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案件辦理制度

2021-06-09 04:31:10 字數 1559 閱讀 8109

一、責任單位

辦公室、相關股室

二、責任人

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案件辦理責任人為相關股室負責人、主辦人、承辦人。

三、權力行使依據

《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受理範圍

舉報投訴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安全隱患、瞞報(漏報)的安全生產事故。

五、投訴舉報方式

口頭舉報、信件投訴、**:88181386傳真:88181836電子郵箱舉報:

六、辦理程式和時限

1、辦公室在接到舉報後,應立即對所舉報的內容進行稽查核實。

2、核查組接到任務後2個工作日完成稽查核實,並將核查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向經理匯報。

3、經核查屬實需立案查處的,由相關科室申請立案查處,經局領導批准立案後,負責人指定案件主辦人及協辦人員,全程參與並負責案件的調查處理。

4、事故案件主辦人及協辦人員參與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七、案件主辦人員責任及責任主體認定

1、案件受理後,應當及時確定案件主辦人員與協辦人員並進行登記,主辦人員一經確定,應當積極履行主辦人員職責;協辦人員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對於主辦人員合理的工作要求,應當執行,不得推諉。

2、主辦人員應對所辦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式、定性、法律文書製作、量罰內容、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交接等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組織、參與詢問當事人;

(二)組織開展前期調查取證;

(三)製作法律文書及收集、報送案件材料;

(四)提出對當事人、財物的處理意見;

(五)負責對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的執行;

(六) 依法保障當事人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

(七) 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3、主辦人員在案件的勘察和調查過程中,應當及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辦案程式進行審核,組織協辦人員研究案件處理意見,並呈報局領導審批。

4、主辦人員應當負責將偵查和調查中使用的法律手續和收集的證據材料入卷歸檔。應當對以下主要內容進行審核: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有無遺漏違法違規事實、證據;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

(五)辦案程式是否合法。

5、案件主辦人責任制實行「誰主辦、誰負責;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主辦人員對案件的辦理和案件質量負主要責任;協辦執法人員對案件的辦理和案件質量負次要責任。主辦人員提出的正確意見,協辦人員不執行而產生執法過錯或造成後果的,協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協辦人員提出正確意見,主辦人員不予採納而產生執法過錯或造成後果的,主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八、監督檢查

1、建立完善會務制度,明確分工,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要簽名,全程記錄辦理過程並歸檔儲存。

2、科室內部對本制度的執**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3、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九、責任追究

一經發現辦案人員違反本規定,或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出現過失,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絕不姑息;情節較輕的,責令及時糾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按照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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