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品牌培育能力評價細則

2021-06-09 13:33:45 字數 3959 閱讀 2157

(試行版)

1.目的

為引導工業企業建立實施品牌培育管理體系,指導企業科學地評價品牌培育能力和績效,持續改進企業品牌培育工作,提公升品牌價值和競爭力,特制定本《工業企業品牌培育能力評價細則》(以下簡稱《評價細則》)。

本《評價細則》是《品牌培育管理體系評價指南》(以下簡稱《評價指南》)在外部評價中的應用原則,不是對《評價指南》內容的補充。

2.適用範圍

《評價細則》適用於對工業企業品牌培育能力和績效所開展的外部評價活動。對企業實施品牌培育管理體系所開展的自我評價活動具有指導作用。

3.品牌培育的外部評價

成功的品牌培育外部評價應包括以下活動:

a) 組建評審組;

b) 策劃評價活動;

c) 受理評價申請;

d) 實施評價;

e) 反饋評價情況;

f) 經驗案例總結及宣傳推廣。

4.組建評審組

科技司委託評價活動組織單位組建評審組。評審組由工業品牌培育專家組成員組成。需要時,可邀請工業行業協會及相關單位代表參加。

評審組成員應簽署責任書,宣告與被評價企業明確及潛在的責任關係,遵守迴避原則,堅持客觀公正,並承諾保守被評價企業的商業秘密。

評審組召開預備會議,對評價程式及評價準則等內容進行交流溝通,保證評價結果的水平一致性。

5.策劃評價活動

評審組對評價活動進行策劃,明確評價活動的範圍、時間、職責、程式和評價準則,形成評價工作計畫,並編制評價所需工作檔案。

6.受理評價申請

評價活動組織單位受理被評價企業的評價申請,並接受申報資料。

申請評價的企業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a) 具有合法經營的主體地位;

b) 實施品牌培育管理體系,並開展自我評價活動;

c) 能夠提交自我評價報告及相關證實性資料;

d) 在商業秘密得到保護的情況下,自願交流分享品牌培育的經驗和案例;

e) 在需要現場評價時,提供相關條件。

申請評價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a) 《品牌培育能力外部評價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b) 《品牌培育管理手冊》或其他說明品牌培育管理體系的檔案(以下簡稱《手冊》);

c) 《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自評報告》);

d) 《品牌培育能力評價記錄表》(完成由企業填寫的內容,以下簡稱《記錄表》);

e) 相關證實性材料。

評價活動組織單位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資料彙總提交評審組。

7.實施評價

7.1 評價的關注點

品牌培育能力評價基於對品牌培育過程成熟度及過程結果的評價。為實現這一目的,在評價過程中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資訊:

a) 品牌培育管理體系執行的整體效率和效果;

b) 品牌培育過程及其內在關係的完整性與合理性;

c) 品牌培育戰略、職能、目標、資源和過程的內在邏輯;

d) 各過程的實施情況及其結果的水平;

e) 與以往自我評價結果相比較的變化情況。

7.2 檔案評價

檔案評價資訊**為被評價企業提交的申報資料。評審組應指定不少於兩位評價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同時審閱企業申報資料。評價人員根據申報資料反映的資訊,以企業填寫完成的《記錄表》為基礎,審閱《自評報告》、《手冊》及證實性資料,對照《評價指南》等評價準則,對該企業品牌培育能力給出各自的評審意見。

評審小組內協商一致後,將小組評價結果報評審組審議。

評審組召開會議,彙總分析並核定小組評價結果。

評審小組對評價結果不能協商一致時,可由小組人員投票表決或將問題保留到評審組會議。在評審組會議上對評價結果不能協商一致時,評審組成員投票表決,採納多數成員的意見。

檔案評價的輸出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被評價企業品牌培育能力的整體情況;

b) 被評價企業主要品牌培育過程的成熟度等級及分值;

c) 被評價企業品牌培育的亮點和需要改進的方面;

d) 確定集中現場評審企業名單。

評審小組根據評價情況編制反饋報告,由評價組長審核批准後反饋到被評價企業。

7.3集中現場評審

評價活動組織單位應及時通知需集中現場評審的企業,以便參評企業做好準備工作。集中現場評審採用現場答辯的形式,由企業代表說明品牌培育情況,證實品牌培育的能力和績效,評審組專家就相關問題進行現場提問。

