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區安監局錯案追究制度

2021-06-08 15:51:49 字數 1762 閱讀 3173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預防或減少發生錯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察人員違法或錯誤地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了損失或者不良後果,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第四條安全生產行政主管機關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受到責任追究:

(一)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過程中行使職權錯誤的;

(二)對已結案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經審查認為有錯誤的;

(三)經安全生產行政復議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經人民法院最終行政判決撤銷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的;

(五)導致造成行政賠償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安全生產行政部門合法權益受損的;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訴、舉報或者上級機關提議審查,經審查確有錯誤的;

第五條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受到追究:

(一)違法實施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和徵收行政事業性規費的;

(二)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中執法違法、徇私枉法、嚴重失職或重大過失等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式不合法的;

(五)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

(六)導致行政賠償的;

(七)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涉及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和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處理的事實、證據、定性、程式、適用法律以及處理是否恰當、手續是否完備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面審核,經審核確認為錯案的,應按下列規定確認錯案責任人並劃分責任:

(一)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直接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出現的錯案,直接執法人員為錯案責任人;

(二)審核、批准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於直接執法人員的故意行為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而造成的錯案,直接執法人員為錯案責任人;由於審核人的過錯導致批准人失誤而造成的錯案,審核人為錯案的主要責任人,批准人也應負相應的責任;由於批准人的過錯而造成的錯案,批准人為錯案責任人;由於直接執法人員和審核人、批准人均有過錯而造成的錯案,三者均為錯案責任人,但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分各自責任的大小。

(三)經過集體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錯案,決策人為錯案的主要責任人,提出並堅持錯誤意見的為次要責任人,提出並堅持正確意見的不負錯案責任。

第七條對確認為錯案的責任人,根據錯案後果輕重、錯案責任人過錯的大小等情節,依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屬於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或者尚未造成損害後果的錯案,責令錯案責任人立即予以糾正,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重新作出處理、處罰決定,並對其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

(二)屬於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錯案,責令責任人寫出書面檢討,同時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並暫停執法活動,離崗學習,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執法;

(三)屬於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錯案,除對錯案責任人調離安全生產監察崗位,登出其行政執法證件外,建議單位按錯案程度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四)屬於故意執法違法、徇私枉法、嚴重失職而造成的錯案,且情節惡劣,損害和影響重大,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由於錯案責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錯案,導致行政賠償的,依據有關規定向錯案責任人予以追償;

第八條錯案責任人在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公升職務和級別;

第九條錯案責任單位或者錯案責任人,對做出的錯案處理決定或者處分建議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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