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2022-03-04 13:21:13 字數 1983 閱讀 6823

一、工程監理單位自身建設

(1)學習掌握有關建設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施工安全技術規程標準,充實安全監理的技術準備。

(2)加強對監理人員在安全監理方面職業道德和紀律的管理,對以下有故意情節的要給予重罰:

1) 將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等簽字認可的;

2) 遷就建設單位(或業主)意願或施工單位壓力將嚴重安全事故隱患說成一般性安全問題的;

3) 遷就建設單位(業主)意願或施工單位壓力將暫停工指令改為整改指令的;

4) 故意將安全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私下處理而貽誤時機的;

5) 故意將安全事故隱患拖延報告、拖延處理而貽誤時機的;

6) 對進場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或無上崗證的作業人員知情不報或拖延報告而貽誤時機的;

7) 對擅自變更原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知情不報或拖延不報告而貽誤時機的;

8) 越權指令施工單位違章作業等。

施工現場的發生上述問題,應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不得延誤,並及時按總監理工程師要求處理。

二、安全責任風險的防範

(1)如工程監理單位進場時建設單位(或業主)已選定施工單位,經考察若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工程監理單位亦應明確表明立場。

(2)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工程監理單位應評估對施工安全方面的影響,表明態度並簽注意見,各方協商制定措施時,工程監理單位應明確觀點並留下憑證。

(3)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業主)出於某種需要壓縮工期實行搶工時,一方面工程監理單位應協同建設單位(或業主)、施工單位完善相應施工安全措施,使「搶工」具有實施可行性。若其措施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或建設單位(或業主)又不願為「搶工」支付安全措施費時,工程監理單位應表明態度,竭力規勸不要蠻幹並留下憑證,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故意違法違規,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提醒、規勸,表明制止態度。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仍得寸進尺,一意妄為,工程監理單位應提高警惕,情況嚴重時,應在有理(及時提出意見並收集和留下憑證)、有利的原則下,及時向安全監督站匯報,以防陷入更大的風險;

(5)對於由施工單位墊資的工程,建設單位(或業主)也要受施工單位的控制,工程監理單位的行為也更得不到建設單位(或業主)的支援,因此,施工單位對工程監理單位的檢查監督會置之不理,此時,工程監理單位更應在有理、有利的原則下,利用相關條款適時中止監理合同。有時,作為一項選擇甚至放棄餘下的監理費也應退出合同,以防落入更深的陷阱。

三、學會並應用法律保護工程監理單位自身的正當權益

(1)規避法律責任保護自己的根本性措施:

嚴格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合同、職業道德及行為準則,盡心盡力履行監理職責;時時、處處、事事,講依據,重資料,留憑證。

(2)被不當追究法律責任時要做好申訴和舉證以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當工程監理單位無過錯或有輕微過錯被擴大追究法律責任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為自身無過錯或輕微過錯的主張進行申訴和舉證。舉證的一般內容包括:

1)反映監理依據合法性的證據。用以表明監理履行職責是嚴硌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合同、施工圖紙等進行的;

2)反映監理工作的程式、方法的合法性及規範性的證據。用以表明監理工作的程式、方法、手段既合法又符合規範,特別是對施工安全風險事前就有預見,並有對策建議向施工單位提出,施工中又及時督促施工單位;

3)反映監理進行工程協調和處理問題的後果具有合理性的證據。用以表明監理工作的效果是合理的,能為各方接受的,因而為防止或減少施工安全事故、推動工程進展是有益的;

4)針對所追究的事故責任,要提得出有可信證據支援的事故原因申訴報告。在該報告中要有以充分反映監理的行為合法、合理、及時的論據的證據,要有反映事故責任方(或主要責任方)行為不當或不力的論據和證據。比如,責任方對監理意見、指令不接受,拖延處理,甚至陽奉陰違的證據等。

總之,監理工程師的申訴或舉證要科學、客觀、公正,既表明監理自身的責任是有或沒有、大或小,同時也要為事故責任的處理提供佐證,所謂可信證據是指能否為法律認可的包括不同載體形成的文字、資料、圖象等資訊。因此,從專案監理工作一開始就做好相關資訊的可靠性、完整性建設是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依法保護自己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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