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科管理制度

2021-06-10 16:41:04 字數 4327 閱讀 4860

一、機電裝置選型購置制度

一、凡構成本礦固定資產的機電裝置專用儀器、儀表、起重運輸車輛、醫療生活裝置均由機電科裝置組歸口管理。裝置的購置事宜由本礦上級主管——金豐煤業集團機電部負責。

二、調入裝置、租賃裝置由本礦編制計畫,申請調入或租入,經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辦理調入或租入裝置手續,並根據有關規定計提折舊費及交納租賃費用。

三、礦每年根據集團公司核定的裝置更新資金,編制裝置更新計畫,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購置。如有特殊情況需在更新計畫之外,更新某種裝置時,須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批准,並在調整計畫中明確列出。

四、礦裝置更新時,由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列出初步計畫報裝置組。裝置組根據同類裝置的裝備、使用情況及國家有關政策考慮其經濟,技術效益,列出全礦更新計畫;經生產技術、機電裝置、計畫財務,基建後勤各有關單位負責人及工程技術人員進行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後,報礦辦公會研究通過。

五、裝置更新計畫編排序列:

1、井下生產裝置。

2、地面大型裝置、篩選裝置。

3、水暖供熱裝置、基建裝置。

4、超重運輸備。

5、生活後勤、環保裝置。

6、新技術推廣應用專案所需裝置。

六、裝置選型,特別是耗能量大、容量大的裝置,要害裝置,必須由機電專業人員,裝置管理人員進行可行性分析,然後提出規格型號,詳細說明其技術,經濟效能,編寫裝置選型說明書報機電副總,審批後交由裝置組辦理。

七、基本建設或改擴建工程裝置選型由集團公司以上設計部門根據工程概算及工程設計提出,由集團公司組織供貨,其它任何部門都不得擅自修改,不得用低於原定技術經濟效能的裝置代替。

八、裝置選型應根據國家及主管部門規定的精神,選用其技術效能先進的優質高效裝置,凡屬國家規定的淘汰產品,一律不得選用。

二、裝置到貨驗收制度

1、凡新購置的裝置由**部門、機電部門、檔案室共同驗收。

2、凡裝置由於質量差與計畫不符或部件短缺、無包裝、無圖紙資料由**部門負責處理。

3、大型裝置的驗收,除機電、**部門參加外,機電付總,機電礦長同時參加驗收。

4、裝置未驗收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包裝。

5、新裝置的圖紙資料由礦檔案室統一保管。

三、機電裝置安裝驗收制度

一、本礦裝機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地面固定機電裝置的安裝驗收,由礦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組織設計、裝置安裝及使用等有關單位的領導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驗收,採暖裝置驗收,按勞動部門規定執行。

二、井下工作面安裝工程完工後,由礦凋度室;峒室主要巷道機電安裝工程完工後,由機電科;組織由第一條所述人員參加驗收,對機械、電氣裝置、電纜管線等進行全面的驗收,嚴格按標準要求,不合格者必須返工處理。

三、驗收依據原始資料:

1、工程設計說明書、設計圖、安裝規程。

2、安裝記錄(記錄必須完整、齊全,資料清楚、可靠)。

3、現場實測資料

參加驗收各方應依據《安裝質量標準》,逐項測試、檢驗。對照標準要求,嚴格檢查驗收。

四、驗收完畢,將全部圖紙、資料整理好並編寫驗收報告或驗收單,各方簽字後方為驗收完畢,不合格部位經處理後仍需報告有關人員驗收後方可進行試運轉,驗收資料分別由檔案室及機電科裝置組整理歸檔。

五、煤礦專用裝置按《煤炭工業機電裝置安裝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通用工業裝置按照有關相應標準進行,電纜管線可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新型裝置的安裝,必須由安裝單位技術人員認真研究裝置說明書及圖紙後,編制裝置安裝規程,制定符合有關標準的質量技術要求,經審批後,方可開工安裝。施工過程中,確有必要進行修改原設計時,必須報有關部門及礦機電副總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七、外委安裝工程,必須由持有專項安裝合格證的施工單位承攬,並辦理安裝合同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開工。對無證安裝,質量低劣造成經濟損失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不履行合同義務者,由責任者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八、安裝工程驗收後,必須有一段時間的考核執行時間。此間發生的一切問題,由安裝單位進行處理。使用單位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四、 機電裝置移交驗收管理辦法

一、裝置驗收移交範圍:

1、將安裝準備完畢,交付使用的採掘工作面裝置進行竣工驗收移交。

2、對已停用的採掘工作面裝置驗收移交。

3、生產過程中,對更替或減縮下來的裝置進行出井前後的驗收移交。

4、對機電裝置修復後與交舊領新時的驗收移交。

5、對各單位在用、在冊保管裝置的移交。

二、裝置移交驗收辦法:

