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 試行

2021-06-08 23:21:34 字數 1233 閱讀 1943

國家有關標準允許不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不設臨近保質期。(根據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4.3.

1條規定,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於等於 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醣類;味精。具體原因是,在符合貯存條件的前提下,這些產品不會變質,可安全使用。

)第三條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向公眾公示食品臨近保質期標準,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條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費者注意檢視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據經營場所的規模確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

第五條食品經營者應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場超市和有條件的其他食品經營者應設定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櫃,並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櫃」字樣。設定專區或專櫃應根據食品特性,並區分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

未設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櫃的,待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上應有統一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籤。

第六條與其他商品一起**搭售的食品臨近保質期時,必須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搭售時,不得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第七條現場製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裝食品應每批次標明入庫日期和保質期限,出庫銷售應先進先出。

第八條食品經營者應建立完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保障機制。

(一)落實專門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員工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訓。

(二)建立營業場所臨近保質期食品定時、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時,應及時轉至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櫃,或統一貼上「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籤。

(三)食品經營者應每天對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進行檢查,對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應立即下架,停止銷售,及時銷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並建立銷毀記錄台賬。銷毀記錄台賬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食品經營者銷毀超過保質期食品,應確保該過期食品外包裝一併銷毀。

銷毀記錄台賬應如實記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毀人、監銷人等內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

(四)制訂臨近保質期食品退貨規則。食品經營者如與供貨商有臨近保質期食品退貨約定,應及時辦理退貨手續。退貨記錄內容包括退貨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退貨時間等,並由雙方簽字蓋章(含電子簽章)。

退貨記錄應建檔備查。

(五)制訂合理的激勵機制,鼓勵消費者共同參與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

第九條本制度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2023年5月1日起試行。

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

1 本單位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杜絕過期食品上櫃銷售,臨近保質期食品標準如下 保質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下同 臨近保質期為45天 保質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臨近保質期為30天 保質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20天 保質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10天 保質期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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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臨近保持期食品管理制度

1.根據食品保質期的不同,參考行業慣例,界定食品臨近保質期為 保質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下同 臨近保質期為45天 保質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臨近保質期為30天 保質期在90天又紅又專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20天 保質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10天 保質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