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穩綜治工作制度

2021-06-18 22:04:38 字數 2574 閱讀 1806

一、 領導包案制度

(一)領導包案的職責

1、包案領導應親自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在乙個月內辦結包案事項;如在乙個月內不能辦結,要說明理由及延期辦理期限,報黨政一把手審批,並在延期期限內辦結;

2、包案領導在辦理過程中,如需相關部門協助調處的,應積極聯絡,協調解決;如在辦理過程中發現係非本鎮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絡,協助做好工作;

3、包案領導應及時將包案辦結的材料移交中心歸檔;屬非本鎮職權範圍需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應將情況書面告知中心備案。

(二)領導包案的要求

1、包案領導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包案處理的意義,確保領導包案制的落實;

2、包案領導要認真準備,調查研究,制定調處方案,及時組織力量,開展調處,確保案件及時穩妥辦結,讓當事人滿意。

二、督查督辦制度

接待室受理的群眾來訪、來信、來電及當事人申請要求解決的重大疑難問題,由街道綜治工作中心督促承辦案件的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交辦工作。

(二) 督查督辦部門

聯調接待室、鎮綜治工作中心有關職能部門的承辦事項,由中心負責督查督辦;轉交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辦理的事項,由中心以書面形式通報鎮黨政辦,由鎮黨政辦負責督查督辦。

(三) 督查辦理時限

相關部門對承辦的事項,應在指定時間內認真完成。一般事項,應當自收到中心聯調室交辦單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比較複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特別複雜的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的,向督查督辦部門說明情況,並在重新指定的時間內完成。

(四) 督查督辦部門的職權

1、對承辦部門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或當事人不滿意的,有權提

出重新辦理的意見;

2、有權調閱承辦部門處理問題的有關材料;

3、有權要求承辦部門負責人或經辦人匯報辦理情況,研究解決

問題的意見;

4、根據工作需要,有權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協調處理有

關問題。

三、資訊收集通報制度

資訊收集通報制是指本鎮綜治工作中心定期不定期收集信訪、矛盾糾紛、社會不穩定因素和重大、突發性事件等資訊,做好防控工作,作出分析,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通報的制度。

(一) 資訊收集的內容

1、綜治工作中心聯調接待室的來訪人、糾紛調解申請人反映的

資訊;2、村(社群)每月上報調處各種矛盾糾紛的資訊;

3、開展矛盾糾紛和社會不穩定因素排查上報的資訊;

4、重大、突發性事件和群眾越級上訪的資訊;

5、治安資訊員上報的資訊。

(二)資訊收集通報的要求

1、綜治工作中心應對群眾信訪、矛盾調解申請等事項進行登記、調處,作出分析,定期將書面情況報告中心領導;

2、按要求將信訪、民間糾紛調處等情況及時上報中心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

3、對矛盾糾紛和社會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情況及時分析其特點、成因,提出意見,報告中心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

4、重大、突發性事件和群眾越級上訪情況,綜治工作中心應立即報告鎮黨政領導和中心領導、上級有關部門,並指派人員趕赴現場,做好防控工作;

5、中心應每月召開一次綜治例會,分析、通報前階段矛盾糾紛、治安動態等情況,布置下階段工作任務,並將情況報鎮領導。

四、責任追究制度

責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員在執行首問責任制,處理來訪、來信、來電,落實領導包案制過程中,由於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造成群眾越級上訪或引發群體性**事件,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必須追究其責任的制度。

(一) 責任追究的範圍

1、有下列行為或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應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① 未能帶領本部門人員完成調處任務,群眾意見大、並造成惡劣

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② 未完成本部門綜治工作年度目標的;

③ 對綜治工作決策嚴重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④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群眾越級上

訪事件或國家、集體財產被盜、被騙,造成重大浪費等較大損失的;

⑤ 在查處所屬工作人員違紀違規問題時,設定障礙、干擾調查或

提供偽證,給查處工作造成困難的;

⑥ 其他應受到責任追究的。

2、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①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引發群體性**事件、群眾越級上訪或使國家、集體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②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給來訪、來信、來電、糾紛調解申請人造成延誤使利益受到損失的;

③ 對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信訪、申請等事項拖延不辦、推諉扯皮或擅自設定繁瑣程式,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

④ 刁難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的;

⑤ 工作作風生硬,態度粗魯,違反群眾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⑥ 工作時間擅離崗位,造成工作失誤並產生不良後果的;

⑦ 其他失職、瀆職的行為。

(二) 責任追究及處理

①工作人員因失職但未造成損失、未構成違紀、違規的,依照相關檔案視情節給予誡勉教育或效能告誡處理;

②工作人員因失職造成損失的,按《中國共產黨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③工作人員因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④ 在追究工作人員失職行為的同時,依靠相關檔案的規定,追

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並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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