集中現場評審的作用有:

a) 核實被評價企業品牌培育能力的整體情況;

b) 確定需要實地調研和評價的企業名單;

c) 確定全國工業品牌培育示範企業推薦名單。

7.4 實地調研和評價

評價活動組織單位應及時與需要實地調研和評價的企業溝通協調,安排調研和評價相關事宜。組織相關專家組成評價小組,分頭開展實地調研和評價工作。

實地調研和評價的作用有:

a) 補充收集或現場驗證與評價有關的資訊;

b) 深入提煉品牌培育的典型案例。

評價小組根據實地調研和評價的情況,對檔案評價及集中現場評審的結果進行複核。有新資訊導致評價結果變化時,由授權人員對評價結果進行調整。

7.5 評分準則

在評價過程中,遵循以下評分準則:

7.5.1 對過程和結果的評價

評價中既關注過程的運**況,也關注過程的結果水平。對過程和結果的綜合評價決定該過程的成熟度等級。

7.5.1.1在評價每個過程時,從以下方面觀察過程的運**況:

a) 過程在相關檔案或慣例中是確定的;

b) 過程通過職責和程式在企業內部被展開;

c) 過程得到實施並改進;

d) 該過程與相關過程保持內在聯絡。

7.5.1.2 在評價過程的結果時,從以下方面判斷結果的水平:

a) 是否有資料表明結果;

b) 結果能否達到預定目標;

c) 資料能否體現過程處於改進之中;

d) 結果是否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e) 結果是否達到標桿(和)或行業的最好水平。

綜合評價過程運**況和結果水平後,參照《評價指南》「附錄c成熟度評價分級原則」給出評價等級和得分比重。

7.5.2 加減分情況說明

以下方面將對評價得分產生影響:

a) 對照《品牌培育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缺失相關過程的資訊,且未做出合理說明,該部分內容將不予評分;

b) 企業對於品牌培育過程做出合理剪裁時,被剪裁部分的分數平均分配到該過程上級要素所包含的其他部分之中;

c) 自我評價過程中能夠識別過程的亮點和缺陷,並對缺陷採取改進措施,適當提高該過程得分比重;

d) 有證據表明過程或其結果處於改進狀態的,適當提高該過程得分比重;

e) 除基本關鍵績效指標外,對品牌培育各主要過程確定目標並說明目標實現情況的,適當提高該過程得分比重;

f) 能夠與主要競爭對手、行業平均水平或行業標桿水平對比說明品牌培育結果的,適當提高相關過程得分比重。

7.5.3 基本關鍵績效指標

關鍵績效指標與企業所採取的品牌培育戰略及戰略措施相關。外部評價至少應獲得以下方面的關鍵資訊:

a) 品牌產品的銷售收入;

b) 品牌產品在目標市場上的市場占有率;

c) 顧客滿意度和(或)忠誠度;

d) 與主要競爭對手相比核心競爭力的水平。

注:如,品牌核心競爭優勢為創新,則應說明新產品產值率或專利數量;如競爭優勢為質量,則應說明產品質量合格率或等級品率等。

如企業採用多產品品牌戰略,應分品牌說明以上資訊。

如開展品牌貨幣化價值評價工作,品牌貨幣化價值可作為關鍵績效指標之一。

如可能,應提供連續3年的關鍵績效指標同比資料。

鼓勵企業在基本關鍵績效指標基礎上,建立與品牌培育管理體系相適應的關鍵績效指標體系。

7.5.4 自我評價資訊的作用

外部評價時,以企業所提交的評價資料作為資訊**,但企業在自我評價時給出的評價等級及得分,對外部評價的結果沒有影響。

8.反饋評價情況

評價活動組織單位向被評價企業反饋評價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品牌培育能力和績效的整體情況;

b) 主要品牌培育過程的成熟度等級(對應於《評價指南》第4-8部分);

c) 企業品牌培育的亮點和需要改進的方面。

9.經驗案例總結及宣傳推廣

工業企業品牌培育能力評價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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