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6-09 01:14:00 字數 1673 閱讀 9412

1、 為加強和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2、專案部採購、儲存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各部門,適用本規定。

3、 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4、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並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5、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受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機構對其核發的安全標誌負責。

第二節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1、 在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時,要考察生產廠家或經營單位,其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三)***產品安全防護效能的生產裝置;

(四)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效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檔案;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產和自檢,出具產品合格證,沒有產品合格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能採購,且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效能負責。

3、 新研製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效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驗,並經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後,方可生產、使用,方可採購。

4、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沒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不能採購。

5、 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不得採購假冒偽劣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節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1、 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2、 應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即可以從安全生產專項費用中列支。專案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 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 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5、 不得採購和儲存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專案安全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6、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7、新入工地人員,經**安全教育後,按照分配新崗位的要求發放給勞動防護用品。

8、各種勞動防護用品是專案根據勞動條件發給個人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公共財務,上班時必須正確使用,下班時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修改。

9、進入工地後,一律按所在材料部門發放的勞保用品配戴齊全,不准穿禮服、高跟鞋、拖鞋、短褲、裙子等。

擬文:批准:

中國建築第四工程局****

中海寰宇天下花園專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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