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招標檔案

2021-08-03 18:47:48 字數 4802 閱讀 9953

來賓供電局2023年第五批次招標

桂電生〔2010〕48號技改

十、5項

安全工器具試驗裝置標段

招標檔案

第二卷合同條款

招標單位:廣西電網公司來賓供電局

二0一0年五月

目錄第一章定義

第二章合同標的

第三章供貨範圍

第四章合同**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六章交貨和運輸

第七章包裝與標記

第八章技術服務和聯絡

第九章到貨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

第一十章安裝、除錯、試執行和驗收

第一十一章保證與索賠

第一十二章保險

第一十三章稅費

第一十四章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

第一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一十六章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一十七章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項

合同號合同簽字時間

合同簽字地點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雙方:

需方 供方

需方單位供方單位

單位:位址:

郵編:**:

傳真:開戶銀行:

帳號:納稅人登記號:

簽字:簽字日期:

第一章定義

1 本檔案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

1.1 「需方」是指廣西電網公司來賓供電局,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1.2 「供方」是指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1.3 「合同」是指本檔案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 「合同**」是指在本合同第四章中規定的部分。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七章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裝置及其與使用單位相關的設計、製造、檢驗、施工、安裝、除錯、效能驗收試驗、驗收和技術指導等檔案(包括圖紙和各種文字說明),和附件3規定的用於合同裝置使用單位正確執行和維護的檔案。

1.7 「合同裝置」是指供方根據合同所要**的裝置、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如附件2所列示和規定。

1.8 「監造」是指在合同裝置的製造過程中,由需方委託有資質的監造單位派出代表對供方提供的合同裝置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檔案見證和現場見證。此種質量監造不解除供方對合同裝置質量所負的責任。

1.9 「效能驗收試驗」是指為檢驗附件一規定的效能保證值所進行的試驗。

1.10 「日、月、年」是指公曆的日、月、年。

1.11 「技術服務」是指由供方提供的與設計、製造、檢驗、施工、安裝、除錯、效能驗收試驗、驗收直至最終驗收證書簽發相關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

1.12 「現場」是指需方安裝合同裝置所在地。

1.13 「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備用部件。

1.14 「試執行」是指整套裝置進行的試執行。

1.15 「書面檔案」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簽名的檔案。

1.16 「分供貨商」是指供方將合同供貨範圍內任何部分由其他的法人及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供貨。

1.17 「裝置缺陷」是指供方因設計、製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裝置(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原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的效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

第二章合同標的

2 本合同裝置將用於來賓供電局2023年第五批次招標安全工器具試驗裝置標段

2.1 裝置名稱、規格(型號)、數量

裝置名稱

裝置型號規格

數量2.2 供方**的合同裝置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並且是成熟可靠的。

2.3 合同裝置的技術規範、技術經濟指標和生產要求符合需方技術規範書的要求。

2.4 供方詳細的供貨範圍按需方的技術規範書。

2.5 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按附件3。

2.6 供方提供的技術服務按附件5。

2.7 供方提供裝置的運輸及保險。

第三章供貨範圍

3.1 合同供貨範圍詳見需方的技術規範書。

3.2 本合同供貨範圍包括了所有裝置、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服務及技術指導,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並未列入而且確實是供方供貨範圍中應該有的,並且是滿足附件一對合同裝置的效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供方負責將所缺的裝置、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服務及技術指導等補上,且不發生費用問題。

第四章合同**

4.1 本合同總價為萬元(大寫

本合同總價包括合同裝置(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技術服務等費用,還包括合同裝置的稅費、運雜費、保險費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費用。

4.1.1 合同裝置**為萬元(大寫

本合同裝置**包括與裝置有關的供方所應納的稅費、技術資料費、從製造廠到始發站(車上)/碼頭(船上)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裝置包裝費。

4.1.2 合同裝置的技術服務費為萬元(大寫

4.1.3 本合同裝置的運雜費為萬元(大寫運雜費包含鐵路運費或公路運費及運輸保險費)

