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2021-06-25 09:53:30 字數 1236 閱讀 2303

1.總則

1.1為了更好地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廣大職業人群的身體健康,保證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病診斷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更好地為公司員工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先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凡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和工作內容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2.管理職責

2.1人力資源部是從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部門。

3.職業健康監護

3.1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人力資源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在崗期間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3.2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員工,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3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4.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4.2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託**人有權查閱、影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3勞動者離開單位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簽章。

4.4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後進行封存,並儲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4.5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防蟲蛀、防霉、防丟失、防丟失,保證檔案安全。

4.6所有檔案應有專櫃存放、加鎖,定期清理通風,防濕。

4.7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影印,不得置於公共場所。

4.8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5.附則

5.1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委會。

5.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 等國家法律 法規和 公司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的有關規定,為預防職業病,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護職工健康,制定本制度。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個部門。三 定義和術語 3.1 職業病危害 指可能導致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罹患職業病的各種危害。3.2 職業危害因...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掌握職工健康損害情況,預防職業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條和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結合本公司實際,建立本制度。一 責任部門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檔案管理,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 在崗期間 離崗時 應急的職業健康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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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 職業病防治法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一 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 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