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技術規範

2021-07-30 23:35:36 字數 2365 閱讀 7323

2.主要工作過程

標準承擔單位南海院長期從事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的編制工作,在海域司的組織下,已經著手開展對《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報告編制大綱及技術要求(試行)》 (2008 年)的修訂工作。接到標準計畫通知書後,南海院於2009 年9 月成立了標準制定編制小組,並制定了詳細的工作方案。編制小組在《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報告編制大綱及技術要求(試行)》(2008 年)的基礎上,結合前期工作成果,開展系統編寫《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技術規範》。

編制小組按照工作方案,開展資料收集工作,收集了城市、國土、港口等行業相關規劃資料,收集了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等相關行業標準或規範,並開展資料整理工作,歸納總結相關編制思路。

2009 年12 月,海域司在北京組織召開了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技術要求研討會,南海院作為《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報告編制大綱及技術要求(試行)》 (2008 年)的修訂工作承擔單位參加了會議。會議邀請了多名專家就區域建設用海規劃報告編制材料的成果、內容及相關技術要求進行了討論。會後,南海院根據會議意見,並結合已經收集整理的相關資料,初步編制了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大綱及相關技術要求,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技術規範》初步成果。

2010 年 7 月,經徵求海域管理部門及相關專家意見,並經討論後,對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成果的形式、規劃重點內容進行部分調整,為此,標準編制小組結合調整後的意見,重新擬定《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技術規範》中的技術成果形式、編制大綱及技術要求。後續又對標準體系結構、規劃編制原則、程式、 成果要求等方面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並經內容討論審查後,形成了本標準初稿。

3. 標準主要起草人及所做工作

本標準由南海院和海域司聯合編制,其中南海院作為標準的具體承擔單位, 主要負責專案組織實施、協調和標準具體編寫工作,海域司參與編寫,主要負責技術指導工作。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有王平、李文君、趙明利、張紹麗、阿東、謝健、徐偉、 賈后磊、石萍、林麗華、婁全勝、彭崑崙、謝素美等。其中,王平負責本標準編寫的組織實施、編寫及統稿工作;李文君、張紹麗、阿東、謝健、徐偉負責標準大綱框架整體規劃、標準修改、技術指導工作;趙明利負責標準相關內容編寫, 協助統稿工作;賈后磊、石萍、林麗華、婁全勝、謝素美參與標準編制、討論及修改工作;彭崑崙負責技術審核工作。

三、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依據

1. 標準編制原則

(1)本標準的編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實現海域資源統籌規劃、科學利用為原則。

(2)本標準如涉及其他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內容,則採用其他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名稱、術語、指標解釋和說明,既保證本標準與其他標準的一致性,也保證本標準的規範性、科學性和統一性。

(3)本標準所要求的規劃編制的原則、程式、內容、方法等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資料、圖件等的要求具有較強的可獲得性。

(4)本標準編寫綜合考慮了區域建設用海規劃實際編制工作要求,在兼顧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特點的基礎上,滿足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相關要求,從而滿足海域使用管理的實際需求。

2.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依據

(1)成果主要內容確定的依據

成果主要內容是參照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以《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報告編寫大綱(試行)》和《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報告編寫技術要求(試行)》為基礎,綜合考慮區域建設用海規劃多年實際編制工作經驗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確定規範編寫的主要內容。 包括:基礎專題研究、規劃編制程式、基礎資料收集、規劃成果要求及相關的附錄。

(2)工作程式確定的依據

本標準的編制主要是為了規範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技術要求,滿足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申報、審查等相關管理要求,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技術單位提供技術依據。因此,區域建設用海規劃工作程式的確定,主要是依據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工作實際要求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要求,按照規劃編制工作的一般程式來確定的。 (3)成果形式確定的依據

區域建設用海規劃作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的一項材料,其成果形式應該滿足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用海管理和行政審批的相關要求。本標準將成果分為規劃文字、圖件和編制說明三個部分,符合一般規劃材料的編制習慣。規劃文字和圖件對規劃情況進行了高度概況,利於管理部門審查,規劃批准後更便於查閱; 編制說明對規劃情況進行了詳細闡述,便於管理部門對規劃成果的技術審查。

四、預期的經濟效果

區域建設用海規劃作為一項重要的管理手段引入我國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時間不長,面臨一系列新的問題,且較為複雜,存在許多急需規範和完善的地方。 本標準在《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報告編寫大綱(試行)》和《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報告編寫技術要求(試行)》基礎上進行了優化和改進,該標準的制定, 規範了規劃編制主體、編制程式、規劃內容和成果要求,本標準具有科學性、 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國情,保證了規劃報告編制質量,為區域建設用海規劃報告的編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審查提供了技術依據,實現了區域建設用海的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滿足了沿海地區海洋經濟發展和海域使用管理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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