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業應急措施

2021-08-14 01:14:55 字數 4507 閱讀 3377

塔式起重機

建築起重裝置安全作業應急措施

安裝單位: 武漢弘宇建築機械租賃****

建築單位

監理單位

編制人:劉海英

2023年 9 月 22日

一﹑塔機起重工程安全預防措施

1、塔吊司機應受過專業訓練,按有關部門規定進行考核合格並取得操作證,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各項效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2、塔吊必須由持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非司機人員不得操作,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司機酒後及患病時,不得進行操作。

3、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軌道應平直無沉隱,軌道連線螺栓無鬆動,排除軌道的障礙物,鬆開夾軌鉗並向上固定好。重點檢查各轉動機構應正常,主要部位連線螺栓無鬆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5、起吊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器、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6、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止轉動後,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7、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戶開啟,注意指揮訊號,駕駛室內應有防火防觸電安全措施。

8、起重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超荷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9、起吊重物時綁紮應平衡、牢固,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裡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件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牢固後方可起吊。

10、雨天起吊,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11、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2、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

13、多機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的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於3公尺。

1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雷雨天,應停止作業。

15、作業完畢後,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行走式),吊鉤、小車應移到吊臂根部,起重臂應順向風源停放,放鬆迴轉制動器,卡緊夾軌鉗(行走式),切斷電源。

16、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的記錄工作,定期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做好準備「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堅固、防腐)。

17、自公升式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心必須移至規定位置。

(2)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杆迴轉或起重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

(3)頂公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公升系統各部件的連線情況,並調整好爬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後放鬆電纜,其長度略大於頂公升高度,並緊固好電纜捲筒。

(4)頂公升作業,必須有專人指揮,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公升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內只准一人操作,應嚴格聽從訊號指揮。

(5)頂公升時,應使吊臂和平衡臂處於平衡狀態,將迴轉部分制動住,嚴禁迴轉臂桿和其他作業。

(6)頂公升到規定高度時,必須先將塔身附著在建築物上方可繼續頂公升。

(7)頂公升完畢後,各連線螺栓應按規定的力矩緊固,爬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並切斷液壓頂公升機構電源。

二﹑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動前重點檢查下列專案:

(1)基礎有無沉降、有無積水。

(2)有無障礙物,連線是否牢固,限位和停止擋是否正常。

(3)塔身標準節、臂架及拉桿、附牆架等金屬結構,有無開焊、裂紋和變形等損傷。

(4)螺栓和銷軸聯接是否齊全可靠。

(5)附著裝置與塔身、牆體的連線是否可靠。

(6)檢查鋼絲繩磨損、斷絲、斷股等情況,根據鋼絲繩報廢標準確定能否繼續使用;鋼絲繩在捲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捲筒上最少保留三圈以上鋼絲繩。

(7)吊鉤和滑輪是否正常,有無裂紋和損傷,有無卡塞現象。

(8)電纜和電氣是否正常,電壓是否符合要求;每次大風、雨天氣後,要首先檢查各配電箱及集電環絕緣情況,確認無問題後方可送電。

(9)工作機構外觀及連線緊固情況正常,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10)裝置齊全完好。

2、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3、司機在工作中嚴格按有證訊號工發出的口令或訊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如發現指揮訊號不清楚或指揮錯誤將引起事故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並採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嚴禁無證指揮操作。

4、嚴禁利用起重吊鉤公升降人員。

5、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6、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位)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後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7、有快、慢速檔的塔機,司機必須弄清起公升速度與重量的關係,正確操作,慢就位。各低速檔僅為動作初始和就位時使用,使用時間不可過長,以免燒毀電機。

8、在吊鉤提公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執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並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於1m,行走輪不得小於2m)。嚴禁採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執行的控制開關。

9、提公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採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0、迴轉制動僅為吊物就位鎖車之用,不得用於剎車。

11、提公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2、對於無**集電環及起公升機構不安裝在迴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乙個方向連續迴轉。

13、動臂式塔機禁止懸掛重物調臂。動臂式塔機的起公升、迴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

14、小車變幅式塔機起公升、迴轉、小車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大車行走只能單獨進行,行走時大臂平行軌道,小車位於大臂根部。

15、司機必須抵制違章作業的指令,堅持「十不吊」的規定: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效能允許範圍不准吊。

(2)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

(3)訊號不清楚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6)斜拉斜牽物不准吊。

(7)散物捆紮不牢不准吊。

(8)零小物無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不准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准吊。

16、遇有特殊情況但又必須吊運時,須經過機械、技術、安全部門研究,採取措施並經技術負責人批准,方可進行。

17、當兩台塔在同一軌道上或兩條相平行或相互垂直的軌道上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兩台塔之間的安全操作距離,吊鉤上所懸掛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五公尺,兩機同時作業時,必須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詳細的指揮方案,每機所承擔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的額定能力。

18、起吊重物時,必須知道被吊物重量和相應的工作幅度,有力矩限制器超重限位器也不能完全依賴力矩限位器超重限位器。

19、塔機在執行中嚴禁進行修理、調整和保養工作,除必要情況外不准帶電檢查。塔機發生故障司機不懂時,不許亂動、亂拆以免損壞機件,釀成事故。

20、在塔機運轉過程中,司機必須注意傾聽各工作機構有無異響,如有異響必須待排除後,方可使用。

21、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並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覆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塔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不得使重物懸在空中。

22、採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23、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行走式),將迴轉機構的製器完全鬆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並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24、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好駕駛室門。

25、作業完畢後,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行走式),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並鬆開迴轉制動器,使迴轉部分隨風的變化自由迴轉。如因工作幅度內有障礙物,不能使大臂隨風自由迴轉時,應對大臂進行錨固,錨固點盡量位於大臂端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於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公升到距起重臂頂端2~3m處。

26、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後,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行走式),斷開電源總開關,開啟高空指示燈。

27、在寒冷季節,對停用塔機的電動機、電器櫃、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28、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繫好安全帶並固定在牢固可靠的部位。

29、操作室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冬季取暖必須採取安全措施,防止火災、觸電事故。必須在駕駛室內和平衡臂配電箱箱旁各放置一台有效的滅火器。

30、工作時禁止飲食、吸菸、打鬧或通過對講機與他人閒談,不得做有礙安全操作的事,在工作時間不得脫離崗位,操作室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

31、塔司必須經由扶梯上下,爬扶梯時不得攜帶笨重物品,手上不得拿東西。塔司不得在塔機上向下拋撒任何物品。

32、認真進行機械檢查,提前發現隱患,做好「十字」作業,保持機械完好。

33、雙班或多班作業,必須做好交**及記錄。對於裝置存在的問題,雙方必須交待清楚,並共同進行處理,排除裝置安全隱患後方可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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