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澤發電分公司工作票管理制度

2021-06-11 05:52:44 字數 4453 閱讀 2765

1 管理內容和程式

1.1 工作票執行程式

工作票的執行流程:1)填寫工作票→2)簽發工作票→3)接收工作票→4)布置和執行安全措施→5)工作許可→6)開始工作→7)工作監護→8)工作延期→9)檢修裝置試運或試驗→10)工作終結和工作票終結。

1.1.1 簽發工作票

1.1.2 接收工作票

1.1.2.

1 工作票一般應在開工前一天,當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送交單元長(班長),由單元長(班長)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誤後登記收到工作票時間,並在接票人處簽字;

工作票許可人在接收到微機工作票,審核無誤後在接票人處簽名,發回工作票負責人處,並**通知。

1.1.2.2 審查發現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如安全措施或危險因素分析有錯誤或重要遺漏,工作票簽發人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1.1.2.3 單元長(班長)簽收工作票後,應在工作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1.1.2.4 公用系統和重要裝置檢修的工作票,必須經過值長審批。

1.1.3 布置和執行安全措施

1.1.3.

1 根據工作票計畫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啟停計畫和值長意見,由單元長(班長)在適當時候布置執行值班人員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應由班長或機長、副機長監護執行。

1.1.3.2 安全措施中如需電氣值班人員執行斷開電源措施時,必須使用停電聯絡單。

1.1.3.3 安全措施全部執行完畢應報告單元長(班長),了解執**況無誤後,聯絡工作負責人辦理開工手續。

1.1.4 工作許可

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辦理許可,手寫票為一式兩份,微機票為乙份。

1.1.4.

1 檢修工作僅涉及乙個專業的由本專業值班員許可,遇檢修工作內容涉及多個專業的情況(如乙個dpu櫃內有控制機電爐系統的裝置),工作負責人必須提供詳細的清單,由單元長召集機長、副機長協商後由單元長履行許可手續;

1.1.4.

2 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共同到施工現場,由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對照工作票檢查安全措施無誤後,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並記上開工時間,工作許可人留存乙份,工作負責人自持乙份,作為得到開工的憑證。工作負責人即可帶領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對於微機票,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必須同時在微機生成系統工作票上簽字,辦理許可手續後開始工作。

1.1.5 開始工作

1.1.6 工作監護

1.1.6.4 各班組長、,及時糾正違章現象。

1.1.7 工作延期

1.1.7.1 工作任務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時,工作負責人一般應在批准完工期限前兩小時向工作許可人(班長、單元長或值長)申明理由,辦理延期手續。

對於微機工作票,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應同時在微機生成系統工作票上簽字,辦理延期手續。

1.1.7.2 二日及以上的工作應在批准期限前一天辦理延期手續。

1.1.7.3 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工作票,並註明原因。

1.1.8 檢修裝置試運

1.1.8.

1 裝置試運只有在不影響其它工作專案安全措施範圍的變動時方可申請試運。工作負責人在試運前應將全體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將所持工作票交回工作許可人,準備試運裝置。裝置一旦提出試運即屬於執行狀態,嚴禁再進行任何檢修作業。

1.1.8.

2 執行人員接到「試運聯絡單」後,認為現在的系統狀態,滿足試運條件,可以試運的,應撤除有關安全措施,需要送電的應嚴格執行送電聯絡單,影響到相關專業檢修的,可提前收回其工作票,變更裝置(系統)狀態,滿足試運條件。

1.1.8.3 開始試運前,工作負責人和執行值班人員共同到現場檢查試運裝置安全措施的執**況,所有檢修人員是否撤到安全地帶,確認無誤後方可辦理試運許可手續。

1.1.8.4 正式試運時,就地與控制室用對講機進行聯絡,發現異常,立即停止試運;轉動裝置試運期間,專案負責人和執行人員應不間斷地進行檢查,確保試運工作正常進行。

1.1.8.5 重大試運(試驗)專案,必須制定「三措」(安全措施、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將各項工作具體落實到人,分工把關,執行人員應填寫規範的操作票,並認真執行。

1.1.8.

