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住宅銷售**統計調查方案(徵求意見稿)
一、調查目的
全面了解和掌握大中城市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銷售**及其變動情況,為滿足國民經濟核算、國家實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社會公眾需要提供基礎統計資訊。
二、調查任務
按月調查和收集大中城市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銷售**、面積、金額等相關基礎資料用於計算**指數。
三、調查城市及範圍
(一)調查城市
調查城市包括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不含拉薩市)、計畫單列市等35個大中城市,以及其他35個選中城市。
(二)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為70個城市的市轄區,不包括縣。調查城市及其區劃編碼見附件2。
四、調查方法與調查內容
(一)新建住宅銷售**的調查方法與內容
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不含拉薩市)、計畫單列市等35個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銷售**、面積、金額等資料直接採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網簽資料,不單獨進行調查。
新建住宅交易的網簽資料內容,主要包括:住宅所在專案名稱、專案位址、幢號、總層數、所在層數、住宅結構、成交總價(合同金額)、建築面積、簽約時間等。
暫時不能取得網簽資料的其他35個城市,新建住宅銷售**根據統計系統房地產開發統計報表中各個樓盤的分類銷售面積和金額資料計算,也不另作調查。
(二)二手住宅銷售**的調查方法與內容
二手住宅銷售**的調查方法
二手住宅銷售**調查為非全面調查,採用重點調查與典型調查相結合的方法,依據房屋中介公司上報、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與調查員實地採價相結合的方式收集基礎資料。
為保證二手住宅**調查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在選擇房屋中介公司和住宅樣本時遵循以下原則:
⑴代表性強的房屋中介公司。為保證調查資料的可靠性和連續性,要統籌考慮各種因素,選擇那些規模大、實力強,營業額佔當地總營業額比重較大、經營狀況比較穩定的房屋中介。選擇房屋中介盡量兼顧不同註冊登記型別,包含國有、集體、合資、外資等。
選中房屋中介的營業總額一般應占本地區總額的75%以上。各選中房屋中介按規定內容和要求填報調查表。
⑵住宅樣本選取要兼顧不同地理位置的住宅,綜合考慮住宅型別、區域、地段、結構等統計口徑的一致性,保證上月、本月**同質可比。由於存在著級差地租,不同地理位置的住宅單位面積**差異較大。在選取住宅樣本時,必須按照住宅型別分區域(轄區)、分型別從上月及本月銷售的住宅當中分別選取銷售量(套數)所佔比重最(較)大、同質可比性強、代表性強且最接近15日交易的一套住宅。
距15日時間相同的前、後兩日均有同質可比住宅時,用15日後的住宅作為樣本。
二手住宅銷售**的調查內容
成交住宅所在小區或社群名稱、位置、住宅型別、住宅所在區域、住宅所在地段、本月銷售面積、本月銷售金額、樣本住宅上月銷售單價、樣本住宅本月銷售單價。
五、指標設定
(一)新建住宅設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兩個類別。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給城鎮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新建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房、林(墾、煤)區改造房以及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兩限房等政策性住房。
商品住宅類下設90平方公尺及以下、90-144平方公尺、144平方公尺以上三個基本分類。
(二)二手住宅設定90平方公尺及以下、90-144平方公尺、144平方公尺以上三個基本分類。
六、**指數的計算方法
(一)新建住宅銷售**指數的計算方法
各城市基本分類月環比**指數
計算步驟與方法:第一,計算某一新建住宅樓盤90平方公尺及以下、90-144平方公尺、144平方公尺以上三個基本分類的環比指數;第二,採用雙加權計算全市三個基本分類的環比指數,即分別利用本月銷售面積和金額作為權數計算**指數,然後將兩個**指數再簡單平均;第三,計算保障性住房環比**指數,計算方法與商品住宅基本分類計算方法一致。
具體計算過程為:
計算各樓盤各基本分類(90平方公尺及以下、90-144平方公尺、144平方公尺以上和保障性住房)本月及上月平均**
本月及上月平均**計算公式為:
和1-1)
其中:、為第i個樓盤第j基本分類t期(本月)、t-1期(上月)銷售金額,、第i個樓盤第j基本分類t期(本月)、t-1期(上月)銷售面積。
計算各樓盤各基本分類(含保障性住房)月環比**指數
連續性銷售樓盤和新開樓盤環比**指數的計算
連續性銷售樓盤是指,該樓盤本月和上月對應分類都有成交;新開樓盤是指,該樓盤本月第一次進入市場銷售(本方案中連續四個月沒有成交記錄的在售樓盤也視為新開樓盤)。
