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規定不能用倒休沖抵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2021-06-23 02:13:24 字數 1092 閱讀 6755

中秋、國慶兩節臨近,市人保局昨天發布訊息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安排加班應按規定支付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據悉,「兩節」假期分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兩類,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有所不同,其中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單位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

市人保局工資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說,今年的中秋、國慶假期分為「法定節假日」(中秋節9月22日、10月1日、10月2日和10月3日)和「休息日」兩類。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和第44條的有關條款,用人單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勞動者,應直接獲得加班費,單位不能以倒休、補休來沖抵加班費。」該負責人強調。

因此,今年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

75天×200%×加班天數。如果以本市960元的最低工資計算,兩者的加班費分別為每天132.41元和88.

28元。(記者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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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我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應當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

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舉例說明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

86(元)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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