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學研究生外出管理辦法

2021-07-31 16:50:36 字數 2221 閱讀 2553

河海大學研究生院檔案

河海研〔2011〕47號

關於印發《河海大學研究生外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學院(系):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研究生外出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特制訂《河海大學研究生外出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海大學研究生外出管理辦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為進一步加強我校研究生外出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全日制脫產研究生。

(二)本辦法規定的外出是指研究生就讀期間離開學校超過24小時以上(不含寒暑假、節假日)。

(三)外出事由分為因公和因私兩類,因學校、院系或導師安排參加學術會議、合作研究、科研課題、社會實踐等外出的,屬因公外出;因個人或家庭原因外出的,屬因私外出。

(四)按外出目的地分為出國(境)和國內外出兩類。

二、出國(境)管理

(一)出國(境)進行合作研究

1、研究生出國(境)進行合作研究,應當有合作單位正式邀請函,研究內容應與學位**研究的內容(或主要內容與方向)一致。

2、研究生在國(境)外合作研究的時間一般為半年以內,確因研究工作需要不得超過一年。

(二)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

研究生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應當有正式會議邀請函,會議主題應與學位**研究的內容(或主要內容與方向)一致。

(三)出國(境)聯合培養

1、申報與國(境)外高校聯合培養研究生,應提交雙方院(系、所)一級及以上(含指導教師)簽署並經我校研究生院和國際合作處批准的正式聯合培養協議(原件)。

2、聯合培養研究生在國(境)外科研工作內容必須與學位**研究的內容、方向一致,且學位**答辯必須在我校進行。

3、聯合培養起始時間應安排在完成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並取得規定學分之後,其時限一般為一年至一年半,且不得延長。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

1、在校研究生申請辦理自費出國(境)留學,獲批准後按退(停)學處理;畢業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經批准後不納入就業計畫。已納入就業計畫並經國家教育部批准派遣的畢業研究生,學校不受理出國(境)留學申請。

2、自費出國(境)留學研究生如因護照、簽證等原因未能出國(境),停學一年內可以向學校申請復學。

3、經批准辦理退(停)學手續的研究生應辦妥各項離校手續。手續辦完後其檔案、戶口轉回入學前家庭所在地或受託管單位(須有受託管單位同意接收函)。

(五)因私出國(境)

1、為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在讀研究生因私出國(境)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或國家法定假日期間。應屆畢業研究生最後乙個學期不予辦理。

2、因突發事件需出國(境)的研究生,可申請特批。

三、國內外出管理

(一)研究生在讀期間因學校、院系或導師安排在國內參加學術會議、合作研究、科研課題、社會實踐的,屬因公外出,須提供會議通知、邀請函或協議書等有效檔案,說明外出時間期限、地點、內容、安全和學習進度等。

(二)研究生因私外出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或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因突發事件必須外出者可申請特批。

四、外出審批許可權

(一)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計畫的情況下,外出時間不足乙個月的須履行學生申請、導師審批、學院備案程式;外出時間超過乙個月的須履行學生申請、導師同意、學院審批、學校備案程式;外出時間超過乙個學期的須履行學生申請、導師同意、學院審核、學校審批程式。一學期內因私外出時間累計超過乙個月以上者,另須辦理休學手續,有學校批准後休學。各學院(系)負責根據學科特點制訂具體請銷假管理辦法。

(二)研究生如需出國(境),不論出國(境)時間長短均由研究生院審批。須履行學生申請、導師同意、學院審核、學校審批程式。

五、外出安全管理

(一)學院(系)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做好研究生外出審批、管理等各項工作,加強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自我防範的能力。因公外出的研究生由派出單位或導師為其購買外出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研究生導師應加強所指導研究生外出審核與把關,同時應在研究生外出前對其進行安全和紀律教育。研究生外出期間應樹立安全和自我保護意識。

(三)研究生未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外出者,按照《河海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發生事故的責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擔。研究生外出期間發生任何違法亂紀行為,除依法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外,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校紀處分。

六、其他

(一)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在研究生培養基地學習的研究生須執行相關管理規定。

(三)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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