4.2 合同的**表見附件4。

4.3 本合同總價在合同交貨期內為不變價。

第五章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

5.2 付款方式:銀行匯票。

5.3 合同裝置款的支付

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30天內,供方提交金額為(大寫萬元)的不可撤銷的履約保證金。

5.3.2 合同生效日期起30天內,供方提交金額為合同裝置** %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方審核無誤後,15天內支付給供方合同裝置**的萬元)做為預付款。

5.3.3 合同裝置到貨驗收合格後,供方提交金額為合同裝置** 17 %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方審核無誤後,15天內支付給供方該合同裝置**的 90萬元)。

5.3.4 剩餘合同裝置** 10 % 做為裝置質量保證金,待裝置質量保證期滿沒有問題,供方提交剩餘合同裝置** %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方審核無誤後,15天內支付給供方該合同剩餘裝置**的萬元)。

(如有問題應扣除相應部分)。

5.3.5 履約保證金(不含息)應在合同條款規定的質量保證期滿後不遲於30天退還;但如果此時存在合同爭端並且未能解決,那麼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應延長到上述爭端最終解決且理賠完畢後。

5.4 運雜費的支付

運雜費在合同裝置交貨後由供方向需方結算,結算總額為合同規定的運雜費。收貨單位在收到供方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無誤後乙個月內,需方支付給供方合同裝置的運雜費。

第六章交貨和運輸

6.1 本合同裝置的交貨期: 按合同規定。

6.2 交貨地點:按合同規定。

6.3 合同生效後15天內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同裝置名稱、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畫及本合同裝置的總清單和裝箱總清單。在合同裝置預計啟運5天前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6.

6條中的各項內容通知需方。

6.4 合同裝置交貨日期以到貨車站/碼頭的到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準。此日期即本合同11.8條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

6.5 供方需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合同裝置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畫,負責合同裝置從供方到交貨地點的運輸。

6.6 在合同裝置備妥及裝運車輛/船發出24小時內,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該合同裝置的如下內容通知需方:

(1) 合同號;

(2) 合同裝置備妥發運日;

(3) 合同裝置名稱及編號;

(4) 合同裝置總毛重;

(5) 合同裝置總體積;

(6) 總包裝件數;

(7) 交運車站/碼頭名稱、車號/船號和運單號;

(8) 重量超過二十噸或尺寸超過9公尺×3公尺×3公尺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裝置(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並附有草圖。

(9)對於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裝置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儲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

6.7 在保證期內和在保證期滿後至大修時止由於供方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合同裝置或部件存在著潛在缺陷,而需調換損壞的合同裝置或部件,則供方應負責免費將合同裝置或部件,以最快的速度運到指定的目的車站/碼頭,並且通知需方。

6.8 供方應按附件一和附件3規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滿足使用單位設計、施工、除錯、檢驗、培訓、執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

應分別列出上述技術資料的清單及符合附件3規定的交付進度。

6.9 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後,供方應在24小時內將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或電報通知需方。

6.10技術資料以郵政部門提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將作為按合同11.

9條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需方或需方代表檢查後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且非需方原因,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通知後7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發生缺少、丟失或損壞,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通知後7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的部分,費用由需方承擔。

6.11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遲裝置發貨時(裝置已製造完畢),由需方負擔倉儲費及必要的保養費。並按本合同規定(視為供方已交貨)支付該批裝置的款項。

6.12 到貨站(整車)/碼頭:

零擔)/碼頭:

6.13 收貨單位:廣西電網公司來賓供電局

6.14 技術資料郵寄位址:廣西來賓市長梅路98號來賓供電局規劃建設部莫洲同志收

第七章包裝與標記

7.1 供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裝置要符合:「gb191-73」包裝儲運指示標誌的規定,按(79)機電聯字第1029號文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裝置和零件散失。

並應按裝置特點,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霉、防鏽、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合同裝置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裝置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供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並保證零部件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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