1、在新工作面裝置安裝完工後,應服從排程室負責組織的現場移交驗收。

2、採後工作面的裝置,由排程室組織機電科、使用單位和接收單位,進行現場清點驗收移交。

3、在生產過程中,更替或減縮下來的裝置由機電科、使用單位,**出井單位進行地面驗收移交。

4、機電裝置修復後,由修復單位與委託單位進行實物驗收移交,由機電科裝置管理人員及機電專業技術人員參與。

5、新領裝置時,由領用單位和發放單位進行實物驗收移交。

6、各單位在用與在冊保管裝置由機電科歸口單位與使用保管單位進行帳目實物移交。

7、裝置在驗收移交時,要詳細核實檢查,並留有記錄。首先移交數量,對質量問題、專案欠缺問題要當時查對。由負責單位定期處理或記載,必要時可由礦組織專題會議裁定。

8、裝置驗收移交時,必須按標準要求嚴格進行檢驗,各有關部門要進行驗收前的嚴格檢查,對裝置質量、防爆完好質量是否按技術要求安裝等問題實行逐台逐項的檢驗,如存在上述問題,責任單位負責處理解決。礦將具體考核情況給予罰款和質量工資分解。

9、驗收移交前,機電科有關隊組應和各單位進行對帳核實,以供機電部門掌握實際情況。

10、在裝置驗收移交後,填寫「裝置驗收移交單」一式三份,由參加驗收移交的主要負責人簽字。移交單位、使用接收單位,裝置管理部門各儲存乙份。填寫驗收移交單時,要台臺件件分類填寫。

三、裝置驗收移交管理辦法:

1、在裝置驗收移交後,裝置使用單位由於生產需要,進行裝置更替或裁減時,必須把更替或裁減下來的裝置配件等及時出井,交有關部門,以便登出在冊,否則,發生丟失,損壞裝置,均按有關檔案執行處罰。

2、在裝置驗收移交後,裝置使用單位必須立即著手安排裝置的包機工作,定人、定點、定職責,五天內把包機合同交裝置組。各有關部門同時要立即開展正常的考核與檢查。

3、在裝置停用階段,閒置、損壞待修期間而未出井移交有關部門的,原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看管,其裝置同屬檢查考核範圍。

4、凡屬批量領用裝置或整體領用安裝裝置時,領用單位和安裝單位,必須提前根據圖紙制定裝置領用計畫,交裝置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並辦理臨時移交手續,作為領用單位或安裝單位以後移交前的核對依據。在此期間,發生丟失、損壞,按有關檔案執行,安裝單位領用沒移交前由安裝單位負責,移交後由接管單位負責。

5、裝置主管部門要把所有的裝置,包括五小電器和電纜,應統一編號。下井裝置無編號者,一律不准下井。現井下裝置應把編號逐步補齊,做到帳、卡、物、圖、牌闆對口,並做日常的動態跟蹤檢查。

五、機電裝置管、用、修獎懲制度

機電科每月20號左右對井上、下各隊組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進行考核(打分辦法另行規定)。

六、機電裝置定期檢修制度

1、機電科要根據裝置的使用年限及狀態合理安排編制全礦裝置的大修計畫,並按規定編制裝置大修預算。裝置大修無論委託礦屬單位或外單位,都要辦理大修協議書。裝置大修後要根據協議書嚴格進行驗收,並要有驗收記錄存入檔案。

2、裝置的停產檢修按照上級規定每年進行兩次。機電科要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編制全礦機電裝置停產檢修計畫,經礦領導批准後報集團公司機電處。主要裝置的檢修要有專人負責,並做好記錄,檢修記錄存入裝置檔案。

檢修完工,由機電礦長組織專人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檢修準備會議、總結會議由機電礦長主持,有關單位參加,要有書面總結,存入檔案。

3、為保證機電裝置安全運轉,充分發揮裝置效能,要合理安排做好裝置的預防性檢修、輪換檢修、臨時檢修,使裝置始終保持在完好狀態。除連續運轉的裝置,每班**後,四十分鐘為臨時檢修時間,井下移動裝置的電機、減速器、六個月公升井輪換檢修一次,開關一年一次。

4、生產過程中、機電裝置的中、小修務必及時進行。由隊組提出計畫,機電科供零配件,包機組檢修,檢修後同包機組長驗收,達到完好標準後投入生產,如因檢修不及時,損壞裝置,影響生產,必須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5、生產過程中拆除的電機裝置要及時出坑檢修,按照機電裝置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6、機電科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各檢修單位下達檢修計畫,構成大修的裝置辦理協議書,大修任務由機電科組織承辦。

7、各檢修單位必須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各種檢修後的裝置都要做效能試驗工作,做好檢修記錄,存入裝置檢修檔案。

8、檢修後的機電裝置要由檢修單位檢驗員根據部頒《煤礦礦井機電裝置完好標準》進行詳細檢查,合格後填寫合格證。

9、檢修後的合格裝置,交機電科裝置庫辦理入庫手續,由裝置庫存放,未經檢驗取得合格證的裝置,裝置庫拒絕入庫。

10、機電裝置經檢修後仍達不到原裝置效能,要由機電付總批准後酌情使用。

11、因裝置技術條件限制,集團公司機廠無能力檢修的裝置,機電科要做好大修計畫,報計畫科批准,經礦長批准方可外委。礦屬各單位一律不准將裝置外委檢修,外委大修的裝置機電科要嚴格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辦理結算手續。

機電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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