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拉特發電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16 03:05:20 字數 4801 閱讀 3512

3.1 明火(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明火禁區:全廠的油系統及帶油裝置、氫系統、輸煤及製粉系統、各類變壓器、電纜層及隧道、蓄電池室、化工系統、乙炔及氧氣站、各類控制室、各類電氣室、計算機及通訊機房、資料及檔案室、各類庫房,以及消防部門指定的明火禁區等。明火禁區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3.1.1 明火禁區現場應有「嚴禁煙火」的醒目標誌。

3.1.2 明火禁區非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入內。

3.1.3 進入明火禁區的人員不得將火種帶入禁區。

3.1.4 明火禁區及禁區五公尺範圍內和裝置上方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的審批手續。

3.1.5 明火作業前必須將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全部清理,廠房內測氫合格後方可動火。

3.1.6 明火作業時必須有動火部門及消防部門專人監護,並配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

3.1.7 明火作業完畢,必須等火完全熄滅後監護人方可離開現場。

3.1.8 明火作業必須遵守「四不動火」制度,即:預防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經過批准的不動火,現場沒有監護人員不動火,大風天不在戶外動火。

3.1.9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方可簽發動火工作票,動火結束工作票由辦票部門儲存一年。

3.2 防火重點部位管理制度

3.2.1 防火重點部位一般謝絕學習、參觀,特殊情況經領導批准,並指定專人負責陪同方可。

3.2.2 防火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應有嚴格的審查制度,對新進入員工要先審後用,對不適合本崗位的人員要及時調出。

3.2.3 防火重點部位的負責人要經常開展以「四防」為重點內容的安全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確保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

3.2.4 重點防火部位設施,器材配備和完好率要達到100%,重點部位防火檔案建立率達100%。

3.2.5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崗位防火責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實消防措施,並制定本部門或場所的滅火方案,做到定點、定人、定任務。

3.2.6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有明顯標誌,並在指定的地方懸掛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內容是: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的名稱及防火責任人。

3.2.7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防火檢查制度,防火檢查制度應規定檢查形式、內容、專案、週期和檢查人,檢查應有組織、有計畫,對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立案並限期整改。

3.2.8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如須動火作業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3.3 檢修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3.3.1 生產現場進行檢修時,工作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3.2 檢修現場應懸掛「禁止煙火」 的醒目標誌。

3.3.3 在高溫裝置上檢修時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3.3.4 檢修現場清理出的油汙、油棉紗、易燃物等應及時清理出現場。

3.3.5 檢修現場須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並有專人監護,在明火禁區等危險場所或部位動火時必須通知消防人員到場監護。

3.3.6 檢修工作場所不得有裸露電線,以防電火花引**災。檢修使用的裝置有接地裝置的應接地。

3.3.7 檢修完成後,工作人員必須檢查是否留下易燃物或未完全熄滅的火星,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檢修現場。

3.4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3.4.1 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要符合滅火要求,應乾燥、通風良好,做到便於取用。

3.4.2 各部門要定期對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上報。

3.4.3 各部門要對本單位的消防器材做到登記造冊,分工保管,責任到人,定崗定位。

3.4.4 消防設施和器材按規定每二年應全面檢測一次,發現損壞、過期、無氣及失效的器材應維修和更新。

3.4.5 消防設施、器材應經常保持完整好用,隨時處於戰備狀態,以適應撲救火災的需要,職工群眾要養成愛護消防設施、器材的良好習慣,自覺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切實做好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工作。

3.4.6 消防設施、器材不得用於非消防方面,不准將消防設施、器材丟失、轉借和挪作它用,不得在消防設施、器材上堆放、**、懸掛等雜物。

違者應批評教育或經濟考核,對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3.4.7 因著火使用過的消防器材,各部門應在24小時內報消防隊更新。

3.5 化學危險品消防管理制度

3.5.1 嚴格控制火源,化學危險品場所嚴禁明火,如需動火,必須按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動火前必須撤離附近的可燃物,在指定地點,按指定專案進行,並有專人監護。

3.5.2 嚴禁混存,相牴觸的化學危險品嚴禁混放,應隔離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品不能混存。

3.5.3 控制庫房的溫、濕度,做好防潮、防熱措施,應設定有溫、濕度計,定時進行觀測記錄,避免發生危險。

3.5.4 嚴禁超期、超量儲存,個別化學物品超過儲存期或儲存量超過規定要求,極易發生變質、積熱自然或壓壞包裝引發事故,故應嚴格控制儲存量和儲存期限。

3.5.5 嚴禁違章操作,嚴禁在庫房內或堆垛附近進行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摩擦撞擊或重壓、傾倒。

