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2021-08-09 18:08:15 字數 1774 閱讀 6068

黨委書記是礦井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專業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認真配合礦長組織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監督檢查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和各科室(區隊)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保安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並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整改安全問題。

第3條每月下井不少於10個,帶班下井不少於5個。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4條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對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抓好工作措施落實。

第5條充分發動工會、團委等組織,積極支援副礦長和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職權。

第6條積極組織有關人員制定月、年度安全培訓計畫或制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7條掌握煤礦幹部職工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幹部職工的不利於安全生產的思想。

第8條監督勞動合同的簽訂、執行,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9條礦長或黨委副書記外出期間必須代行礦長或黨委副書記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煤礦黨委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預兆或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黨委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或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對礦井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不到位,出現違法違紀的,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3條礦井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導致現場安全管理滯後或工作秩序混亂的,黨委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14條礦井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導致工作無序的,黨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5條礦井未按有關規定設定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導致施工現場管理指控的,黨委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16條未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對安全教育存在問題未制定措施抓落實,致使從業人員技術素質不高,操作能力不強,造成後果的,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7條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安排從業人員無證上崗,導致事故的,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8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9條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檢查發現隱患未安排整改落實,發現違章未制止,導致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20條對分管單位、部門負責人工作不協調,影響安全生產,導致事故的,黨委書記服重要責任。

第21條礦長或黨委副書記外出期間代行礦長、黨委副書記職權。本職分管範圍內及礦長或黨委副書記分管範圍內出現問題造成後果,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2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黨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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