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2019考研專業課知識點 假釋制度

2021-07-23 02:42:42 字數 1656 閱讀 7785

(3)收監條件不同。假釋只有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銷:監外執行則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的情況下收監執行。

(4)期間計算不同。假釋犯若被撤銷假釋,其假釋的期間,不能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監外執行的期間,無論是否收監執行,均計入原判執行的刑期之內。

二、假釋的條件

1.物件條件:無期徒刑犯與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為死緩犯(但因累犯與八類重罪而判。處死緩的除外)執行2年後被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

2.實質條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限度條件: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3年以上者,可適用假釋。

4.禁止性條件:一是累犯(不論一般累犯還是特殊累犯);二是因"八類重罪"(即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三、假釋的考驗期以及考察

1.有期徒刑犯以剩餘刑期為考驗期限,而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統一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的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對假釋犯實行社群矯正。

假釋犯、管制犯和緩刑犯之比較:

這三者都是放在社群由社群矯正部門執行刑罰,都是非監禁狀態,共同遵守的義務規範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三者主要區別:

一是法院可以對管制犯和緩刑犯適用三項禁止令,但對假釋犯不可以適用禁止令;

二是《刑法》第三十九條關於管制多了乙個義務:未經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

四、假釋的法律後果

1.成功的假釋。假釋考驗期間沒有被發現依法應撤銷假釋的情形,考驗期滿後,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2.失敗的假釋。撤消假釋的法定情形根據《刑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有三種:

(1)在假釋考驗期限再犯新罪;

(2)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漏罪;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監督管理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

對在假釋期間發現漏罪和犯有新罪的,分別按《刑法》第七十條和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撤消假釋,收監執行剩餘刑期。

犯罪分子被假釋後,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繼續執行。原判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五、假釋的程式:

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假釋。

【例】使罪犯在有關人士幫助、監督、輔導下能更好地適應社會自由生活,減少該罪犯再次犯罪的機率,下列選項中較能體現這一觀念的制度是( )。(單)

a.緩刑

b.管制

c.假釋

d.減刑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c。假釋是為了彌補長期自由刑的缺陷而設立的。

長期在監獄中被關押的罪犯,與社會脫節,出獄後無法很好地適應社會自由的生活,因此設立假釋制度,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如果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就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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