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2021-06-19 03:50:16 字數 5151 閱讀 1036

為加強機電裝置正常運轉的監督檢查,促進機電標準化工作,確保機電裝置安全正常運轉,特制定本辦法。

一. 對機電裝置檢查人員的要求

1.檢查人員要依據《機電裝置完好標準》、《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標準》、《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等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認真嚴細的檢查,逐台、逐件解剖。

2.檢查人員要有對國家財產、煤礦安全生產高度負責的責任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的、真實的、實事求是的反映問題。

3.檢查人員要認真鑽研業務,吃透標準,提問題要準,資料要精確,杜絕「大約」、「差不多」、「可能」等現象。

二. 檢查制度

1. 機電裝置檢查,實行動力科全面負責,使用單位檢查維修,安監處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2. 動力科負責對全礦機電裝置完好的檢查,每月檢查覆蓋面必須達到100%,每月檢查結果有記錄,有報表,以備上級部門和礦領導檢查。

3. 安監處對機電裝置實行不定期抽查,同時要檢查動力科對全礦裝置的檢查、管理情況。

4. 被檢單位要安排好陪檢人員,以便及時了解情況,及時落實與處理問題。

5. 檢查人員檢查時要自帶塞尺、木尺、卡尺等測量器具,陪檢人員要帶齊所需工具。

6. 對檢查時查出的問題能現場處理的要現場處理,現場已處理的問題不影響裝置完好率(不包括失爆)。現場不能處理的要限期解決,並有檢查人員跟蹤複查,對影響安全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7. 每次檢查出的問題,要以「隱患通知單」的形式通知被檢單位,對威脅安全需要罰款的要提出罰款意見,報安監處審批出具《罰款通知單》。

8. 每月各單位對管轄範圍內電氣裝置自檢後,申請動力科驗收一次,在當天早班將裝置停止運轉,所有電氣裝置開啟檢查一次

9. 動力科對每次檢查查出的問題在周二機電平衡會上進行通報,並落實整改情況。

三. 檢查內容

一)檢查範圍

1. 地面變電所,變電廳等所有機房裝置及供電線路。

2. 地面銷售科、煤質科、生活公司等所有單位的機電、炊具裝置及照明線路。

3. 井下所有機械、電氣裝置、斜坡運輸系統安全設施。

4. 井上、下所有裝置的整定值、各類保護、接地等安全保護裝置。

5. 管線、纜線的懸掛吊掛情況。

6. 各種裝置執行、試驗及交**記錄。

7. 各崗位持證上崗及「三違「情況。

8. 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檢查的有關內容。

二)具體檢查內容

1. 現場檢查電氣裝置執行條件是否滿足,維修距離、裝置通風,溫度是否良好,周圍有無危及安全執行的障礙物體和介質。

2. 現場檢查電氣裝置安裝的水平度是否超過規定,固定方式是否合格,能否滿足有關規定要求。

3. 現場檢查電氣裝置各種儀器儀表及接地裝置、短路、過流、過壓、欠壓、計量器具及訊號等保護裝置是否完善。

4. 現場檢查電氣裝置、各部緊韌體是否齊全,符合標準,密封裝置是否合格。

5. 現場檢查電氣裝置各部間隙、開距、行程、接觸面積、執行溫度是否合格。

6. 現場檢查和測試該裝置各種保護是否按現負荷進行及時調整,能否起到應有的保護功能。

7. 現場檢查電氣裝置是否有銘牌、包機牌、完好牌、技術引數等。

8. 現場檢查電氣裝置外觀有無變形、腐蝕,衛生狀況是否良好

9. 現場檢查電氣裝置電源、負荷各線路端頭布置是否合理,彎曲段是否圓滑、排列是否整齊,有無明確的標誌符號等。

10. 接線室內接線是否做到**刺、無跨接,接線鬆緊長度是否合適等。

四. 考核辦法

1. 電氣裝置(包括五小電器、放炮器)每失爆一台(件),礦屬單位罰款300元,責任者行政降一級半年。外包工程隊罰款500元。

2. 擅自甩掉保護裝置每台(次)罰款1000元,並按「c」類三違處理。

3. 接地極每少裝一根罰款100元。

4. 包機牌不健全或實際不符每塊罰50元。

5. 限期解決的問題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解決的,要有書面說明,否則每推遲一天罰100元。