6 試運結束,在試運聯絡單上填寫試運結果,工作負責人和執行負責人簽字,辦理終結手續。若試運後尚需工作時,執行人員應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並會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員繼續進行工作。如需執行斷開電源等措施時,必須使用停電聯絡單由電氣值班人員進行。

1.1.8.7 如果試運後因工作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範圍時,應重新簽發新的工作票。

1.1.9 工作結束前如遇到下列情況時,應重新簽發工作票,並重新進行許可工作的審批手續:

1.1.9.1 值班人員發現檢修人員違反安全工作規程,變動工作票內所填寫的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制止檢修人員工作並將工作票收回;

1.1.9.2 部分檢修裝置將投入執行或加壓試驗時;

1.1.9.3 必須改變檢修裝置與執行裝置的隔離方式或改變工作條件時。

1.1.10 工作終結

1.1.10.1 工作完工後,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並組織清掃整理施工現場,確認無問題時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

1.1.10.2 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會同工作許可人共同到現場檢查驗收。確認無問題時,辦理終結手續;

1.1.10.3 工作許可人在一式兩份工作票上記入終結時間,雙方簽名後蓋上「已執行」印章,雙方各留乙份;

對於微機票應同時在微機生成系統工作票上簽字,辦理終結手續。微機票由工作負責人留存;

1.1.10.4 裝置、系統變更後,工作負責人應將檢修情況、裝置變動情況以及執行人員應注意的事項向執行人員進行交待,並在檢修交待記錄簿或裝置變動記錄簿上登記清楚後方可離去;

1.1.10.5 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票簽發人匯報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並交回所持的乙份工作票;

1.1.10.6 每月底由部門收回工作票進行檢查分析,並做出合格率評價。已執行的工作票應儲存三個月。

1.1.10.7 全部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會同工作許可人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2.2 動火工作票的執行程式

2.2.1 動火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送交執行許可人(機長、單元長或班長),由其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在「執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欄內補充安全措施。

審查中發現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重要遺漏,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2.2.2 製氫站執行人員對動火現場測量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合格後在工作票上簽字。不合格終止該項動火工作。

2.2.3 測量合格後由各級審批人員對工作票進行審核批准。

2.2.4 工作許可人根據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全部執行完畢,並經消防監護人工作負責人、執行許可人、動火執行人共同到現場檢查,無誤後辦理開工手續。

2.2.5 動火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清楚後,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2.2.6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在工作開工後不允許單方面變動安全措施。如需變動時,應停止動火工作並經雙方同意,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2.2.7 一級動火時消防人員應始終在場,否則不准動火。

2.2.8 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或工作地點轉移時,必須重新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2.2.9 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並測量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合格後方可重新動火。

2.2.10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動火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2.3 動火工作票管理的幾項規定:

2.3.1 動火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原子筆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

一級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乙份執行班留存,乙份交消防隊備案,乙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式二份,乙份執行班留存,另乙份由工作負責人儲存;

2.3.2 為縮短動火工作時間,使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員始終在現場搞好安全監護工作,對動火工作票上的時間作如下規定:

2.3.2.1 一級動火工作票工作時間原則上只允許辦理一天;

2.3.2.2 二級動火工作票工作時間最長允許辦理三天;

2.3.3 動火工作票超過預定時間自動失效,動火工作票僅對動火工作有效,不得代替檢修工作票。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2.3.4 對於當天不能結束的動火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應在收工時檢查現場確無殘餘火種後,將動火工作票送交工作許可人處,由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登記本上作好記錄;

2.3.5 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應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防火措施是否正確執行,措施有無變動,並聯絡燃化除灰部製氫站人員測量氫氣、油氣含量(對於有氫、有油區域),合格後方可重新動火,並由工作許可人登記工作票再次開工的情況;

2.3.6 動火工作票合格率分別由執行部門、檢修部門、消防隊按「兩票」統計辦法來統計;

2.3.7 為提高工作效率、減輕檢修人員辦理動火工作票的負擔,減化a、b級檢修動火工作票的辦理手續,特對a、b級檢修動火工作票時間規定:

在a、b級檢修中一級、二級動火工作票工作時間最多允許辦理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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