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 35 323 2019

2021-08-09 08:18:16 字數 2890 閱讀 7413

廈門市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db 35/323-2011

實施日期:2012/01/01

目次前言 ii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2

4 指標體系、排放速率標準分級 2

5 大氣汙染物排放要求 3

6 汙染物監測要求 5

7 標準實施 5

本標準根據gb/t 1.1-2009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編寫。

本標準與db 35/323-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 明確適用範圍;

—— 增加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中二類區不分年限,統一執行同一標準。

——取消原標準中給出各行政區so2、煙塵年排放總量限值、點源排放控制係數、工業、民用鍋爐煙塵排放限值;

——增加苯、甲苯、二甲苯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硫酸霧、氟化物、氯氣等專案,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均比國家標準適當從嚴;

——新增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環已酮5項控制專案;

——新增揮發性有機物(vocs)指標,並規定其執行標準。

——增加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指標。

——對於餐飲業油煙排放高度等提出要求。

本標準由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由福建省環境保護廳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廈門市環境保護科研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焦衛東、陳文田、莊世堅、陸叢容、林文輝、歐壽銘、吳耀建。

本標準於2023年首次發布;2023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本標準規定了16種固定汙染源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同時規定餐飲業油煙排放高度的要求。

在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按照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有國家行業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範圍執行,其他大氣固定汙染源汙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廈門市轄區內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一切排汙者(包括排汙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新、改、擴建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保驗收及其建成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控制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福建省地方標準執行;未列入上述標準中的專案,可參考國內外同類先進的標準;或可由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提出,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環境保護部批准確定。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註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z/t 160.55 工業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飽和脂肪族酮類化合物

gbz/t 160.56 工業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脂環酮和芳香族酮類化合物

gbz/t 160.63 工業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飽和脂肪族酯類化合物

gb/t 13201 制定地方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取樣方法

gb 16233 車間空氣中乙酸衛生標準

gb 16297-1996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83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

gb 21900 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鉻酸鋇分光光度法、離子色譜法

hj/t 2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氯氣的測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固定汙染源排氣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子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t 544 固定汙染源廢氣硫酸霧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47 固定汙染源廢氣氯氣的測定碘量法(暫行)

hj 548 固定汙染源廢氣***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 549 固定汙染源廢氣***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gb 16297-1996界定的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指排汙者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應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無法定手續,則按目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指本標準頒布之前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汙染源。

溫度為293.15 k、蒸汽壓大於或等於0.01kpa 時,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但不包括甲烷。

採用hj/t 38 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及廠界vocs 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

a)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b)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汙染物,按排氣筒高度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c) 以無組織方式排放的汙染物,規定無組織排放的監控點及相應的監控濃度限值。

大氣汙染物排放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表1 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續)

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執行gb 18483。

a) 所在建築物高度在24m(含24m)以下的,其油煙排放口應高於所在建築物屋頂1.5 m,但不得低於15m,對不能滿足排氣筒高度要求的餐飲業排汙者,油煙排放標準應從嚴要求,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嚴格50%(即油煙排放濃度小於1.0mg/m3),並增加異味處理設施,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生產、工作環境;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築,油煙排放口位置應當距離相鄰居民住宅、醫院、學校或其他單位10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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