6. 嚴禁在井下拆卸防爆裝置的零部件,發現一次,罰單位200元,責任者100元。

7. 閒置裝置應及時**,一星期內不**者,給予100元罰款,再往後推遲一天,加罰100元,直到**地面為止。

8. 電纜懸掛不合格,一處罰款50元。

9. 對無證上崗者,一人次罰款單位500元,單位第一責任者500元。

10. 隨意改變防爆電氣裝置接線方式、裝置的,一處罰款10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報礦處理。

11. 用銅絲代替保險,一處罰款500元。

12. 電氣裝置文明生產不合格,一處一次罰款50元。

13. 檢查人員要對所查範圍內的裝置狀況負責,如存在問題檢查人員沒有查出而被上級領導查出,檢查人員承擔上級罰款數額的20%,導致事故時對檢查人員的處理提交礦安全辦公會研究決定。

14. 無故不參加機電平衡會,一人次罰款200元,遲到罰款100元。

14.對違章操作等未列入考核範圍的,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已承包的單位,按承包合同考核,性質嚴重的問題或造成事故的提交礦安全辦公會議研究處理。

機電裝置負荷增(減)容審批制度

為加強全礦供電系統的監督、檢查,促進供電系統標準化工作,確保供電系統安全、可靠的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1.用電裝置增(減)容審批程式:各基層單位提前三天向動力科提出增(減)容申請,增(減)容申請內容包括:

增(減)容的時間、裝置容量、增設地點等,報動力科副科長以上管理人員審批後,由動力科進行電源的指定及負荷校驗,並給定相應開關定值,後下發業務聯絡單至申請單位進行裝置的增(減)容。

2.各單位在裝置安裝初期時嚴格按照供電系統圖進行施工,並按要求進行各開關定值的整定,出現在供電系統圖內的裝置不進行負荷的增減申請。

3.各單位如私自進行負荷的增減,經檢查發現進行嚴肅考核,造成事故的將上報礦進行處理。

井下電器裝置各類保護使用、管理、執行、試驗暫行規定

一. 適用範圍:礦屬各基層區隊

二. 裝設檢漏、短路保護裝置的地點及型別

井上、下變電所安裝的小電流接地選線裝置的檢漏繼電器,井上、下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裝設的檢漏繼電器,饋電開關的低壓選漏裝置,各種綜保及短路保護裝置等。

三. 安裝、使用、維護管理

1. 凡安裝檢漏裝置或裝置自帶檢漏裝置及短路保護裝置裝置的單位,裝置安裝時必須嚴格按照《煤礦井下檢漏繼電器安裝、執行、維護與檢修細則》中的要求,做好下井前的檢驗。安設的接地極接地電阻不小於2ω,試驗電阻符合說明書要求,安裝完畢後,開關合閘做就地試驗和遠方試驗,保證檢漏及短路保護動作靈敏可靠,安裝結束後將試驗報告做為內業資料由本單位存檔並上報動力科存檔。

2. 變電所、變電站(包括移動變電站),已執行的裝置,負責單位必須安排專人(包機人)負責,嚴格按《煤礦井下檢漏繼電器安裝、執行、維護與檢修細則》和《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中的規定,進行定期檢修和試驗(每日進行一次就地試驗,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並做好記錄。

3. 各生產單位管理使用的饋電開關上自帶的低壓選擇性漏電及短路保護裝置,由各單位電鉗班長或班長指派跟班電工負責每天做一次就地試驗,各單位使用的煤電鑽綜保、皮帶綜保、訊號、照明綜保,由各隊電鉗班長或班長指派跟班電工每班做一次就地試驗,並做好記錄,以備檢查。

