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2021-06-16 05:22:45 字數 1998 閱讀 9033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規範醫療廣告發布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布醫療廣告(包括醫療機構的服務宣傳材料),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取得省級衛生部門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

第六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第七條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註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

《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准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類別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發生變化,與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的,醫療機構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九條醫療機構發布戶外醫療廣告,應在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後,委託具有廣告發布資格的廣告經營企業,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第十條醫療機構在其合法經營場所發布醫療機構名稱等內容的自設性戶外廣告,無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一條根據《昆明市戶外廣告條例》的規定,辦理戶外醫療廣告發布登記手續,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三)戶外廣告設施安全許可或者批准證明檔案;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

(五)戶外廣告樣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七)其它有關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發布戶外醫療廣告的申請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審查廣告內容和形式,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發布的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四條醫療廣告的內容及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二)保證**或者隱含保證**的;

(三)宣傳**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四)淫穢、迷信、荒誕的;

(五)貶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

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位址、****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第十六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醫療廣告,必

須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等相關合法檔案,並按照核定的內容、形式、媒介、有效期限內發布醫療廣告。對證明檔案不全或者內容不實的醫療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廣告管理制度,規範醫療廣告發布行為。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合同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昆明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及廣告經營單位醫療廣告的發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醫療廣告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舉報後應及時調查,並應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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