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藥品管理制度

2021-06-10 22:13:24 字數 2559 閱讀 5489

沅陵縣友好醫院

***品、精神藥品管理制度

為了嚴格管理***品和精神藥品,保證臨床***品和精神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據《***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品只限於醫療、教學和科研需要,由藥劑科負責人向衛生主管部門辦理「***品購用印鑑卡」,根據臨床醫療、教學及科研需要由藥劑科負責人持「***品購用印鑑卡」和「***品申購單向指定的***品經營單位購買。

二、買回的***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馬上驗收入庫,採購和保管當面驗收,驗收到最小包裝,記錄驗收並雙人簽字。驗收登記的內容: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質量情況、驗收結論、採購和保管簽字。

三、藥劑科儲存麻醉、精神藥品應當設立專櫃儲存。專櫃應當使用保險櫃,專櫃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進出專櫃的麻醉、精神藥品建立專用帳冊,進出逐筆記錄,記錄內容包括:

日期、憑證號、領用部門、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藥人、複核人、和領用人簽字,按月盤點,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複核,做到帳、物、批號相符。專用帳冊儲存到藥品有效期滿之日起不少於2年。門診藥房、住院藥房、急診藥房及相關科室按醫院規定的基數進行周轉,用於周轉的***品必須儲存於保險櫃,周轉櫃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建立收支帳目,做到帳物相符、班班交接並作好**記錄,病區做好使用登記,未使用完的藥品必須丟棄並雙人簽字。

四、,方可具有***品處方權。未取得麻醉處方權的醫生不得擅自開具麻醉處方。具有***品處方權醫生名單由醫務處和藥劑科備案。

藥師經***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的藥師方能調配***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五、開具***品、精神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處方。

六、具有***品處方權的醫師在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首次開具***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做到1、親自診查患者;2、為患者建立門診病歷並記錄患者就診時間、病情、疼痛程度、開具***品或精神藥品名稱、數量;3、要求患者或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一式兩份;4、在患者的門診病歷中儲存患者身份證明影印件、《知情同意書》、患者戶籍影印件、疾病診斷證明書、代辦人員身份證明影印件並在處方完後將門診病歷交門診部統一保管。

七、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如超過常用量的,醫生必須(1)在病歷中記載、(2)在處方上註明理由、(3)在超量處雙簽名。

八、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病情需要***品注射劑可以帶出醫院使用,每次不超過3日常用量。

九、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複診或者隨診一次

十、為門急診非癌症疼痛患者開具***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日常用量並僅限於醫院內使用;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十一、住院患者開具的***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應當每天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十二、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

十三、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用量,藥品僅限於住院病人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用量藥品僅限於醫院內使用。

十四、***品、精神藥品處方應書寫完整,不能缺項,字跡清晰。診斷必須寫明用於止痛或止咳,***品處方不得修改,如確實需要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字及註明修改日期。

十五、醫務人員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處方、不得自行開具處方使用麻醉、精神藥品,對於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濫用***品造成成癮者,必須嚴肅處理。

十六、藥劑人員應認真調配和核對麻醉處方,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處方應當拒絕發藥。

十七、門診藥房、門診中藥房、急診藥房、住院藥房對所調配的***品、精神藥品處方應實行雙人簽名,並應當對***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以及按照***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時間、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用登記冊儲存期限為3年。

十八、全院***品處方交藥劑科統一儲存,***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儲存三年,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儲存二年備查。儲存期滿後,經分管院長批准方可銷毀。

十九、患者不在使用麻醉、精神藥品時,應將剩餘***品、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院藥劑科庫房,專人保管並作好記錄。

二十、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貼劑的,再次調配時須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用過的貼劑收回。收回的空安瓿或用過的貼劑統一交藥庫妥善保管、定期由保管人提出申請經藥劑科主任和分管主任簽字後報分管院長批准。在藥劑科主任、分管主任及保管在場的情況下銷毀,在場人員簽字並作好銷毀記錄。

二十一、過期或報損的***品、第一精神藥品由當事人填寫報損單經藥劑科主任簽字後報分管院長審批簽字同意後交衛生局,在衛生局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銷毀,並填寫銷毀記錄及到場人簽字。

二十二、全院實行統一的標有「麻、精一」字樣的淡紅色處方作為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標有「精二」字樣的白色處方作為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

二十三、醫務處及藥劑科應加強對***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儲存、轉讓或借用***品。

藥劑科應每季度定期對***品的使用、保管、收支帳目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品安全使用。

麻精藥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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