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領用制度

2021-06-24 17:12:39 字數 1813 閱讀 2743

一、目的:規範公司生產、辦公工具的保管、領用、以舊換新、移交、報廢程式,以避免生產工具的超標領用、人員變動無交接及無人管理等現象。

二、適用範圍:本公司員工所使用的生產、辦公用品的標準制定、領用、退庫、交接、報廢等。

三、工具發放標準的制定:

1、辦公用品登記範圍,最低使用期限由行政辦公室制定與調整。

2、生產工具的領用標準與最低使用期限由技術部統一制定與調整。

3、以上標準另擬。如果各標準需變動時,必須由使用部門向原制定部門提出,原制定部門修訂後報總經理批准後重新下發執行。

四、《工具、勞動保護用品保管領用證》(以下簡稱「工具卡」)的使用及管理:

1、工具卡中設不同登記頁:勞動保護用品、工具。領用各類物品時在相應登記頁上登記。

2、工具卡由員工個人保管。領用人領用工具時,帶工具卡與《工具/物品領用申請單》一起送總務或倉庫領用。倉庫保管員應在相應工具卡登記頁和《工具/物品領用登記表》上填寫領用工具的名稱、型號、數量並由領用人簽字確認後,將工具卡交還領用人保管。

3、總務及倉庫應專設辦公用品、工具帳目,對各部門各崗位各人員的工具領用情況進行統計,以便和部門之間核對。每季度第一周向辦公室提交工具卡明細表。

4、工衣等勞保用品的登記納入「工具卡」。

五、領用、更換及退還:

1、領用條件:

1)生產工具首次領用,必須在領用標準範圍內;換領必須以舊換新。

2)辦公工具首次領用,必須在領用標準範圍內;換領必須以舊換新。

2、領用程式:

1)為首次領用時,填寫《工具/物品領用申請單》,註明用途和保管責任人,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批准後,到總務或倉庫申領工具卡,並領用物品。

2)以舊換新領料時:將工具卡及原舊工具到總務或倉庫換領。總務或倉庫人員在其工具卡上登出舊工具並簽名確認,同時登記新工具並由領用人簽字確認,方可發放。

3)原工具丟失或在最低使用限期內損壞,按相關規定賠償後方可再重新領用。

3、工具交接或退還:人員變動交接。因人員調動,各部門應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除辦理相應人員變動手續外,應發給《調/離人員工具移交表》,變動人員持表與工具卡到總務與倉庫辦理移交、退庫等相應手續。

1)如移交,則在原保管人工具卡上註明轉**人,接交人應在其工具卡上填寫接交物品並由接交人簽字確認。

2)如繼續使用,則工具卡上相應專案不做變動,但工具卡上部門或崗位名稱,總務與倉庫統計表中,「部門」與「崗位」上做相應變動。

3)如退庫,由總務或倉庫人員清點、檢驗工具的完好性。如完好則在工具卡上登出相應專案,並簽字確認。如工具已經損壞,則拒絕其退庫,待按規定賠償後,方可辦理退庫手續。

六、檢查與賠償:

1、總務、倉庫人員在收回舊工具時必須認真檢查,如仍可用,請領用人繼續使用。如可修復,可聯絡相關專業人員修復。

2、公司安全生產小組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工具的保管情況;行政辦公室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辦公用品的保管與使用情況。

3、如發現工具有未過最低使用期的損壞、遺失等影響操作的情況,應責其在一定時間內補齊工具。方式有自己補購或賠償後重新領用。賠償標準:

1)工具或勞保丟失,由責任人賠償原價。

2)使用限期內損壞,以舊換新前必須賠償,賠償按使用期限折價賠償。

4、賠償與領用手續:責任人向倉庫說明情況,由倉庫寫出損壞或遺失工具的**證明後,到財務出納處繳款,然後憑收據到倉庫辦理損壞工具以舊換新手續,或遺失工具重新領用手續。

七、舊品的報廢:總務、倉庫每半年整理一次報廢工具的清單,填寫《工具/物品報廢申請單》,經負責人核實,報總經理批准後,聯絡處理。將所得款交財務部門後,收據附於表後存檔。

八、附件

1、《工具/物品領用申請單》

2、《調/離人員工具移交表》

3、《工具/物品報廢申請單》

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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