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意定監護制度

2021-06-19 04:36:42 字數 4716 閱讀 5948

意定監護制度是一項符合現代監護理念的新制度,在我國立法上尚屬空白。需要通過更新成年人監護立法理念,引進意定監護制度,採用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混合型立法模式,形成以意定監護制度為主,法定監護制度為輔助的新的成年人監護制度,以進一步完善我國成年人監護立法,更好地滿足高齡老人,身體殘疾者的實際需要。

一、意定監護的定義

意定監護制度也稱「持續性**權授予制度」、「任意監護制度」、「預先性**權授予制度」等,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時可以預先選定監護人,就有關監護的設立、監護的內容等均由當事人自我決定,並且意定監護的效力優於法定監護。為了與法定監護相對應,在學理上,通常稱為意定監護。

我國目前法律體系中,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只有法定監護,分別規定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民法通則》第13、14、17、18、19、70、133條,《民通意見》第4~8條以及《婚姻法》也有不少涉及成年監護的規範。適用的主體僅限於未成年人和行為能力不完全的成年精神病人,不適用於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甲、乙。

目前,兩**系成年監護制度中的一種新型別—「意定監護制度」完全可以滿足甲、乙的需求。意定監護目的在於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時,按照自我決定預先規劃其意思能力不足時的人身照顧、財產管理、醫療看護等事宜。實際上,本制度的利用者主要是老年人。

二、意定監護制度的形成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的日益凸顯和親屬關係的日漸鬆弛,監護的產生已不再以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存在親屬身份關係為唯一依據;但我國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並沒有隨著這一變化而及時修正。現有的成年人監護立法理念落後,制度內容不完善,無法滿足社會現實與發展的需要,迫功需要構建一套完整的成年意定監護制度來保障高齡老人、智力障礙者和身體殘疾者的合法權益。

三、意定監護制度的構建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李霞近日撰文指出,從我國目前法律體系看,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只有法定監護,適用的主體僅限於未成年人和行為能力不完全的成年精神病人。無論從中國人口老化的嚴重社會現實、法定監護的侷限性還是從我國加入的人權保護條約看,意定監護匯入我國,成為現行成年監**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已經有了堅實的基礎。

成年意定監護制度是兩**系成年監護制度中的一種新型別,是以尊重自我決定權為理念、為化解人類老化的社會問題而產生的私法制度,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時可以預先選定監護人並與之締結委託監護合同,由當事人自我決定合同的內容,並且由公力機關予以監督的制度。意定監護制度,其框架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作為意定監護制度核心的委託監護合同;二是以該合同為基礎,為防止意定監護人許可權濫用而加設的公權力擔保,即由法院選任監督人的公力監督制度。

此項制度不論是理念上還是技術上,都是對民法前所未有的新突破。在適用上,意定監護的效力優於法定監護。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中,與意定監護制度相近的制度有委託監護、遺贈撫養協議、意定**等制度,但是,上述各項制度的功能都不能取代意定監護制度。我國現有的合同法排除了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引入意定監護制度勢必需要確定新的合同類別和修正合同法總則中相關規定。

四、委託監護合同性質及其內容

(一)委託監護合同

1.委託監護合同的性質與特徵

委任監護合同也稱委託監護合同、意定監護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在本人將來陷入由於精神上的障礙而對事理的辨識能力不充分時,將自己的生活、療養看護以及財產管理等事務全部或者部分委託給受託人,並對於其委託的事務授與**權的委託合同」(日本《任意監**》第2條第1項)。委託監護合同具有以下三個特徵:基本性質是委託合同,是授予**權的委託合同、是附生效要件的委託合同。

委託監護合同的型別可以分為三種:轉移型、即時生效型和將來型。轉移型是從普通的委託合同轉變為委託監護合同的情形。

在本人判斷能力或意思能力降低時,通過家庭法院選任意定監護監督人,合同的性質因此發生轉變。也就是意定監護人繼續執行委託合同所約定的相關事務。即時生效型是指沒有明顯行為能力缺失的人簽定的監護合同,一經訂立即可生效。

將來型指有充分判斷能力的人,現階段不需要監護,而為將來的監護事務簽定的合同。在英美法中,第一類為常用型別,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常用第

二、三類,德國和日本分別以第

二、三類為基本型別。在我國,從上述兩案中可以看出,老人甲、乙的需要有所不同,老人甲需要的是第

二、三類,而老人乙需要的則是第一類,由此可見,我國對意定監護的三種型別都有需求。

2.委任監護合同的當事人

(1)委託人(本人)

指委託監護合同的委託人或利用人。委任監護制度可在下述情形中予以使用:一是,意思能力健全的成年人為防止將來意思能力不充分而不能處理自己的事務的情形;二是,當前受父母監護下的成年智障人、精神障礙人;三是,對於受監護的未成年智障人和精神障礙人。

第一種情形乃典型的意定監護,即凡18歲以上的成年人,在尚有意思能力時,可以預先選定自己信賴的人並授予其持續性的**權。對於第二種情形,在父母年老或死亡後,如果成年子女具備意思能力則由其親自決定是否有必要設定委任監護,如果仍欠缺意思能力,則可以由其父母**訂立委任監護合同。第三種情況,在未成年被監護人成年時,如果尚不具備意思能力,則可以由其監護人**訂立委任監護合同,選任委任監護受任人,在監護人年老意思能力不充分或死亡時起,委任監護受任人向法院申請選任委任監護監督人,委任監護合同生效,委任監護人開始執行委任監護職務。

