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的現場安全責任和安全管理

2021-08-03 15:29:40 字數 2088 閱讀 7652

2002-12-13

《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施工現場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是指建築施工企業要對施工現場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負全面責任。如果建築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不進行管理,出了安全問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責任要求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做到:

一是要保證工地宿舍、辦公室、工作棚、食堂等臨時設施的安全;二是要保證在現場的附屬企業、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蒸汽管道、壓縮空氣管道、乙炔管道、乙炔發生站和其他臨時工程的安全;三是要保證在施工現場周圍和懸崖、陡坎處所的安全;四是要保證現場一切材料的存放安全;五是要保證危險品(炸藥、雷管、引線等)的安全等。

在施工現場,總承包和分包承擔著不同的安全責任。一是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這是總承包單位的一項義務,對於該義務,總承包單位必須履行。

這一義務要求實施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安全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安全。總承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安全。建築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專案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

二是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這是分包單位的一項義務,對於該義務,分包單位必須履行。這一義務要求: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分包單位在總承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該設計中的安全專案應當符合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三是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建設工程發包合同中必須執行這一規定,不得改變本法規定的這一義務;如果在合同中改變這一義務性規定,其規定無效。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建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員素質,實現安全生產的基礎性工作。

《建築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建教[1997]83號)中,對培訓物件、時間和內容,以及安全培訓教育的實施與管理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時應做到:

(1)職工必須接受公司、專案(或工區、工程處、施工隊)、班組的**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2)**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

專案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分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

(3)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建築業企業必須建立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沒有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職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

(4)特殊工種(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人貨兩用電梯司機等)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書後,每年仍將要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對從事塵毒危害作業的職工,要進行塵毒危害和預防知識教育。

(5)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施工和調換工作崗位時,要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操作和新崗位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操作。

(6)定期輪訓企業各級領導幹部和安全幹部,提高政策水平,熟悉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業各種知識,做好安全工作。

另外,《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該條所稱保險屬於強制保險。所謂強制保險,也稱為法定保險,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本條規定屬於強制性保險,即不論建築施工企業是否願意,都要為職工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築法》規定的保險標的屬於危險作業,對職工利益影響較大,為保護職工利益,需要實行強制性保險。

這種保險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對該條所規定的強制保險,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執行;如果不執行,職工有權向建設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反映後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決。二是保險費用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不得由職工承擔。

如果由職工承擔,職工可以拒絕。三是這一保險標的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危險作業主要是指高空作業職工、電焊作業職工、爆破作業職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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