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2021-06-01 09:26:51 字數 1291 閱讀 9178

為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掌握職工健康損害情況,預防職業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本公司實際,建立本制度。

一、責任部門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檔案管理,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本公司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儲存。

二、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時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承擔,本公司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原則上安排在石門縣疾控中心。員工在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或者複查或者醫學觀察期間視同正常出勤。

職業健康檢查週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2007)。

1. 職工上崗前健康檢查

為了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發現職業禁忌、分清責任,防止勞動者帶病進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對應招者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招用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職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

為了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和健康影響,對勞動者進行動態健康觀察,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的體檢週期及專案組織勞動者進行定期崗間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的疾病或職業禁忌症,交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安排複檢。不得安排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該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安排**。

3.職工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為了了解勞動者離崗時的健康狀況,分清健康損害責任,在勞動者離崗時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於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應急時職業健康檢查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即使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三、體檢後採取的措施

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採取下列措施:

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3.對需要複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5.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日常工作由負責。職工離職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簽章。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 等國家法律 法規和 公司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的有關規定,為預防職業病,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護職工健康,制定本制度。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個部門。三 定義和術語 3.1 職業病危害 指可能導致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罹患職業病的各種危害。3.2 職業危害因...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 職業病防治法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一 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 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了更好地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維護廣大職業人群的身體健康,保證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病診斷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更好地為公司員工服務,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等先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2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