(2)監護人(委任監護受託人)

指委託監護合同的受託人。從合同成立到生效前,稱為「委託或意定監護受託人」,合同生效後稱為「意定監護人」,合同生效後,監護人作為意定**人,負有執行合同約定的委託事務之義務。

意定監護人可以選任多人擔任。但是,由於委託監護合同以本人和意定監護受託人為合同的當事人,因此除共同**的情形之外,意定監護受託人為數人時,原則上委託監護合同的個數應當與意定監護受託人的人數相對應,即應有數個監護合同存在。

(3)意定監護監督人

監護監督制度是意定監護的配套制度,意定監護監督人,是指由法院選任、就監護人對監護事務的執**況定期向法院報告之人。監督人的資格法律上並無限制,准用民法關於監護人資格的規定。如日本《任意監護合同法》7條4項:

准用民法關於監護人資格的規定。關於意定監護監督人的數量,與意定監護人一樣,法律上並無限制,可以選任數人擔當。

3.委任監護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1)合同的必要條款。 (2)授予**權。 (3)委任監護合同的形式

4.委任監護合同的效力

委託監護合同的生效是附條件的,以法院選任意定監護監督人為生效要件。這也是委託監護合同法的獨特的性質。

(1)本人的行為能力。 (2)委任監護人的許可權和義務。(3)委任監護合同的登記及其效力

5.委任監護合同的終止

委託監護合同的終止包括相對終止和絕對終止。前者又稱委任監護人的撤職。關於委任監護合同的絕對終止,適用委託合同終止的有關規定,即「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

五、意定監護制度的利用程式

意定監護制度的利用,通常情況下,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意定監護合同的訂立。首先由當事人訂立委託監護合同。即希望將來利用意定監護之人,與願意擔任意定監護人的人之間,預先在公證機關或法院登記意定監護合同。

此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委託人為本人的情況)必須具備必要的締約能力。

2.意定監護合同的登記。負責做成公證證書的公證處或法院等機構登記的意定監護合同,必須向監護登記機關(日本《監護登記法》2條)進行登記(日本《公證人法》57條2項)。通過登記,對意定監護合同予以公示以兼顧交易安全。

3意定監護監督人的選任。意定監護合同訂立且登記之後,本人「由於年齡、智力或精神上的障礙而陷入意思能力不充分的狀態」時,一定範圍的申請權人向法院申請選任監督人。意定監護受託人作為意定監護人,在意定監護監督人的監督之下,履行合同義務和法定附隨義務。

當然,上述規定決非否定法定監護制度的作用,事實上,意定監護制度和法定監護制度是相輔相成的。但委任監護合同無論是處於成立階段(登記)還是已經生效(法院選任了委任監護監督人),兩者都有可能向法定監護轉移,因為本人因精神、智力、身體、年齡等原因導致意思能力進一步低下時,為了本人的利益有必要時,需要設定法定監護,並終止委任監護合同。

七、意定監護制度對法定監護制度的優先性

意定監護制度優先於法定監護的理由,日本在其任意監**的立法理由書中明確闡明:「成年監護制度的中心,從基於民法典的法定監護,向基於意定監護合同法的意定監護轉移,是基於理念上和法制層面上的考慮

第一,從理念上,意定監護遵守的是尊重自我決定權,更加重視對於利用者本人自我決定的尊重。法定監護奉行的理念是保護本人並兼顧交易安全,本人是被動的,以監護人的意思優先,在監護措施上,採強制的法律父愛主義的立法形態。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意定監護制度更好地貫徹了對自我決定的尊重這一現代人權保障理念,與法定監護制度相比,理應佔據更加優越的地位。

第二,意定監護更符合法律的妥當性,是尊重自我決定權的必然。從民事主體出生到具有充分意思能力至其意思能力衰退,監護制度適用於生命歷程中的兩端,是完全符合民法妥當性價值的。運用意定監護制度的當事人,可以不必受行為能力宣告制度之限制,在監護人的援助下,依靠自己殘留的能力,自主地決定自己的生活。

意定監護是在行為人有意思能力之時,對人身與財產事務事前作出的意思表示—於本人能力喪失之後由該制度對本人預先的意思予以支援和保障。這是一種事前的自力救濟。而法定監護,是在本人能力欠缺的事實發生後才提供的監護或保證,是事後的公力救濟手段。

從監護措施上看,如果說法定監護制度提供的是單一型的話,那麼意定監護提供的則是選單式的可選擇型,因人而異,具有彈性。

六、意定監護制度符合民法基本原理

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大量青壯年湧進城市,需要保護和照管的空巢老人日益劇增,為更好地保護他們人身、財產等方面的權益,在我國設立意定監護制度正當其時。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了法定監護的內容,保護物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國法定監護忽視了被監護人行為能力程度不同的狀況,未能體現出行為能力的層次區分。為尊重受監護人的個人意思決定,維持其正常生活,在我國現行監護制度中應增設意定監護的內容,與現存的法定監護制度並存,補充法定監護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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