3.5.6 加強安全檢查和保養,不准使用破碎或不完整的器皿。必須有專人管理,嚴格按使用制度和報廢制度執行。

3.6 防火安全檢(巡)查制度

3.6.1 自查。每週一次,各部門或班組自行組織開展檢查,檢查要有記錄,查出隱患及時整改。

3.6.2 互查。每月一次部門與部門相互組織派人檢查,檢查要有記錄,查出隱患及時整改。

3.6.3 單位組織定期大檢查。每季一次,由安監和消防負責人組織各部門安全員或義務消防隊長進行全面檢查。

3.6.4 節假日放假前大檢查。由廠級消防負責人帶領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全面檢查。

3.6.5 各單位的夜勤值班人員要對本單位進行夜間防火巡查。

3.6.6 消防部門要對全廠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自動滅火系統進行每日巡查,每週要對全廠的重點部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月要對生產現場所有部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季要對全廠進行一次大查,另外要組織春查、秋查和節假日大檢查。

3.6.7 消防人員巡查時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理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隱患部門按期整改。

3.6.8 消防部門在檢查時應填寫檢查記錄,根據查出隱患的不同情況,下發當場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書,並按期複查。

3.7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3.7.1 檢查出的火災隱患要逐條登記備案,經常督促落實整改。

3.7.2 一時解決不了的火災隱患,要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並定項、定人抓緊整改落實,同時以書面形式報消防部門備案。

3.7.3 一些重大火災隱患,難以解決的應及時向廠領導報告以求得解決,同時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

3.7.4 「先天不足」的建築布局、耐火等級 、防火間距、消防通道、水源等方面的問題,一時確實無法解決的,要採取一些必要的臨時性的補救措施,以保證安全,並逐步加以解決。

3.7.5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部門簽字確認後存檔。

3.7.6 消防部門下發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各部門領導應無條件的接收,並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按期整改。

3.7.7 各部門在接到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予整改的、整改不完善的或不按時整改完的,將對整改部門經濟考核,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部門領導及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3.8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8.1 充分利用板報、電視、廣播、標語、報刊、宣傳欄,舉辦消防知識競賽及培訓班等方式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普及教育。

3.8.2 新入廠職工、進入新崗位職工、外來人員、實習培訓人員要進行崗前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及消防培訓。

3.8.3 消防控制裝置值班操作人員、防火重點部位及特殊工種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消防安全培訓。

3.8.4 各部門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工作日程,形成制度,應每月確定一天為消防安全活動日,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安全知識。同時要做好職工家屬子女的消防教育工作。

3.8.5 各重點部位每年要進行一次消防演習活動,同時每年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使職工掌握本廠的火災特點和滅火基本知識。

3.8.6 各部門增加新裝置和改進工藝流程時,應及時制定和修改消防安全規定,並在使用前對工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3.9 消防水源管理制度

3.9.1 廠消防水系統高壓消防水工作壓力為0.9mpa,低壓消防水工作壓力為0.6mpa。

3.9.2 消防高、低壓幫浦每月25日,由當班值長下令啟動試運一次,試運時執行人員應觀察壓力(高壓不得超過1.

2 mpa,低壓不得超過1.0mpa),防止壓力過高,試運前應通知消防隊負責人,並做好試運記錄,如有缺陷,應記入裝置缺陷記錄薄,抓緊予以消除。

3.9.3 在試運消防幫浦時,

一、二期的高、低幫浦,三期的高壓幫浦、柴油幫浦,四期的高、低壓幫浦、柴油幫浦都應分別試運。

3.9.4 消防水系統停用時,應向值長申請批准,值長在停用前通知消防隊後,方可停用,消防隊接到消防水系統檢修或故障停用通知後,應做好相應的滅火措施。

3.10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滅火系統管理制度

3.10.1 廠內重點部位、裝置均設定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報警系統有:

自動感煙探測器、自動感溫探測器、自動感溫電纜、手動報警按鈕等),火災自動滅火系統(滅火系統有:自動噴淋滅火系統、囟代烷自動滅火系統、七氟丙烷自動滅火系統、二氧化碳自動滅火系統、混合氣體自動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等)。

3.10.2 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每時每刻都處於工作狀態,水系統充滿高壓水,氣體系統隨時處於噴氣狀態,所以,任何人在非火災時絕對不得亂動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對非火災亂動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者,將對其造成裝置的停產及損失,要予以賠償並嚴肅處理。

3.10.3 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的日常管理由消防隊負責,除消防隊負責人有權對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做試驗外,其他任何人無權對這些系統做試驗。

3.10.4 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需維護檢修裝置時,應通知消防隊負責人到場,並通知當班值長,做好安全措施方可工作,維護檢修完畢後,經消防隊負責人驗收後方可投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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