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測量技術管理規定

2021-06-19 17:23:05 字數 4634 閱讀 7043

地測篇第四十六章基本要求

第一條為加強煤礦地測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規範業務管理,實現礦井正規生產、安全生產,依據有關法規、規程和技術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地測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煤礦必須把地測技術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

第三條公司、礦井必須加強對地測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級行政領導及行政機構的責任制,建立健全公司、礦長為首的行政管理體系和在公司、礦長領導下的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

第四條公司、礦總工程師應對公司經理、礦長負責。主管公司、礦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公司、礦總工程師要對重大地測防治水技術問題提出的方案和措施,公司、礦長審定或上級機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各礦地測部門應建立健全以下各項制度:

1、科、組及個人崗位責任制;

2、生產安全聯絡制度;

3、地測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制度;

4、資料質量責任人、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5、裝置、工具使用、保管、發放制度;

6、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制度;

7、地質、測量隱患排查制度;

8、地質、測量**預報制度。

第六條公司、礦必須實行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全面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煤礦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建立健全檢查、考核、驗收制度。公司、礦必須制定和組織實施煤礦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

第七條重大地質測量工程,如礦井地質及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礦井防治水、資源儲量核查、地面控制網測量、航測地形圖、大型井巷貫通測量、岩層移動觀測、採後地面塌陷治理等,應根據生產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計畫,並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第八條地質測量部門要為各項工程設計提供準確的地測資料。在礦井改擴建、開拓延深及技術改造工程設計前一至二年通知地測部門,地測部門要根據需要組織進行補充地質勘探,在設計前半年向設計部門提交經有資質單位批准的相應程度的地質報告。採區設計所需要的地質資料,應在半年前通知地測部門,地測部門要在設計前三個月提交採區地質說明書。

有關採掘工作面設計所需地測資料,應根據設計要求及時提供。

第九條地質測量部門要為井巷施工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地質預報、水害預報和透老空預報書。巷道掘進突然遇到地質構造、煤層突變或突水等情況,地測人員應立即深入現場,根據觀測和調查資料及時編制有關圖件,提出分析處理意見,並向礦總工程師匯報,研究處理。巷道開口時地測人員要提前標定中腰線,掘進中要定期校核,及時延長。

當巷道掘進即將透巷或進入危險區時,必須按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向施工、通風和安監單位發出通知單,保證井巷工程安全施工。

第十條地質測量部門要提供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工作面範圍內的隱伏斷層、陷落柱、沖刷帶等構造,查明含隔水層、積水區(體)、老窯古空情況,估算儲量,厚煤層及分層工作面還要按規定探測煤層厚度。

第十一條地質測量部門在設計、開拓、回採階段應對儲量管理、資源**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督。發現不符合規程要求或可能丟煤時應及時提出,並填寫「預防丟煤通知書」報送有關領導及部門。

第十二條受水害威脅的礦井,應對水文地質與水害情況進行探查,並根據技術論證和評價,制定綜合性的治理措施。

第十三條礦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經理、礦長負責,由公司、礦總工程師具體主管,應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提出防治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後,由安監部門監督實施。防治水工程由礦編制工程設計,報公司批准後列公司、礦維簡工程計畫,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重大的專案必須按審批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受水害威脅的區域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查清水文地質情況後,提出防範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在確認無透水危險時,方可掘進或回採。

第十五條礦井的隔離煤柱、保安煤柱必須按有關要求留設,並在礦井、採區和工作面設計時一併提出報批。未經上級批准,任何單位不得隨意採動和破壞。變更礦井邊界時,必須按上述規定重新留設邊界煤柱,並編制設計報所管局(廳、公司)批准。

當發現因開採破壞,煤柱尺寸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以防淹井危及鄰礦。

第十六條公司、礦地測部門應對礦區、井田內的小煤窯進行監督管理,掌握小煤窯的採掘範圍,及時填繪採掘工程平面圖。對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小煤窯,應及時向礦、公司和有關部門報告,採取措施,協同地方管理部門令其停止生產。

第十七條礦必須完善井下的防水閘門、水閘牆、水倉、水幫浦、管路等防排水設施裝置和輸電線路,應當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前,應當全面檢修一次,並對全部工作水幫浦和備用水幫浦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防水閘門應有專人管理,建立健全檢查和維修制度,每半年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一次關閉試驗;水倉、水幫浦、管路等的配設、清理、維護、保養必須達到《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

第十八條受煤與瓦斯突出威脅的礦區、礦地測部門,必須與防突機構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可與採掘工程圖合用)。圖中應標明採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火成岩侵入、突出點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引數、地應力引數等地質資料,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有條件的礦地測部門應對有突出威脅的礦井或作業區域進行地質動力區劃與地應力測試,並繪製出礦井或區域的地應力等值線圖,為通風和防突機構確定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威脅區提供依據。