4. 各隊技術員對本單位使用的檢漏試驗工作直接負責,經常督促、檢查、審核試驗記錄並報主管副隊長簽字上報動力科存檔。

5.各配電點的供(配)電裝置,如因裝置生產廠家不同,出現檢漏保護衝突時,必須保證最上級配電裝置的檢漏保護正常使用(井下變電所除外)。

四. 試驗組織

1. 井上安裝的小電流接地選線裝置、檢漏繼電器由使用單位每日進行一次就地試驗;井下各類安裝檢漏及短路保護裝置的電氣裝置,由使用單位每日進行一次就地試驗;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接地試驗,試驗由本單位主管電氣的副隊長或技術員負責,試驗前通知通風區、安監處派瓦檢員、安全員到場配合,試驗時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按規程操作執行,保證試驗安全有效進行。試驗結束後及將試驗記錄報動力科。

2. 各掘進面饋電開關試驗時,必須先進行風機的切換試驗,在風機能夠正常切換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不影響到掘進等單位風機正常供電。由各隊電鉗班長負責執行日試驗,如一台饋電由兩個單位共同使用,試驗時間由兩個隊的電鉗班長約定後共同試驗。

3. 各單位自己管轄範圍內的各類綜保由各隊電鉗班長負責(或指定跟班電工)每班進行一次試驗,試驗在交**時進行,並做好記錄-。

4. 裝置執行過程中或試驗中如發現接地電阻降低或開關不能正常跳閘時,應立即向本單位主管領導進行匯報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關於靈新煤礦停電審批程式的規範

為規範靈新煤礦停電審批程式,明確責任,便於操作,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此規範。

一.停電申請種類:

1.只停電,不停局扇或主扇;

2.因停電,局扇或主扇停止執行的。

二. 停電申請提前辦理,視停電影響範圍規定如下:

1. 停電範圍小,只影響本單位或井下區域性通風機的提前1天書面申請;

2. 停電範圍大,除影響本單位另有相關單位的或主扇風機停運的提前3天書面申請。

三. 根據停電申請種類不同,審批程式有兩種:

(一) 只停電,不停局扇或主扇的程式如下:

1. 有停電單位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必須內容齊全,包括影響範圍、需用時間、停電變電所、停電開關號、停送負責人、參加施工人員等,停送電具體措施由申請單位行政副職以上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字。

2.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動力科,由動力科主管技術員以上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字。

3. 動力科審批後,報礦機電副總或主管機電的礦長審批。

4. 最後到排程室,由排程室安排時間並通知被影響單位做好準備,申請單位執行。

(二) 因停電,局扇或主扇風機停止執行的,程式如下:

1. 由停電申請單位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同上。

2.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動力科,由動力科主管技術員審核無誤後簽字。

3. 動力科審核簽字後,報通風區、排程室,由通風區及排程室主管技術員以上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字,並由排程室下達通知,通知通風區做好相應停風措施。

4. 通風區審核後報機電副總或機電礦長審核。

5. 機電副總或機電礦長審核後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6. 最後到礦排程室,安排平衡停電、停風時間,並通知被影響單位做好準備。

四. 需要到35kv變電所停電的,礦排程室簽字後由申請單位到礦外影響單位簽字審批,最後到公管公司審核執行。

五. 1.以上程式審批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越級上報。

2.各級審核人員不得越級審批,嚴格審核申請內容,有權打回有錯誤或缺項、漏項的申請,影響停電停風工作的由申請單位負責。

3.因審批不嚴有明顯錯誤或不能及時審批又無特殊情況造成影響工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 特殊情況,執行《供電規程》中緊急停電程式。

為了保證停送電工作安全可靠,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制度,停送電時,必須嚴格按此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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