對於新開樓盤,需對上月該樓盤各分類平均**進行評估,具體評估方法如下:如果新開樓盤附近區域存在可比在售樓盤,則按照該可比樓盤對應分類成交**評估上月**;如果沒有,則根據區域、地段、**同質可比原則,選取與該樓盤位置同一級別區域的相似樓盤對應分類成交**進行上月**評估;如果上述樓盤都不存在,則根據該樓盤附近區域內本月二手住宅交易**變動幅度或有關**資料的變動幅度進行評估。
連續性銷售樓盤和新開樓盤基本分類環比指數計算公式為:
計算公式為1-2)
其中:為第i個樓盤第j基本分類t-1期(上月)平均**(對於新開樓盤則為評估的平均**),為t期(本月)平均**。
間斷性銷售樓盤環比**指數的計算
間斷性銷售樓盤是指,由於市場供求變化等原因導致該樓盤當月有交易,對應分類上月沒有交易,而在本月之前的三個月內曾經有交易的樓盤。
對於該類樓盤,依據該樓盤本月之前三個月內離本月最近的各分類成交資料計算各分類平均**,再利用下列計算公式計算基本分類環比**指數:
1-3)
其中:表示第i個樓盤第j基本分類t期(本月)平均**,表示距離本月最近的對應基本分類平均**,n為距離本月的月份個數。
計算全市基本分類(含保障性住房)月環比**指數
計算公式為1-4)
其中:為第i個專案第j基本分類環比**指數,為第i個專案第j基本分類t期(本月)銷售面積(金額),n為該基本分類中包含樓盤的個數。將分別利用銷售面積和金額加權計算得到的兩個指數再簡單平均計算。
計算各城市基本分類以上類別**指數
定基**指數的計算公式
1-5)
其中:p表示**,q表示數量,t表示月份,、分別為本月和上月定基**指數,為環比指數。
月環比**指數的計算公式
1-6)
月同比**指數的計算公式
(1-7)
70個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銷售**指數的彙總方法
基本分類月環比**指數
根據70個大中城市基本分類月環比**指數分別利用各城市本月銷售面積和金額作為權數計算**指數,然後將兩個**指數簡單平均。
計算公式為1-8)
其中:為第i個城市第j基本分類環比**指數,為第i個城市第j基本分類t期(本月)銷售面積(或金額)。
70個大中城市基本分類以上類別**指數的計算方法同各城市基本分類以上類別**指數。
(二)二手住宅銷售**指數的計算方法
各城市基本分類月環比**指數
計算各基本分類中選中的二手住宅的環比指數
計算公式為2-1)
其中:為第j基本分類中第i個樣本住宅t期(本月)**,為t-1期(上月)**。
(2)計算全市基本分類環比**指數
採用雙加權計算全市各基本分類的環比指數,即分別利用本月銷售面積和金額作為權數計算**指數,然後將兩個**指數再簡單平均。
計算公式為2-2)
其中:為第j基本分類中第i個樣本住宅環比**指數,為第j基本分類中第i個樣本住宅所代表住宅型別的t期(本月)銷售面積(金額),n為該基本分類中包含樣本住宅的個數。
各城市二手住宅銷售**指數的計算方法同各城市新建住宅**指數。
70個大中城市二手住宅銷售**指數的彙總方法
基本分類環比**指數
根據70個大中城市基本分類月環比**指數分別利用各城市本月銷售面積和金額作為權數計算**指數,然後將兩個**指數再簡單平均計算。
計算公式為2-3)
其中:為第i個城市第j基本分類環比**指數,為第i個城市第j基本分類t期(本月)銷售面積(或銷售金額)。
70個大中城市二手住宅銷售**指數的計算方法同70個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銷售**指數。
七、資料資料的報送規定
(一)網簽資料。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不含拉薩市)、計畫單列市等35個大中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按國統字〔2010〕93號檔案要求的內容與時間向當地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或調查隊提供基礎資料。相關調查總隊、調查隊將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經過過濾的、上個自然月的新建住宅交易網籤資料用專用儲存裝置拷貝,並按照統一規則進行標識。
(二)二手住宅報表資料。各有關城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中介公司等按照國統字〔2010〕 號檔案要求的內容與時間向當地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或調查隊提供自然月度基礎資料。
(三)資料上報時間和上報方式
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在對相關城市的原始資料和彙總資料進行審核評估後,於月後8日前按照規定的資料傳輸方式與要求上報國家統計局。各調查城市上報資料給調查總隊的時間由各地自定。
八、資料發布時間與內容
(一)發布時間:每月18號,節假日順延。
(二)發布內容:70個大中城市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銷售環比、同比、定基**總指數以及分城市分類**指數。
銷售價格保證協議書
協議書甲方 乙方 湖北嘉宜康生態農業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 銷售甲方系列產品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 甲方同意乙方在武漢市新技術開發區武大科技園範圍內 銷售甲方系列產品,乙方前一天 時間節點 下午四點前 將所收集的訂單提供給甲方,甲方在第二天中午12 30 13 30間將貨直接配送到雙方約定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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