採掘工作面距保護區邊緣30公尺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向有關採掘區(隊)提交採掘工作面鄰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告礦總工程師。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時,地測部門必須定期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四十七章礦井地質技術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嚴格按《 礦井地質規程》、《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規程、規定、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礦井地質工作,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

第二十條公司及礦地測部門要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積極開展礦井地質科學研究,積極引進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礦井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解決礦井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

第二十一條為有效的利用礦井生產地質資料,生產礦井地質報告應每隔8~10年修編一次,修編前由所在礦提出具體意見,報公司地測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實施。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的修編必須由有地質報告修編資質的單位進行,生產礦井地質報告修編完成後,報公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礦井原始地質資料編錄整理、井下地質鑽孔設計與施工、礦井地質圖件繪製、。

第二十三條採區設計所需的地質資料至少應在設計前半年,以委託書的形式通知地質測量部門。採區地質說明書應在正式設計前的三個月提出。所有用於設計的圖紙資料都要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在回採工作面設計前,應提前乙個月以委託書的形式通知地質測量部門。礦地測部門必須根據委託書的要求,對已有的地質資料加以綜合分析,在設計前15天提出工作面掘進地質說明書,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准後採用。

第二十五條回採工作面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回採工作面形成後五天內提出該工作面的回採地質說明書,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後採用。

第二十六條礦井地質技術人員應及時整理井下原始觀測資料,並及時編繪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圖。現場發現重大地質異常或有可能危及安全生產的地質問題時,必須及時匯報、及時處理,並做好必要的記錄。

第二十七條認真做好地質的**、預報工作,不斷提高預報的準確性,以便及時、正確地指導採掘生產,確保礦井生產安全。各礦井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每月定期將本月度的地質預報上報公司地測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礦井地質圖件應採用微機繪製,繪製內容、質量等應滿足相關圖例、規程、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地質勘探是煤礦日常地質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及礦井根據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生產的需要,有計畫地對生產礦井開展深部勘探、擴區勘探、採區勘探、水文地質及防治水勘探,以及提高開採上限等方面的專門勘探工作。

第三十條礦井地質勘探工程要在上年末以下一年度勘探工程計畫的形式,報公司審批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地質勘探工作可根據地質任務、勘探的性質、野外施工條件和工期要求等狀況選擇鑽探、物探、化探等不同的勘探手段,或同時應用不同勘探手段進行綜合勘探來完成地質任務。做到在技術經濟合理的前提下既節約勘探費用,又獲得好的地質效果。

第三十二條地質勘探專案原則上要通過招投標來確定設計方案和施工單位。零星的勘探專案可根據國家有關地質勘探取費標準和質量要求委託有資質的地勘單位完成。

第四十八章礦井測量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地測部門在進行聯絡測量工作前,應編制施測方案和技術措施,報上一級生產管理部門審批,並明確專人全面負責該項工作,重大的聯絡測量設計應報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條地測部門進行重要井巷和貫通距離3000m以上的貫通測量工作前,要選擇合理的測量方案編制貫通測量設計書並報上一級生產管理部門審批,兩井間的貫通測量設計要報公司審批。

第三十五條上一級生產管理部門接到礦井地測部門的的請示報告,原則上要在一周內批覆。

第三十六條地測部門凡掘進巷道距其它井巷、硐室、老塘及水、火、瓦斯等危險邊界,當巖巷中剩20m,煤巷中剩30m,綜合機械化掘進煤巷及其它快速掘進煤巷相距50m時,要提前向礦井有關單位發出透窩通知單。

第三十七條當掘進工作面從巷道、工作面和危險區域附近通過時,其間距小於巷道高度的四倍時,應向有關單位發出安全通知單。

第三十八條各貫通工程透窩後,要在一周內聯測,重要貫通測量完成後,還應進行精度分析,並做出貫通總結報公司備案。

第三十九條基本控制導線一般應每隔300~500m延長一次,採區控制導線應隨巷道掘進每30~100m延長一次。

第四十條礦井地測部門每週要定期進行周安全排查,重點排查本週的測量貫通完成情況以及予計下週的主要測量工作和可能要透窩的地點、所剩距離等,對重要工程和重大安全隱患要報送到公司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公司生產技術管理部門每週要按測量排查情況進行有重點的過程控制檢查。

第四十二條礦井地測部門每月要定期把交換圖上報到公司技術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礦井地測部門每天要把測量的巷道情況及時準確地填繪到日常使用生產進度圖上。

第四十四條公司技術生產管理部門對重點工程和重要安全隱患要下礦進行檢查和過程控制。

新光集團地質測量技術管理規定

第二部分礦井地質測量技術管理規定 一基本要求 第一條為加強煤礦地測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規範業務管理,實現礦井正規生產 安全生產,依據有關法規 規程和技術政策,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地測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煤礦必須把地測技術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第三條礦井必須加強對地測技術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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