第18條定期對機械裝置進行維修保養,並作好維修保養記錄。禁止機械裝置帶病工作。

第六章隧道施工管理

第19條隧道施工過程中,各班組配備1一2名安管理人員進行跟班管理,並作好交**記錄。

第20條各班組配備1—2名瓦檢員,對上班前、放炮前、放炮後的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並作好檢測記錄。當檢測中發現有毒有害氣體超限時,必須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確認安全後方能繼續作業

以下是隧道施工中各個工作面有毒有害氣體的極限:

(一)瓦斯極限

1、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電鑽打眼,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除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2、放炮地點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放炮;

3、電動機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作業;

4、掘進工作面的區域性瓦斯積聚濃度達到2﹪時,其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

(二)其他氣體極限

1、隧道作業時,粉塵允許濃度為:每立方公尺空氣中,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矽的粉塵必須在2mg以下;

2、氧氣不得低於20﹪(按體積計,下同);

3、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30mg/立方公尺;

4、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碳)濃度應在5mg/立方公尺以下;

5、二氧化硫濃度不得超過15mg/立方公尺;

6、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10mg/立方公尺;

7、氨的濃度不得超過30mg/立方公尺;

8、氣溫不宜超過28°c 。

第21條隧道施工爆破作業必是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施爆。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及公安機關、專案經理部的有關規定。

第22條通風設施、機械裝置指定專人管理;隧道內施工、照明用電,由持證電工跟班巡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

第23條作好隧道施工交**記錄。

第七章路基施工管理

第24條開挖時應自上而下地進行,石方爆破由專業爆破員(持有效《爆破員作業證》)擔任,並按公安機關及專案部的有關規定領取、清退。

第25條施工過程中,確保架空線纜線、地下管線和施工區邊界外建築物、構築物安全。

1、危險地段作業派專人監管、指揮。

2、爆破作業必須由持有效《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擔任,嚴格控制用藥量及飛石,一次起爆炮數不宜過多。

3、做好爆破區域的警戒工作,確保爆破作業安全。

第26條做到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運輸車等機械裝置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禁止操作與所持證件不相符的機械裝置。

第八章橋涵施工管理

第27條加強深孔作業、高空作業人員的監管,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第28條高處作業配備專人指揮,作業時下方禁止人員通行,禁止往下拋擲物件;深孔作業配備必要的通風裝置、排水裝置、空氣檢測儀器及檢測人員。

第29條隨時檢查深孔、高空作業的施工設施、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九章消防管理

第30條按規定給各施工點、材料庫房、乙炔存放室、民爆物品臨時儲存庫、生活區等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

第31條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情況,發現損壞或失效,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章安全獎懲

第32條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獎勵的具體標準按專案經理部當年通知為準,優秀安全班組和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能圓滿地完成本專案下達的各項生產任務的班組或作業隊。

2、無重傷和死亡事故,輕傷事故不突破1人次,年度內未發生過一般機械裝置事故、火災事故,實現了「安全年」的作業隊和班組。

3、能模範地執行、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熟悉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業務知識,努力完成本職生產任務,連續兩年未發生過責任事故的個人。

4、能積極參加上級和本專案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能對本專案、本班組的事故引患治理提出改進措施和合理化建議並取得成效者;

5、能堅持原則,敢於制止「三違現象」。在排出事故隱患,使職工人身和國家財產免受損失,為單位的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班組或個人處以50—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根據情況通過會議研究決定加重處罰,並追究法律責任。

1、進入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的。

2、高空作業未背安全帶或未繫安全繩的。

3、同時有5人以上(含5人)未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處罰施工班組負責人。

4、違反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的。

5、對專案部下達的工作任務,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

6、對當天用剩的爆破器材未按時清退的;

7、私自存放、轉賣、轉借民用**物品者加重處罰。

第34條在專案施工中,因「三違」而導致輕傷、重傷、死亡、重大死亡(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對責任者的處罰和行政處分按總公司「職工**事故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35條專案發生機械事故後,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按照機械裝置安全操作有關規定辦理。

第36條違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有下列行為者,對民工所在工區處以200元~500元/人次的罰款,對本人處以50元—200/人次的罰款,同時扣除現場技術員當月安全獎。

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者、高處作業不繫安全帶;

2、深孔作業未帶安全帽、系安全帶者或保險繩者;

3、高邊坡作業未繫保險繩者;

4、穿拖鞋、高跟鞋、裙子或赤腳、赤膊上班作業者;

5、工具機作業不戴手套、不戴防護鏡者;

6、在油庫、料庫庫房、乙炔發生器室、木工棚內吸菸、使用明火者;

7、在高處、水上工作平台上作業,追拉推打、開玩笑者;

8、施工機械、車輛坐人載超者;

9、從事特種作業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駕駛證」者;

10、未經同意駕駛他人施工機械、車輛者;

11、有意損壞安全網、安全帶、安全標誌、交通標誌、通航訊號、消防器材等安全設施者;

12、私自亂拉電源電線者;

13、不聽安全人員勸告或故意辱罵、動手阻撓安全人員正常工作者。

第37條安全員或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者,一次處理50—300元的罰款:

1、無安全施工檢查記錄或安全生產工作日誌;

2、未對滅火器材進行定期的檢查,無滅火器更換記錄者;

3、發現違規操作行為不制止、對工作不負責認者。

4、拒不執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任務者。

5、對轄區內使用的民用**物品脫離監管或監管不力者。

十一、安全大檢查獎罰

第38條為更好地加強安全生產的督促檢查,使安全管理工作向規範化、標準化邁進,減少管理漏洞,充分調動全體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增加安全意識,使優有所獎,劣有所罰,並做到檢查有標準,獎罰有依據,特制定安全生產獎罰辦法。

第39條安全大檢查由安全保衛部每月或季度組織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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