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諧波監測管理制度

2021-08-10 17:05:36 字數 1225 閱讀 3158

4 管理內容與方法

4.1 電網諧波的技術管理

4.1.1 電網電壓母線的電壓正弦波形畸變率、電壓波動值和閃變值、三相電壓不平衡度應符合國家標準《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93)、《電能質量允許波動和閃變》(gb12326-2000)和《電能質量三相電壓允許不平衡度》(gb/t15543-1995)的限值規定

4.1.2 對電網諧波進行監測,建立電網電能質量**監測平台及資料庫,建立健全使用者電能質量汙染源技術檔案,對電網諧波測試資料進行分析。

對諧波汙染源使用者接入系統及已執行的負荷進行評估分析,確定上述負荷接入系統的方案以及超過標準的治理措施。

4.2 諧波日常監測工作:

對於諧波監測點的諧波電壓和主要諧波源使用者的諧波電流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連續或定時監測。對於諧波汙染特別嚴重的監測點,應裝設**諧波監測表度或報警儀表,其日常維護工作由檢修部負責。

4.3 諧波的定期普查:

為了全面掌握電網的諧波水平和負荷的諧波特性,在電網電能質量**監測平台建立以前,每2年對所轄的電網進行一次諧波普查測試。普查的範圍和內容應根據電網的特點和諧波源分布情況確定,並上報省公司。

4.4 對新增或增容諧波源使用者的管理:

4.4.1當大容量的諧波源裝置、電容器(或濾波器)組等接入電網前後,均應進行專門的諧波測試,以確定電網背景諧波狀況,諧波源的諧波發生量、電容器(或濾波器)組對諧波的影響等,以決定其能否正式接網執行。

4.4.2 對評估超標的客戶,其諧波治理裝置或改善措施必須做到與其用電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安裝、同時除錯、同時投運,驗收測試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

4.4.3 對**評估中超標或接近超標的使用者要安裝電能質量**監測裝置。

4.4.4 使用者評估、治理、**監測裝置費用由使用者承擔。

4.5 諧波事故與異常的分析處理:

因諧波造成事故或異常時,根據事故或異常的性質和影響範圍,由生技部組織專門的分析測量。為了驗證諧波計算結果,研究諧波的影響,分析諧波的諧振和滲透等問題,必要時也可要求省電網諧波監測站組織專門的測試。

5 檢查與考核

5.1 公司各部門按照省公司發布的年度電能質量考核指標完成電網諧波監測管理工作,完成情況與部門績效掛鉤。

5.2 當諧波源的諧波量超過標準時,應按就地治理的原則,由生技部發出技術監督預警通知書,各供電所、配電部協助督促使用者制定消諧措施,簽定供用電合同或協議,限期解決。協議中應明確諧波超標引起的電網或其它使用者的事故由諧波源裝置所屬單位負責賠償。

對於限期不解決者,必要時採取限電或安裝諧波保護裝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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