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金融學院全日制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2021-07-13 14:52:41 字數 1811 閱讀 6497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學生的個性發展,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學校允許學業成績突出、確有專長的學生轉專業。現根據《廣東金融學院學生管理規定(試行)》,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學校對轉專業的年級和學生人數實行巨集觀控制,原則上允許

一、二年級的學生轉專業,一年級轉專業學生人數控制在全年級總人數的10%以內;二

年級控制在5%以內。

第三條學生提出轉專業申請,本科生只限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到第二學年,專科生只限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到第二學年第一學期。每學期的第8週為學生申請受理時間,第12週為接收系甄別考試時間,第14周進行學校評審,第16周之前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

二、轉專業資格

第四條凡提出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校全日制學習的本、專科

一、二年級學生。

2、具有某種專長依據,適合在其它專業學習,且已修課程的成績應在良好以上。

3、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4、因公傷事故或患某種疾病、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除外)不能適應現專業學習。因身體原因需要轉專業者,需要提交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

5、學校根據社會人才需求變化的情況,徵得學生同意,決定調整專業者。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專科二年級二學期(含二學期)以上者;

3、在校期間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者;

4、有一門(含一門)以上必修課不及格者;

5、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6、專公升本學生、特殊型別招生的學生。

第六條學生一般應在學科大類(文、理、工科等)中相近專業間轉專業,不能跨學科轉專業。

第七條有特殊情況的、經學校確認必須轉專業的學生,由學校甄別情況妥善安排。

三、轉專業程式

第八條公布計畫。凡招收本、專科生的各系,應在每學年第二學期第4週前公布本系各專業接收本系和其他系學生轉專業學習的人數和條件。接收比例一般不得超過該專業本年級學生總數的10%。

第九條學生申請。擬轉專業的學生應在該學期第8週前向所在系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提出轉專業的理由,並提供符合條件的相關證明檔案。

第十條轉出系審查和推薦。擬轉專業學生所在系應當在該學期第10週前,對本系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資格條件的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意該生轉專業。跨系轉專業者,學生所在系應當向擬接受轉入的系推薦。

各系擬同意轉出的人數一般不得超過該專業本年級學生總數的10%。

第十一條轉入系考核和公示。為檢驗學生是否適合新專業的學習,擬轉入系應當在該學期第12週前對擬轉入的學生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成績予以錄取;並向全校公示錄取名單(公示期為一周)。在本系內轉專業的學生也應經過相應的綜合考核。

第十二條錄取和批准。公示期滿,各系將錄取名單和有關材料報送教務處,由教務處統一報學校批准。學校批准後,由教務處(通過校園網、公告欄等途徑)向全校公布。

第十三條上述程式完成後,被錄取學生應在名單公布後一周內,到教務處辦理相關學籍變更手續。

四、轉專業學生學籍管理與學分記載

第十四條學生轉專業申請獲准後,其學籍納入轉入系在校生統一管理,學生日常管理工作由轉入系負責。

第十五條學生轉專業後必須按照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和學分才能畢業。

第十六條轉入前學生已修課程不低於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及課程教學大綱要求的,則成績有效,計算相應學分,否則應重修;轉入前學生已修課程成績合格,但不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及課程教學大綱要求的學分,可作為公共選修課或專業選修課成績記載。

五、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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