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氮管理制度

2021-06-26 04:32:20 字數 1642 閱讀 7706

一、管理職責

㈠通防部負責監督檢查製氮機、注氮管路系統、注氮地點注氮情況。負責牽頭組織相關科室對製氮機房、注氮管路、井下注氮情況進行檢查。按採掘計畫及時確定注氮地點後通知各單位進行注氮工作。

對不及時確定和調整注氮地點負管理責任。

㈡機電部負責監督檢查制氮系統機電運轉方面的情況。對因機電方面出現故障影響井下注氮負相應責任。

1.固定製氮機由機電部管理。負責單位對自己所管轄的製氮機的日常執行、保養、維修負責,配齊值班人員,執行現場交**制度。

值班人員每班二次對製氮機的執行狀況、制氮濃度、流量、壓力等引數向礦排程室和束管監控室匯報。製氮機執行台數和總制氮量由通防部確定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2.注氮管路管理具體劃分為:

(1)固定製氮機出口至井下各中巷主管路由機運部負責檢查、維護。在中巷管路最低點安設放水閘門,並定期安排專人檢查管路有無洩漏、有無積水,並進行處理,確保主管路系統暢通。

(2)由大巷口至工作面下隅角注氮管路及拖管注氮等工作由綜採隊負責管理,每天安排專人檢查管路連線部位是否有洩漏,下隅角是否正常注氮,有問題應立即處理,確保注氮工作正常、連續進行。為便於檢查管路是否有氮氣及氮氣濃度等情況,在大巷口注氮管路上安裝ф15mm變頭,並安裝ф15mm閥門和壓力表。

(3)綜採面下隅角注氮情況由該區域瓦檢員監督檢查,每班檢查兩次,向通防部排程匯報。

(4)綜採隊在控制台處的支管上安裝ф15mm的三通閥門,便於檢查管路氮氣情況。

3.地面固定製氮機停止運轉時,必須按程式進行審批後方可進行。不經審批停止運轉,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4.綜採隊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加強對注氮系統的管理工作。嚴禁隨意停止向採空區注氮,發現有管路洩漏等問題必須停機時,按程式報機電部和通防部同意後,調整注氮區域,在最短時間內處理完畢並恢復正常注氮後,匯報束管監控室。

5.相關單位由一名隊級領導負責制氮、注氮工作。必須建立注氮管路系統檢查記錄,每天由專人對本隊職責範圍內的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檢查處理記錄備查。

6.井下注氮管路必須有明顯的注氮標記及流向,各隊對轄區內註氮管路(包括臨時管路)每隔100公尺噴塗「注氮管路」字樣,並按流向標明箭頭。

7.通防部、機電部、排程室不定期對礦井注氮系統各環節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相關單位整改,確保礦井防滅火注氮工作正常進行。

二、責任處罰規定

㈠機電部管轄範圍內的製氮機因日常維護、管理不善造成制氮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製氮濃度達不到要求,對單位罰款3000元,對負責人一次罰款500元。不按規定的執行台數和注氮總量開啟執行製氮機,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㈡氮機司機因班中不認真負責,出現問題不及時匯報處理,造成製氮機停運,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0元。

㈢製氮機房值班司機不進行現場交**或交**不清楚,出現問題,一經查出,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㈣各單位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管路保證暢通,出現因管路不通,造成不能正常注氮,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㈤負責井下注氮管路系統維護單位(機運部每天匯報1次,綜採隊每班匯報2次)向通防部匯報系統運**況和注氮情況,出現假報或不報,發現一次,對匯報人罰款300元,單位負責責人罰款500元。

㈥機電部每班2次向礦排程和通防部匯報製氮機執行狀況及製氮引數,一次不匯報,對責任人罰款300元,對單位負責責人罰款500元。

㈦綜採隊、機運部在工作中維修、延接管路,更改制氮地點等情況必須向礦排程和通風科排程匯報,一次不匯報,對單位罰款500元。

注氮管理制度

一 管理職責 通風科負責監督檢查製氮機 注氮管路系統 注氮地點注氮情況。負責牽頭組織相關科室對製氮機房 注氮管路 井下注氮情況進行檢查。按採掘計畫及時確定注氮地點後通知各單位進行注氮工作。對不及時確定和調整注氮地點負管理責任。機電科負責監督檢查制氮系統機電運轉方面的情況。對因機電方面出現故障影響井下...

注氮系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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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礦井防滅火注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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