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填製及複核制度

2021-06-30 11:48:51 字數 2334 閱讀 946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記賬憑證,是指對經濟業務事項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並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

第二條記賬憑證一般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1、 憑證名稱。

2、 填製記賬憑證的日期。

3、 經濟業務內容的摘要。

4、 會計科目(包括子目和細目)的名稱、借貸方向和金額。

5、 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6、 有關責任人的簽名或蓋章。

7、 憑證編號。

第三條為規範公司的會計核算及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記賬憑證的填製

第四條記賬憑證應根據審核無誤後的原始憑證填製,不生效或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作為填製記賬憑證的依據。

第五條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賬憑證上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並附原始憑證影印件。

第六條填製日期一般為填製記賬憑證的當天日期,屬於記錄計提和分配費用以及結轉等性質業務的記賬憑證,應以當月的結賬日填寫。

第七條摘要填寫時應真實準確、簡明扼要地反映出經濟業務的概況。當一筆經濟業務涉及兩個以上(不含兩個)一級科目時,應根據經濟業務和各個會計科目的特點分別填寫摘要。

第八條會計科目應填寫其全稱,或者是填寫編號和全稱,不得簡寫或只寫編號不寫名稱。要寫明一級科目,二級科目至最末級科目。

第九條不能把不同內容、不同型別的經濟業務合併編製成一組會計分錄。

第一十條成本費用類科目(如:管理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除月未結轉賬戶外, 一般不在貸方反映,費用的減少用紅書在借方反映。

第一十一條憑證附件計點一般按自然張數計算,經過彙總的原始憑證,每一張彙總表單算一張。記賬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第一十二條填製人員記賬憑證填製完畢後先行簽名或者蓋章,並經審核人員審核簽名或者蓋章後,交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最後由記賬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並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對於涉及貨幣資金收支的記賬憑證,還必須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對於機制記賬憑證,有關人員還應在列印出來的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十三條記賬憑證應按月順序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製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第一十四條如果在填製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製。

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註明「衝消某年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製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註明 「訂正某年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

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製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第一十五條填製完成的記賬憑證必需要經過審核人審核,方可作為登記賬簿的根據,未經審核的記賬憑證不能作為登記賬簿的根據。

第三章記賬憑證的審核

第一十六條記賬憑證的審核既包括對其所附原始憑證進行復核查對,也包括對記賬憑證本身的填製是否符合規定進行複查。

第一十七條按原始憑證複核的要求,對其所附原始憑證進行複核。

第一十八條將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進行核對,看其所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所記金額是否與原始憑證完全一致等。對一些需要單獨保管的原始憑證和檔案,看是否已在記賬憑證中作了說明。

原始憑證的錯誤,凡沒有登記賬簿的,不論是外來的還是自製的原始憑證,應責成經辦人員退還填製單位或填製人更正或補填,根據更正或補填後的原始憑證重新填製記賬憑證。凡已經登記賬簿的,不應抽出原始憑證,應當責成經辦人員另外補填原始憑證,按補填的正確原始憑證採用填製藍字或紅字憑證進行更正。

第一十九條審核憑證填製日期是否正確。

第二十條審核摘要是否簡明扼要、文理通順。

第二十一條審核記賬憑證會計分錄是否正確,記錄方向和記錄金額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會計核算辦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審核記賬憑證中原始憑證計點是否正確。

第二十三條審核有關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備。

第二十四條審核憑證編號是否正確。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在填製、審核記賬憑證時,填製人員、審核人員還應關注業務的連續性,以前該業務、該經辦人員、該客戶、該**商等的相關情況應進行落實核對,合同、發票、調撥單、入庫單、出庫單應進行落實核對。

款項已結清而發票尚未收到的應督促經辦人員索要發票,已達到收款條件的應提醒相關人員收款。

第二十六條現金憑證、銀行憑證按規定程式填製並審核後,交出納人員辦理收支手續並妥為儲存,月未交會計人員按規定裝訂存檔。記賬憑證填製並審核後,由會計人員儲存,按月裝訂存檔。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歸財務部。

記賬憑證填製要求

2 使用專用記賬憑證的單位,憑證編號採用字型大小編號法。3 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製兩張或者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如1號會計事項分錄需要填製三張記賬憑證,就可以編成1 1 3 1 2 3 1 3 3 無論採用哪一種編號方法,都應該按月順序編號,即每月都從1號編起,順序編至月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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