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8-11 10:44:02 字數 3977 閱讀 3267

q/gy

廣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標準

q/gy g05.006-2013

2013 - 10 - 01發布

2013 - 10 - 01實施

廣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發布

前言 ii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職責與許可權 1

4.1 公司安全保衛部 1

4.2 捲煙廠安全保衛科 1

4.3 公司及捲煙廠各部門 2

5 工作內容及要求 2

5.1 配置標準的確定 2

5.1.1 配置範圍 2

5.1.2 配置標準 2

5.2 採購管理 2

5.3 驗收管理 2

5.4 保管管理 3

5.5 發放管理 3

5.5.1 發放物件 3

5.5.2 領用程式 3

5.6 使用管理 3

5.7 報廢管理 4

5.8 管理流程 4

6 記錄 4

附錄a(規範性附錄)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流程圖 5

a.1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流程 5

附錄b(規範性附錄)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記錄 6

b.1 工人工作服發放標準單 6

b.2 廣東中煙通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1

b.3 常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3

b.4 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表 10

b.5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表 1

本標準由廣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廣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保衛部歸口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部門:安全保衛部。

本標準的主要起草人:陳耀坤。

本標準的批准人:林孟昌。

本標準是首次發布。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職責和要求,以及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廣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各職能部門,適用於捲煙廠屬下所有部門、在崗職工和通過勞務派遣機構選派的外來務工人員。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註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 11651-2008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

yc/t384-2011 菸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

gbz1-2002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廣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負責組織制定各類通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範圍,審核各部門、捲煙廠勞動防護用品年度採購預算,審核後交預算委員會審批。

負責工人工作服的統一招標管理。

負責本廠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報廢的管理,並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供方的選擇和評價,建立合格勞動防護用品供方臺帳,定期對供方進行複審。

負責監督、指導各部門員工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負責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建立發放臺帳,並監督、指導本部門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負責了解各工種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中存在的問題、意見及建議,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反饋。

勞動防護品配置範圍包括:

接觸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物質的作業崗位;

有強烈熱輻射和燒灼危險的作業崗位;

有刺割、絞碾危險或嚴重磨損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崗位;

接觸有腐蝕性物質的作業崗位;

露天作業崗位;

需要防護用品的其它作業崗位。

公司安全保衛部依據《廣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工人工作服發放標準》(附錄b.1)、《廣東中煙通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附錄b.2)和《常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附錄b.

3)。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和發放、報廢週期等應符合gb 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和gbz 1-2010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

勞動防護用品採購採用招標方式進行,具體執行《非生產性物資採購管理程式》的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應從具有資質的生產和銷售單位購買,其中特種防護用品應有產品合格證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la標誌,確保所購勞動防護用品符合質量要求。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質量標準,暫無標準的要符合安保部門提出的質量要求。

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必須保證產品質量,保障**,做好售後服務。對有質量問題的勞動防護用品及時更換,造成損失的要依法進行賠償。

安全保衛科應在勞動防護用品到達交貨地點時對貨物進行清點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並簽署驗收記錄,雙方各執乙份。

驗收標準: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質量標準和各項技術指標要求,並符合合同關於包裝與隨附檔案等的約定。

對於驗收記錄中所列的合格貨物,可給予簽收,對於不合格的貨物,有權要求**商更換合格貨物並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未經驗收人員檢查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保管,無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安全註冊商標、檢測報告等證件的勞動防護用品嚴禁入庫存放。

倉管員對入庫的勞動防護用品分類存放,註明品種、規格,並建立台賬,定期檢查。

本部門的在崗職工、直接聘用的外來務工人員、實習期新員工、退休留用職工。

通過勞務派遣機構選派的人員,其各項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應與企業員工相同,由勞務派遣機構負責採購和發放,具體發放、組織協調和費用等內容,應在與勞務派遣機構的用工合同中明確各自的職責和承擔的費用(因特殊原因在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脫產學習、被借用、工傷、病休、事假等超過3個月的人員停發勞動防護用品。復崗後按原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時間順延(離崗期不計入使用期限)。復崗時間按人力資源部門通知執行。

各部門(車間)應指定專人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計領和發放工作,發放時應填寫並儲存記錄,由使用人簽收,並有簽收日期。

勞動防護用品的領用應按照標準規定的期限,並根據具體使用情況按需領取。發放後的使用期限應符合gb 11651的要求,並同時符合產品說明書、產品標誌規定的出廠使用年限。

勞動防護用品領用由安全保衛科勞動保護管理員出具《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表》(附錄b.4 ),各部門(車間)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人員簽名確認後,憑發放表到勞保倉統一領取部門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保衛科按規定儲存相關發放台賬。

各部門(車間)班組的班組長,按照《常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中相應崗位人員的發放標準和發放週期,出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表》(附錄b.5)並由員工個人予以簽名確認。發放完畢後,應將發放表集中交回部門(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予以儲存。

根據生產現場各工種的實際情況,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置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不得拖延。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及遇特殊情況,若需要時可向所在部門(車間)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予以發放。

車間管理、生產管理、安全、裝置、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員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並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各部門及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發現失去安全防護效能的必須停止使用。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前必須對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效能檢查,安全效能達不到要求的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及時提出更換,嚴禁超限使用。

凡是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於借用的,要按時交還。

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並根據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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