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療機構陽光用藥制度實施意見

2021-06-15 01:39:46 字數 3814 閱讀 2734

關於印發《廣東省醫療機構陽光用藥制度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粵衛〔2010〕123號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局、糾風辦,部屬、省屬駐穗醫藥院校附屬醫院:

為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促進醫療機構合理用藥,我省在實現藥品陽光採購後,繼續推行陽光用藥制度,已取得初步成效。為進一步推進和完善這項制度,現將《廣東省醫療機構陽光用藥制度實施意見(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陽光用藥制度對規範醫生用藥,實行全方位監控,特別對處方內容、**費用和藥品種類等重要資訊做到適時監管,有利於預防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有效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病人醫藥費用。有利於通過陽光用藥監督系統的建設,將醫生開方用藥推向「陽光」、「公開」,阻斷醫生開單提成的意念,更好地保護醫務人員。

各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陽光用藥制度和監督系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組織領導,作為衛生系統糾風工作的重要內容。衛生行政部門要抓好落實。醫療機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明確職責分工,明確時限和工作目標,協調配合。

各級紀檢監察糾風部門要積極推動,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珠江三角洲地區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和其他地區**醫療機構2023年底前要建立陽光用藥制度。有條件的地區,要建立全市統一的陽光用藥電子監督系統。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由醫療機構建立陽光用藥監督系統,並健全陽光用藥制度。

2023年,全省醫療機構基本實現陽光用藥。

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糾風辦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廣東省醫療機構陽光用藥制度實施意見(試行)

為加強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管理效能,提高醫務人員合理用藥的自覺性,防止商業賄賂行為,加強用藥監督,保障用藥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提高醫療質量,在全省醫療機構全面建立陽光用藥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處方管理辦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陽光用藥制度的基本內容

陽光用藥是指通過電腦科學和現代網路通訊技術及資料庫技術,實現藥品採購、醫生開方用藥、藥品使用的規範化、資料化和網路化,對醫生處方用藥進行資訊公開以及**追蹤監控,從而實現對醫療機構非常態化用藥現象的及時發現、預警提示、評價分析、糾正改進的全過程,最大限度地對不合理用藥進行及時干預,促進醫務人員廉潔從業。

。陽光用藥制度包括陽光用藥的基本管理規定和網路監管平台建設。

廣東省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含民營醫療機構)都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建立和完善陽光用藥制度。

二、陽光用藥的組織機構及職責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陽光用藥工作的監督管理。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陽光用藥的監督管理,制定陽光用藥監督管理制度。各級紀檢監察糾風部門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推進和完善陽光用藥制度,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成立陽光用藥專家組或委託相應機構承擔陽光用藥工作的指導、評價、監督工作。

省級陽光用藥專家組負責對駐穗醫藥院校附屬醫院及衛生廳直屬各醫療機構的陽光用藥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協助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全省醫療機構執行本規定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全省醫療機構陽光用藥情況,進行相應的技術指導;負責全省醫療機構陽光用藥技術諮詢、綜合評估。

市、縣(區)陽光用藥專家組負責對本地區醫療機構的陽光用藥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協助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地區醫療機構執行本規定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本地區醫療機構陽光用藥情況,進行相應的技術指導。負責本地區醫療機構陽光用藥技術諮詢、綜合評估。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陽光用藥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醫療機構應把陽光用藥作為本單位醫療質量管理和綜合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定期開展陽光用藥的評價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設「陽光用藥監控小組」,由院長或分管院長任組長,由醫務、藥學、資訊、紀檢監察、院感等部門的人員和臨床專家組成,開展日常工作。未設藥事管理委員會(組)的診所,應有專人負責本單位的陽光用藥日常工作。

陽光用藥監控小組的職責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陽光用藥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每月將本單位上月陽光用藥資訊報送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本單位陽光用藥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分析,並進行通報和公示,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三、陽光用藥制度的實施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陽光用藥的相關規定,加強對陽光用藥制度的宣傳和培訓,強化醫務人員陽光用藥的自覺性。

醫療機構要規範陽光用藥相關資料的採集、歸類及上報,確保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建立陽光用藥網路監管平台,開通醫院領導、醫務、藥事管理、紀檢監察等部門實時監控介面,便於醫院管理人員及陽光用藥監控小組掌握各科室的用藥資訊,實時對用藥情況進行監管並在院內通報。暫時沒有條件建立陽光用藥網路監管平台的醫療機構,其陽光用藥監控小組每月應將監控情況以書面方式在院內通報。

