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責任制度

2021-06-20 10:39:33 字數 2992 閱讀 9548

瀝青材料研發中心安全責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中心是以瀝青砼生產及研發為主的大型施工部門,為切實加強場地及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及職工生命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結合本中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中心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中心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分管防火安全工作,落實安全責任制。各基地負責人和各崗位職工均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確保我中心消防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各基地員工和民工,必須服從本中心消防安全的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共同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

第四條本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本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中心負責人為本中心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為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中心建立了由中心主要領導成員和各基地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由安全員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有下列職責:

1、根據中心實際情況召開安全例會,宣傳、貫徹、執行消防工作方針、條例、規定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動、檢查、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點防火季節的專項治理工作。

2、組織制定對電源、火源、水源及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提高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

4、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第八條中心要求各個基地做好自防自救工作,做到「三懂兩會」 即:懂預防措施,懂儲存商品性質和消防裝置效能,懂防火滅火知識;兩會:會滅火戰術,會使用和排除消防裝置、器材的故障。

第九條我中心實行安全值班制度,每天24小時對場地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加強對重點部位的巡視檢查。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條我中心各級領導必須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堅持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動全員安全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能的不斷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確保國家財產和人身免受火災危害。

第十一條防火宣傳教育內容:

1、深入宣傳貫徹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部門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教育職工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滅火技能,做到「三懂三會」。

3、教育職工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十二條防火宣傳教育和要求:

1、定期普遍教育:重點防火季節和重大節日前,利用會議、板報等多種形式向全體基地職工進行以防火為中心的安全教育。

2、針對性的教育:平時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和上級機關通報的火災案例及時進行教育。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十三條明火作業管理

1、凡在靠近易燃品區域進行焊接、切割、烘烤和噴燈等明火作業,須有安全員在現場。

2、明火作業前,在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量的相應消防器材,明火作業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詳細講明動火方案和動火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預防措施和處理辦法,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 3、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防護用品,動火裝置、工具應安全完好,相應的附屬裝置、工具應安全、靈敏、有效,發生異常情況動火人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實施救助措施。

4、 每次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餘火和飛濺的火星,並及時切斷電源,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5、動火作業完畢,安全員應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監督作業現場的清理,確保安全。

6、大風天(4 級風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業。

7、外來施工單位在我中心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履行我司明火作業管理制度和其它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吸菸管理

1、油罐旁、控制室內嚴禁吸菸。

第五章電源管理

第十五條我中心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裝置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變壓器、避雷裝置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確保倉庫安全。

第六章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第十六條消防器材的配置與使用:

1、 保衛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我公司儲存商品的效能和各部位的滅火需要,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2、消防器材要懸掛在固定醒目處,做到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霉爛、防凍。

3、我公司職工對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必須備加愛護,對擅自挪動或做與消防無關使用的,應及時制止。

4、消防器材周圍不准堆放商品和雜物,不准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准在設施和器材上掛放它物,並保持整潔。

第十七條消防器材的管理

1、 根據公司實際,我司對庫房外的消防器材實行集中存放統一管理,並由保衛部負責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持其靈敏有效。

2、各重點部位及庫房內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部室負責落實到崗位,不得丟失、損壞、挪動,如發現丟失、損壞要查明原因並上報基地負責人,及時補充。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制度,按有關制度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防火安全檢查範圍:

1、貫徹落實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情況。

2、火源、電源、水源使用管理情況。

3、消防器材、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到位情況。

4、生產裝置及要害部位的防火落實情況。

5、其它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防火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險隱患,依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級進行整改,對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記錄,建立檔案,依照「三定」原則,即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限期整改,不准拖延扯皮。對不能及時整改的火險隱患,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以確保安全,並報上級備案。

第二十一條保護現場:

1、撲救火災過程中,應注意發現和保護**地點,盡可能保護燃燒後的狀態。

2、撲救後立即劃出警戒區域,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3、在現場勘察後,經公安消防部門或保衛部同意,方可清理火場。

第二十二條調查:由保衛部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開展火場勘察和火災事故調查。

第二十三條處理: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章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第二十五條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滅火過程中表現突出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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