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通用合同條款

2021-03-04 02:54:05 字數 3600 閱讀 7566

目錄一定義、聯絡和檔案 3

1. 定義 3

2. 通知 4

3. 合同語言和法律 4

4. 合同檔案 4

二監理工程師和圖紙 5

5. 監理工程師 5

6. 圖紙 6

三風險和保險 7

7. 工程的風險和保險 7

8. 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9

9. 工人的工傷事故 9

10. 承包商裝置的保險 10

11. 對各種保險的要求 10

四承包商的責任 10

12. 簽署合同之前 10

13.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11

14. 轉讓和分包 12

15. 施工方法和計畫 12

五現場占用和交通 13

16. 現場的占用和進入 13

17.交通運輸 14

六安全、環境和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15

18. 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15

19. 安全和保衛 15

20. 環境保護 16

七測量和勘探 17

21. 測量放線 17

22. 勘探鑽孔和開挖 17

八承包商的人員 17

23. 承包商的人員 17

九材料、裝置和工藝 18

24. 器材** 18

25. 檢查和檢驗 18

26. 隱蔽工程及基礎的檢查 20

27. 清除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裝置 21

28. 承包商的裝置、臨時設施和材料 21

十進度和暫停 22

29. 工程進度 22

30.工程暫停 23

十一竣工和缺陷責任 23

31. 工程竣工 23

32. 工程延期 24

33. 違約賠償 25

34. 缺陷責任 26

十二計量和支付 27

35. 計量 27

36. 憑證和支付 28

37.預備費 30

十三變更和索賠 31

38. 合同變更 31

39. **波動等因素對成本的影響 31

40. 索賠的程式 32

十四爭端和終止合同 32

41. 爭端的解決 32

42. 承包商違約終止合同 34

43. 業主違約終止合同 35

44. 不可抗力終止合同 36

第 3 章通用合同條款

1.1 合同中下述術語的定義為:

(1) 「業主」是指本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款中指定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非承包商同意)。

(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非業主同意)。

(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當事人或是由業主同意已經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4) 「監理工程師」是指業主為本合同指定的監理工程師,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提及作為監理工程師的當事人。

(5) 「監理工程師代表」是指監理工程師按本合同條款 5.2條規定隨時指派的人。

(6) 「合同」是指合同條件(通用和專用合同條款)、技術要求、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合同協議、補充協議(如果已完成)及其他在中標通知和合同協議中指明包括的檔案。

(7) 「規範」是指合同包括的所有工程技術要求,包括任何修改和增加。

(8) 「設計院」指受業主委託,具備國家有關資格的承擔本工程施工設計的單位。

(9) 「圖紙」是指按照合同規定,由監理工程師提供給承包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其他技術資料或類似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交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其他技術資料或類似資料。

(10) 「開工日期」是指業主在開工通知中明確的日期。

(11)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中規定的,從開工日期開始計算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結束並通過檢驗的時間。

(12) 「竣工檢驗」是指合同規定的,或由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另行商定的,並應在工程或部分工程由業主接管之前,由監理工程師負責完成的最終檢驗。

(13) 「移交證書」是指根據通用合同條款第31條規定頒發的一種證書。

(14) 「現場」是指由業主提供的準備施工的工地,或可能在合同中具體指定的構成現場一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5) 「年、月、日」是指公曆年、月、日。

(16) 「合同**」是指合同協議中規定的金額,用以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規定實施並完成工程和按合同規定修補缺陷的應付金額。

(17) 「書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2.1 通知、同意、批准、證書和決定以書面函件為準

任何人給出或發出與合同有關的通知、同意、批准、證書和決定,除非另有規定,均應是書面的,任何這類通知、批准、證書和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發或貽誤。

2.2 通知送達的地點

業主、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商的與合同有關的所有證書、通知或指示,或承包商給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通知都應通過郵寄、傳真或直接交到第 3章專用合同條款第 1條所指的對方的位址。改變通訊位址要事先通知對方。

3.1 合同語言: 合同的正式語言為漢語。

3.2 合同法律: 合同的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4.1 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幾項檔案,可以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時,則由業主和/或監理工程師來作說明和調處,並就此向承包商發出指示。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說明,組成合同的檔案的優先順序如下:

1、補充協議書(若以後簽定有的話)

2、合同協議書;

3、中標通知;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專用技術條件;

7、通用技術條件;

8、經批准的施工圖紙

9、投標書;

10、按照本合同有關規定構成合同的其它檔案(包括:澄清補充檔案及其它補充資料等)。

5.1 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和權力

(a)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b) 監理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規定或合同內含的權力,但如果業主在委託監理工程師的條件中要求監理工程師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需得到業主的批准,則應取得這種批准。此要求在本工程的監理委託合同中予以規定(此類規定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內明確),否則監理工程師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被視為已得到業主的事先批准。

5.2 監理工程師代表

監理工程師代表由監理工程師任命並對監理工程師負責,履行和行使由監理工程師按照第 5.3款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5.3 監理工程師職權的委託

監理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託給監理工程師代表並且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託。任何委託或撤銷都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在把副本送交業主和承包商之後生效。

由監理工程師代表按此委託送交承包商的函件應與監理工程師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

(a) 監理工程師代表沒有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裝置提出否定意見,應不影響監理工程師以後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裝置提出否定意見並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 是根據 合同法 建築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 等法律 法規對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的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對其中的某些條款作了修改 補充或取消,雙方都必須履行。它是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共性的一些內容抽象出來編寫的乙份完整的合同檔案。通用合同條款 具有很強的通用性,基本適用於各類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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