醫療機構陽光用藥監控小組應加強對醫師處方質量管理和臨床陽光用藥管理;定期開展單品種用藥金額、醫師用藥、科室用藥監控,處方點評等工作;定期開展臨床用藥情況檢查,並將檢查情況進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品種用藥金額監控公示內容:使用金額排在前10位的藥品規格、單價、使用數量、總金額、生產廠家或經銷商,每月內部公示一次。

(二)臨床用藥監控公示內容: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品種使用金額比例,醫院藥品收入比例,科室藥品收入比例,抗菌藥物用藥金額佔全院總用藥金額的比例,門診和住院病人抗菌藥物使用率,注射劑使用率,每張處方平均金額、平均用藥品種數,單張處方金額排序前10名處方明細等,每月內部公示一次。

(三)處方點評方法及公示內容:處方點評方法按照衛生部頒布的《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進行。根據處方點評的結果,對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進行內部公示。

(四)重點加強大金額處方篩查,對抗菌藥物(品種、分級、用量等)、輔助用藥、能量補充用藥等不合理使用或存在明顯配伍禁忌的處方,進行重點檢查。

陽光用藥監控小組每季度應對使用金額排在前列的藥品,抽取相應病歷進行分析評價,對嚴重不合理用藥的科室和醫生進行通報;必要時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誡勉談話。

醫療機構每季度對使用金額排名前列的藥品中的輔助用藥、抗菌藥物,可採取暫停採購或減量採購的措施。對使用上述輔助用藥、抗菌藥物用量前幾名的醫生,由陽光用藥監控小組向醫生本人發出書面通知,由醫生本人寫出使用該藥品的書面說明;必要時,由醫生本人向陽光用藥監控小組或者在醫療質量會議上陳述使用該藥品的理由。

嚴格控制抗菌藥物佔藥品使用總金額的比例。**綜合醫院≤20%;二級綜合醫院≤25%;專科醫院、鄉鎮衛生院的使用比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近三年的使用情況制定,並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應明確相關人員責任,建立健全相關的獎懲制度,將規範用藥情況納入醫德考評內容,同時與個人年度考核、評先、評優、晉公升、職稱評聘掛鉤。

醫院紀檢監察部門應對陽光用藥監控小組發現的突出問題、藥品動態監管中出現的異常情況以及舉報反映的藥品使用問題等,進行干預並有針對性地核查,必要時進行誡勉談話,督促醫務人員規範用藥行為。

四、陽光用藥制度的監督管理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開展陽光用藥工作行使監督檢查職能,制定監督檢查方案,定期對陽光用藥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開展陽光用藥工作的醫療機構責令其整改;嚴肅查處藥品使用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具備條件的地方,應以市或縣區為單位建立統一的陽光用藥網路監管平台。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專家通過陽光用藥網路監管平台對醫療機構用藥情況進行分析評價,並將結果納入醫療機構等級評審檢查和醫師定期考核指標體系。沒有統一陽光用藥網路監管平台的地方,應直接抽取醫療機構的相關資訊進行分析評價。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醫療機構陽光用藥監督檢查及評價情況定期向當地紀檢監察糾風部門進行通報。紀檢監察糾風部門對嚴重違反用藥規定的人員,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紀律處理;對嚴重違法的人員,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對不建立陽光用藥制度的醫療機構,一旦發現其工作人員存在嚴重不合理用藥行為的,除對有關人員進行紀律處理外,還應追究醫療機構領導的管理責任。

各級衛生行政和紀檢監察糾風部門每年應對陽光用藥制度執**況進行總結,分析存在問題,不斷健全和完善陽光用藥制度。

陽光用藥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根據 廣東省醫療機構陽光用藥制度實施意見 試行 的檔案精神,為了加強用藥監督,保障用藥的安全性 有效性 經濟性,提高醫務人員合理用藥的自覺性,降低病人醫藥費用,確保把 陽光用藥 工作落到實處,根據本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一 陽光用藥的基本內容。一 陽光用藥 是指通過電腦科學和現代網路通訊技術...

河南省醫療機構醫療護理核心制度

醫療核心制度 一 首診負責制度 二 醫師查房制度 三 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四 會診制度 五 危重患者搶救制度 六 手術分級管理制度 七 術前討論制度 八 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九 查對制度 十 醫生交 制度 十一 新技術准入制度 十二 病歷管理制度 護理核心制度 一 護理質量管理制度 二 病房管理制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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